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不用繳贈與稅?

06 Sep, 2016

問題摘要:

夫妻間贈與確實免徵贈與稅,這是立法者對於夫妻生活共同體的尊重與保障,也是實務上普遍運用的節稅工具。然而,程序上仍須依法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土地移轉亦需處理土地增值稅暫免課徵的問題。此外,離婚協議下基於剩餘財產分配或扶養費用的財產移轉,也同樣不會被課徵贈與稅。提醒大眾在進行相關規劃時,應先理解民法及稅法上的規定,並保留相關契約與文件,以確保日後在法律與稅務上均無爭議。夫妻間贈與免稅的制度雖然便利,但若缺乏正確程序,仍可能產生糾紛或不被地政機關受理移轉,唯有依法辦理,方能真正達到保護夫妻雙方權益與節稅的效果。

律師回答:

在我國稅制中,夫妻間的贈與是否需要繳納贈與稅,常常是社會大眾關心的議題,因為夫妻共同生活,財產積累往往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若單純將夫妻一方移轉財產給另一方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在情理與法理上似乎並不合理,因此立法上對此有特別的規範。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這表示夫妻之間財產移轉原則上免徵贈與稅,亦即即便夫妻一方將鉅額財產贈與另一方,在法律上也不會被視為需要課徵贈與稅的贈與行為。

 

這樣的立法精神,正是基於夫妻乃生活共同體,雙方對家庭經濟有共同貢獻,夫妻之間的財產移轉本質上不應課以重稅,否則不僅違反公平原則,亦會影響夫妻間的財務安排與生活保障。然而,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仍有一些實務操作上的細節必須注意。首先,夫妻間進行財產贈與時,仍須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向國稅局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書後,方能持該證明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換言之,夫妻間贈與雖免徵贈與稅,但程序上仍必須完成申報,不得直接略過。以不動產為例,夫妻間贈與房屋或土地,須檢附結婚證書、身分證明及相關申報文件,並經國稅局核發免稅證明後,始得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再者,針對土地贈與,雖然免徵贈與稅,但仍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依據土地稅法第28-2條規定,夫妻間因贈與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得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待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再回溯至原始取得時點計算土地增值稅。

 

舉例而言,若丈夫將名下土地贈與妻子,經申請可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到日後妻子將該土地出售給第三人時,則以丈夫當初取得土地的時點及價值來計算應繳土地增值稅,如此避免因夫妻間移轉而重複計算稅基的不公平情況。

 

此外,夫妻離婚時,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扶養費用而進行的財產移轉,亦不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

 

例如,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應將特定房產或金錢給付另一方,若此約定係基於剩餘財產分配或扶養義務而為,即使在離婚後才履行過戶,也不會被認定為贈與而課徵贈與稅。這一點對於實務操作非常重要,因為許多夫妻會在離婚協議中作財產安排,法律也尊重此類基於夫妻財產制或扶養義務的移轉,不予課稅。

 

從政策面觀察,夫妻間贈與免稅,除符合婚姻制度保障夫妻共同生活的理念,也讓夫妻得以進行財務規劃與節稅。例如,夫妻間可以透過財產移轉達成所得稅負擔的分散,或提前規劃遺產稅,避免將來一方過世時財產集中導致稅負過重。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若有以夫妻名義進行不實規劃以逃漏稅的情況,國稅局仍得依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認定。舉例來說,如果夫妻名義上的贈與,實際上是透過第三人轉手規避稅負,或是假結婚以達到避稅效果,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法課稅並追繳。

-家事-親屬-稅捐(婚姻)-夫妻間贈與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土地稅法第2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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