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後,財產會變成夫妻共有嗎?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度下的不同情況。除非夫妻明確約定共同財產制,否則夫妻的財產和債務都是獨立的。特定財產,如個人使用物品、職業必需品和贈物,不列入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但各自特有財產也要承擔清償責任。大多數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其中財產和債務都是各自獨立的,除了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外,他方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回答:

許多人覺得夫妻結婚後就是一體的,夫妻財產會變成共有、夫妻債務會變成連帶負擔,其實不然。答案其實是錯的,因為夫妻兩人結婚之後在法律上財產都是各自擁有的,意思就是自己名下的存款、房子、汽車原則上都是自己所有的,不會因為結婚你的配偶就擁有你財產的一半權利。

 

其實大多數人都是法定財產制,而之所以大家會有這樣的誤解可能就是因為法律上面有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在「法定財產制」之下所產生的制度(原則上只要夫妻兩人結婚時沒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都是使用「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就是為了保障在婚姻關係中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讓他可以去請求經濟較強勢一方婚後的財產差額,藉此保障法律上的權益

 

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通常適用法定財產制。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

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不共擔,除非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費用。

婚姻關係終止時,可以請求對方分配婚後財產的一半差額,但這是金錢債權請求權,不涉及財產的直接分割。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當然還是有例外,除非夫妻於結婚前、後,以書面約定「共同財產制」,夫妻的財產、所得及債務,才會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共同財產制

 

需要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並向法院登記。

婚後所得(除特有財產外)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用於清償夫妻雙方的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先對共同財產或個別特有財產進行追索。

特有財產如個人使用物品、職業必需品或特定贈物,不納入共同財產。

 

約定財產制的選擇:

夫妻可以選擇設立分別財產制,其中夫妻各自保留其所有財產的獨立性。

或選擇一般共同財產制,將所有婚後所得視為共同財產。

所得共同財產制則限於將勞力所得視為共同財產。

 

不列為共同財產的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的重要性:

「夫妻財產共有制」的定義為「除去特有財產,其餘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擁有」,只要不是定義為特有,通通都為「共有財產」,根據民法第1031-1條,特有財產為以下三點: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特有財產的規定保障了個人在婚姻中的獨立性,確保個人使用的物品或職業必需品不會因婚姻的結束而受到影響。這在婚姻中維持了一定程度的財產自主權,有助於保護個人對專業發展或個人興趣的投資。

 

債務責任的管理:

共同財產制下對債務的處理提供了一個平衡點,使夫妻雙方可以共同負責婚姻期間產生的負債,同時保留追索特有財產的權利。這樣的安排有助於處理那些可能涉及巨大金額的共同投資或購買,如房產或其他重要資產。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是以,夫或妻的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全部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配偶雙方之共同財產,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因財產是共同的,因此全部財產各一半,一半屬於生存配偶的財產,另一半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對於屬於被繼承人遺產的那一半,生存的配偶能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同繼承。

 

若未適用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均為獨立

 

我國夫妻很少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幾乎都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雖然在法定財產制的架構下,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但夫、妻的財產都還是各自所有的,並非共有,而夫、妻的債務,也是各自負責,他方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除了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

 

雖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有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此僅止為一個金錢請求權而已,非指夫妻財產在婚姻期間為共有。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這些財產制度對夫妻雙方的財務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影響財產的管理和處分,還可能影響到夫妻雙方在面對債務、投資和遺產規劃時的法律責任和權利。

 

此外,夫妻在結婚前應充分討論及了解各自的財務狀況和期望,適時設立適合的財產制度,可以預防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或經濟困難。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1-1條=民法第10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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