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根本沒有用嗎?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婚前協議的有效性和如何應對一方違約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議題。婚前協議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是自願簽署的,通常會具有法律效力。協議可以涵蓋夫妻在婚後生活中的各種規定,例如財產分配、財務安排、住所等。婚前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協議中包含限制性行為(如性行為的規定)、涉及子女監護權或是預設離婚條件等通常會被認為無效。如果婚前協議中的一方違反了協議的內容,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來要求履行協議。法院可能會根據協議的條款來裁定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包括可能的賠償或其他履行方式。在協議中設置違約金的條款時,需注意避免過高或不合理的金額,因為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時會考慮雙方當時的經濟情況和實際損失。

律師回答:

隨著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許多新時代女性勇敢爭取自己的權益,會在婚前先與未來另一半確認未來生活的共識並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但簽立婚前協議真的有效嗎?如果一方不遵守時,該怎麼辦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說明:

 

婚前協議的範圍

 

婚前協議可以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除了您提到的財產分配、婚後住所等問題外,還可以包括夫妻雙方的責任分工、子女撫養計劃、家庭決策權等。但正如所提及的,這些條款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婚前協議簡單說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前先行以契約方式擬定婚後生活的規定,以利雙方遵循,避免衝突產生,原先歐美國家較為盛行,近來隨著女權意識抬頭,此項制度在我國也越來越被廣泛運用。

 

我們不只很難用法律文字清楚的跟另一半談錢、談家務分配,即使只是口頭上談錢,也談得模糊不清曖昧不明,所以大部份的家庭,都「自動」在婚姻中選擇了法定財產制,如果是雙薪家庭,先生和太太可以各自擁有及管理婚後財產,協議用共同帳戶分擔家計,但是兩個人一旦分開,就會自動進入「法定財產制」的規範,兩個人的婚後資產屬於共同財產,個別扣除負債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夫妻平分,財產低的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以保障在婚姻沒有收入但為婚姻付出所有的全職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

 

協議內容有哪些?

 

婚前協議既是契約的一種,內容當然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訂立,舉凡夫妻是否慣性、婚後住所、婚後財產制等皆可羅列,以保障雙方權益。「婚前協議書」是未婚雙方就婚姻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事先做好約定,婚後也可以再做修改;因是私人訂立的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基於雙方自由意志所簽立,基本上都具法律效力。

 

協議的法律效力

 

簽署婚前協議時,雙方應確保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自願簽署。為確保協議的法律效力,最好在簽署前諮詢專業律師,確保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婚前協議是屬於民事契約之一種,本著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是雙方自願簽署,當然會有效力。但須注意的是,畢竟婚前協議是對婚姻做出約束,而為尊重婚姻價值,我國實務多認為婚前協議內容不可以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如果協議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時,無效。

 

哪些協議內容會是無效?

 

為尊重婚姻價值,婚前協議內容不可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的情形,否則都會被認定無效。常見的無效條款有性行為的約束、小孩監護權歸屬或是先行約定離婚條件,這類型的條款即會因違反公序良俗或是法律強行規定而屬無效。

 

所謂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無效婚前契約,是指內容出現了下列這些情形,如強制約定行房頻率:違反性自主權;違反規定就喪失子女監護權:親權義務不得預先放棄;違反規定就馬上離婚:婚前契約應以延續婚姻為目的,並非離婚。

 

過度嚴苛的財務負擔

在婚前協議書中,如果約定一方承擔全部家庭生活費用或需每月支付固定金額給對方,這些條款可能會因為過於嚴苛或不合理而引起爭議。依照《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夫妻間可以自由訂立這類條款,但如果條款過於偏頗,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需調整。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因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協議中的支付義務,法院可能認為此條款過於嚴苛,從而宣告無效或要求調整條款以符合公平原則。

 

為避免協議被視為過於嚴苛,建議在條款中加入調整機制,如“根據雙方實際經濟狀況調整支付金額”或“經雙方協商後可進行變更”等。但書的加入能在實際履行中提供彈性,也增加條款的可執行性。

 

另一半違約,該怎麼辦?

 

在處理違約情況時,您提到的違約金條款確實是一種有效的方式,但應注意違約金的設定應合理且不過高,以免在法院審理時被調整。雙方也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具體的違約處理流程,例如先進行協商或調解,再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自願簽立的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形下,對雙方都會產生拘束力。而若有夫妻其中一方不願依約履行時,另一方可以持著契約去法院提起履行契約之訴。

 

實務也常有用違約金來督促雙方依約履行的情形,但要注意違約金部分是不是有過高的問題,常有當事人違約金動輒上百萬元,看起來非常嚇人,實際上這一旦到法院時,法官常會以雙方經濟能力去判斷賠償責任,進而酌減違約金。

 

違反規定得給付鉅額賠償金

如婚前協議書中約定一方若有外遇且被判決確定,需支付巨額賠償金(例如1,000萬),這種條款在法律上可能有效,但賠償金額過高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及過度懲罰性,而進行酌減。

 

違約金的適當性:法院在審理此類違約金條款時,可能會根據當事人經濟狀況、實際損害情況等因素,酌減過高的違約金,以達到公平的結果。這是為了防止違約金成為懲罰性工具,而不是補償性手段。

 

調整可能性:實務上,法院可以依據即不當得利的返還,進行金額調整,使之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即便協議書中設有高額違約金條款,仍可能被法院減至合理範圍內。

 

總的來說,婚前協議是一個有效的工具,能夠幫助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更好地管理財務、確保權利和義務的明確分配,並減少潛在的衝突風險。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可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為婚姻生活奠定穩固的基礎。

 

-家事-親屬-婚姻-婚前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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