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協議離婚,台灣地區當事人得單方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嗎?
問題摘要: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後,確實可以透過以下流程在台灣辦理離婚登記:在大陸地區離婚登記:當事人需先到大陸配偶的戶籍所在地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辦理離婚公證書:獲得大陸地區的離婚證後,需向大陸當地的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文書驗證:離婚公證書需經由大陸海協會進行文書驗證。台灣海基會文書驗證:經由大陸海協會驗證後,再轉交給台灣海基會進行文書驗證。在台灣地區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上述步驟後,當事人之一方即可攜帶經台灣海基會驗證的離婚公證書到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在這個流程中,確保了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離婚事宜經過正式的公證和驗證程序,使離婚登記在台灣地區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在臺灣地區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臺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之事由者(如重婚者、與人通姦等),臺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依據內政部90年10月29日台(90)內戶字第9077762號令,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自願離婚,並經海基會驗證離婚公證書,得由當事人之一方,向臺灣地區人民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因此,當事人之一方辦理離婚登記,可不必再出具配偶之委託書公證書。當事人必須分別在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以在大陸地區先辦理離婚登記為例,流程如下: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後,必須經過一系列程序才能在臺灣完成離婚登記。以下是該流程的詳細說明:
在大陸地區進行離婚程序後,臺灣地區人民應按照不同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進行相應的法律程序,以下是各種情況下的具體流程:
1. 協議離婚
申請離婚登記:雙方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辦理公證書:臺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的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文書驗證:將離婚公證書經過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地區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日期: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日期為準。
2. 調解離婚
申請調解書: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取得《民事調解書》暨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辦理公證書:將上述文件送至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文書驗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地區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日期:離婚日期以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3. 判決離婚
判決確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取得《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辦理公證書:將上述文件送至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文書驗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向臺灣地區法院申請裁定認可。
離婚日期: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家事-親屬-涉外婚姻-大陸配偶-陸配-
瀏覽次數: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