夫妻間贈與不用繳贈與稅?

06 Sep, 2016

律師回答:

夫妻乃生活之共同體,彼此關係密切,財產之累積本非限於配偶之一方,而為夫妻雙方努力之結果,因之夫妻一方之財產亦含有他方之努力,故夫妻間財產移轉,就本質而言實不宜納入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夫妻間之財產可以適度的規劃與移轉以達到節稅目的。

 

至於,夫妻間贈與土地,土地增值稅可以申請暫不課徵,但下次移轉第三人時再以夫或妻原來取得的時間點計算土增稅。依據是土地稅法第 28-2 條。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給付他方財產,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因為剩餘財產分配或生活扶養費用,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不動產應過戶,但離婚後(沒有夫妻關係時)才去履行,不會被課到贈與稅。夫妻間贈與雖然不課徵贈與稅,但仍必須辦理贈與稅申報,於取具國稅局核發之免稅證明書後,再持向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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