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處分金如何約定?有什麼效力?
問題摘要:
在婚姻關係中,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涉及到如何公平地分配夫妻間的經濟責任。這些費用包括房租、水電費、日常生活開銷以及小孩的扶養費等。根據民法的規定,夫妻在面對這些費用時有幾種處理方式:夫妻可以通過婚前協議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協議,事先約定如何分配家庭生活開銷。這可以包括具體的費用比例分擔,或者是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不僅僅是按一人一半來分擔,而是會考量到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例如,一方在家從事家務勞動也被視為對家庭的貢獻,這可以減少家庭開銷,從而作為分擔費用的一部分。這種方式充分肯定了家事勞動的價值。夫妻可以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自由處分金」,供夫妻一方自由支配。這旨在保障婚後在家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有足夠的經濟自主性,並且尊重其經濟獨立性和人格尊嚴。自由處分金的具體金額由夫妻雙方協議決定,並可視雙方的經濟狀況和家庭需求進行調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維持家庭生活的必要費用,例如房租、水電費、買菜錢,等食衣住行育樂的費用,也包括小孩的扶養費。不論是選擇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都會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問題。可以透過婚前協議,事先約定好怎麼分配婚姻中的家庭開銷。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對於家庭生活必需費用的分擔通常基於協議或法律規定進行。當沒有明確的協議時,分擔這些費用將依據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動的貢獻程度來決定。這些費用不僅包括直接的金錢開銷,如房租、水電費、日常購物等,也包括間接貢獻,如家務勞動等,這些都應得到適當的認可。
如果沒有約定,那按照法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並不是單純以一人一半來分擔,而是以「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狀況來分擔,也就是說會考量收入的比例,並且把家事勞動也列為分擔的方法,例如在家洗衣煮飯帶小孩,節省傭人的開銷也是分擔家用,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
自由處分金的規定
民法第第1018 條之1(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目的在使婚後在家從事勞務之夫妻一方有可供自由處分之金錢(零用錢),保障其經濟上之獨立及人格尊嚴。自由處分金係基於婚姻協力,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職業、營業之協助,致他方財產增加或減少支出之對價,故應視為其協助之代價,而將其所得列入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而夫妻一方所得之自由處分金有剩餘時,始成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但如無剩餘時,則不必分配,也不必被對方義務人扣除。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扣除家用之後所餘的金錢是夫妻可以共享的,不必等到婚姻解除之後再來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一半。而是在婚姻中就提前分紅,使得操持家務的一方可以擁有自由處分的金錢。至於金額多寡可由夫妻雙方協議。
現行法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因欠缺保全措施,與冗長訴訟程序的不友善法律及訴訟制度,使得該規定之美意不能真正落實。除此之外,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必須為婚姻關係消滅後始得為之,因此,除非離婚或夫妻之一方死亡,剩餘財產之分配對於家庭主婦(主夫)之保障可謂為無法企求之期待。
對方都不出家庭生活費或零用金怎麼辦?
如果對方不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是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對方支付,至於要支付多少?法院會綜合考量依照收入可以負擔的比例、家庭開銷狀況還有人均消費支出等數據來個案判斷。(參照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家婚聲字第1號裁定、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6號裁定)
婚姻期間,在家庭生活費用外,雙方協議提供一方自由處分的金錢。自由處分金本質上仍屬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之家庭生活費用。 夫妻間所為自由處分金之協議應予登記,惟該登記係對抗效力,如未登記,係不得對抗第三人,於夫妻內部間仍發生效力。 至於協議不成之處理,本條立法理由雖規定由法院酌定,但法條文字並未規定,故協議不成可否由法院處理,似有疑義。
如果沒有協議而夫妻一方不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台灣法院在處理這種情形時會綜合考量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家庭需要和貢獻程度來決定應由不履行義務的一方支付的費用。
自由處分金的設立通常需要雙方協議,並建議進行法律登記以確保其效力。如協議未達成,按法律原則,夫妻之間的協商不成時,可以尋求法院的介入和決定,但這種做法在法條中未明確規定,實務操作上可能存在爭議。
在婚姻關係中,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問題可通過協議來解決,若未協議則依據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來分擔。自由處分金則保障了婚後在家勞動的一方的經濟自主性,並在婚姻結束時成為剩餘財產分配的一部分。對於無法分擔家庭費用的情況,法律提供了請求權,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面臨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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