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開公司,老婆是否可要求分公司資產?
問題摘要:
先生擁有一家家族經營的車床事業。雖然先生是公司的負責人,這家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實體,其資產不屬於先生個人財產的範疇。因此,當太太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得公司一半資產時,法律上僅會考慮先生個人在公司中的股份、從公司取得的報酬等,而不包括公司本身的資產。蓋公司和個人財產之間的法律區別,尤其是在夫妻財產分配的情境下,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格的存在使得其財產在分配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這也提醒讀者在處理婚姻財產問題時,必須考慮到各種財產類型及其法律地位,
律師回答:
先生有家族CNC車床的事業,由先生擔任公司負責人,生意雖然不是頂好,但也算是有不錯且穩定的收入,公司也聘請了數名員工和累積一些公司資產,但先生因忙於工作,與太太疏於維繫感情,太太於是希望離婚,並要求取得公司一半的資產,太太分財產的要求是否有理?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如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夫妻的婚後財產,扣除掉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剩餘的財產差額,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平均分配。
也是坊間常說離婚時,可以要求另一方的財產分一半的由來。但要注意的是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精神慰撫金不能算入婚後財產。
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獨立,非夫妻剩餘財產之標的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公司名下的財產,並不屬於負責人的財產,雖然太太基於民法規定,於離婚時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但僅限於先生個人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公司資產。
所以太太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與公司有關的,頂多限於先生對公司的股份、從公司領取的報酬、紅利等等(因為這些仍是先生自己的財產),但公司的存款、生財器具則不是太太能主張的標的。
商號跟公司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承上所述,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且僅負有限責任(除非成立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資產放在公司,以及運用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好處很多,因為原則上就算投資失敗、欠債或是本文提到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都不會動到負責人自己的財產。
但如果是獨資商號就不同了,獨資商號並無獨立的法人格,獨資商號的財產等於負責人的財產,所以先生是成立商號(例如××工程行),除非先生可證明該商號有與人合夥或與他人合作等,則扣除他人所有持分
那事業的資產就會被太太列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了,事業的形態不同,會導致完成不同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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