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錢傷感情?婚姻不可不知的夫妻財產制法律知識
問題摘要:
夫妻的財產關係主要依據民法的規定,其中包括以下幾種財產制度:如果夫妻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夫妻的財產會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各自所有。離婚時,婚後財產除去婚姻期間的債務後,剩餘財產由雙方平均分配。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約定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但特有財產(例如個人使用物、職業必需品、書面聲明的贈與物等)除外。分別財產制則是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不會因為結婚而共同擁有。根據民法第1030-1條,離婚後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期限為知悉有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的兩年內,否則請求權將消滅。此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超過五年,也會導致請求權消滅。
律師回答:
在親人的見證下,舉行了溫馨浪漫的婚禮。不久因正面臨婚變,對於財產如何分配爭鬧不休,進入婚姻生活後的夫妻財產關係,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的呢?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常常是導致爭議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結婚前或婚後,了解並選擇合適的夫妻財產制度對於維護夫妻間的和諧及未來的法律權益至關重要。
夫妻、伴侶之間,千萬不要害怕談錢。因為一個雙方經過開誠佈公討論、有所共識的財務分配機制,對維繫良好關係的幫助,絕對勝過任何感性的空頭承諾(好比「我養你一輩子」),或雙方對金錢諱莫如深、閉口不談。
很多男女在交往的過程中,「(婚後)經濟獨立」指的就是自己賺錢、自己花費與投資。但這樣的道理不完全對:因為,由愛情進入婚姻之後,如果雙方仍然抱持著「自己賺錢自己花」的態度,往往很難讓兩人在婚姻當中同步前行──婚姻畢竟需要由兩個人共同經營,如果認為結婚之後,仍可無條件維持婚前自己的花費方式,就很容易在婚後讓兩人因為金錢議題,產生相處上的矛盾。
戀愛時,可能不太在意戀人間財產關係。不過,進入婚姻世界後,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物質生活,可是天天不可少,金錢事務的看法,夫妻應有相當的默契,生活才會快樂、幸福,要是有著天壤之別的觀點,相處起來就會很辛苦了。婚姻法律關於夫妻間的財產,是如何規定呢?
法定財產制
大部分夫妻在結婚時都不會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因此通常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基本原則是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婚前的財產仍歸原持有人所有,婚後財產則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進行差額分配。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一般說來,絕大多數夫妻結婚時都不會約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以「法定財產制」適用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其實很簡單,原則上就是分為先生、太太的婚前、婚後財產,這樣理解就容易了。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基本上就是「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萬一不幸雙方離婚,或是先生、太太有一方翹辮子了,這些財產怎麼處理呢?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相對經濟弱勢的一方,讓其在婚姻結束時能夠得到一種基本的經濟保障。這種保障不僅僅是對婚姻中經濟貢獻的補償,更重要的是對於夫妻在婚姻中情感付出及共同生活協力的肯定。
1. 保護經濟弱勢一方: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設計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的經濟弱勢方,讓他們在婚姻結束時,能夠從夫妻共同的婚後財產中得到合理的分配,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保障。
2. 婚姻中的協力與貢獻:
這項權利的法律基礎是對夫妻在婚姻中的各種貢獻的法律評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上的支持、家務勞動、子女教養等方面的協力。這些貢獻不僅是金錢上的付出,還包括情感和時間的投入,因此,該權利充分體現了婚姻中雙方的平等合作關係。當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因死亡等原因消滅時,婚後財產的分配成為焦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0 號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上評價,是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因夫妻身分關係而生,所彰顯者亦係『夫妻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故所考量者除夫妻對婚姻關係中經濟上之給予,更包含情感上之付出,且尙可因夫妻關係之協力程度予以調整或免除,顯見該等權利與夫妻『本身』密切相關而有屬人性,故其性質上具一身專屬性,要非一般得任意讓與他人之財產權」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該項後段例外規定,像是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都不算在平均分配的範圍裏面。例如,離婚時,先生、太太各自先取回自己的婚前財產,針對婚後財產部份,簡單講,扣除債務後一人一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高度的屬人性,這意味著該權利是專屬於請求權人本人,不能隨意讓與他人。這一點突顯了該權利與夫妻個人身份的緊密聯繫,這項權利不是一般的財產權利,而是基於婚姻身份所衍生的特殊權利。
此外,要注意時效的問題。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約定財產制
如果夫妻希望在婚姻中有更明確的財產劃分方式,可以選擇約定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
共同財產制:
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1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也就是特有財產各自擁有,共同財產共同擁有。
除特有財產外,均視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特有財產則包括個人專用物品、職業必需品、以及經書面聲明的贈與財產。這些特有財產由各自擁有,而其他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共同擁有和管理。
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各自對自己的財產和債務負責,有助於避免因金錢問題引發的糾紛。結論簡單說就是自己的錢自己管,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這樣比較不會有金錢上的糾紛。
在婚姻生活中,了解並選擇適合自己的夫妻財產制度是維護夫妻關係和諧的重要因素。夫妻應在結婚前或婚後開誠佈公地討論財產問題,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意見,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無論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還是選擇約定財產制,最終的目標都是在彼此尊重與理解的基礎上,共同經營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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