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全過世,結婚就會不算數嗎?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段案例涉及了台灣民法中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和條件。在97年5月22之前,台灣婚姻以「儀式婚」為主,需要有公開的儀式和至少二人以上的證人在場,否則婚姻無效。自97年5月22起,民法修正為「登記婚」制度,即必須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保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戶政事務所辦理了戶口名簿註記,表示他們已經結婚。當年並未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也沒有二人以上的證人,婚姻應當無效。儀式婚的要求是公開的儀式和有二人以上的證人在場。案件中,結婚證書上的主婚人、介紹人及證婚人都已過世,無法提供證詞。結婚時,除了傳統的儀式外,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確保婚姻的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時辦理登記,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無效宣告,這會對雙方的權益造成影響。在訴訟中,法院會嚴格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來判斷婚姻是否成立,需要有清晰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律師回答:

結婚之要件:

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準此,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以訂立書面,並由二名證人親見親聞有結婚之意思而在此書面上簽名,且當事人二人須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後,始生結婚效力。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戶籍法第33條)

 

結婚必須有公開儀式及至少兩名證人的見證,這是為了確保婚姻的公開性和認可性。然而,這種儀式婚的要求在現實操作中顯得繁瑣且容易造成法律上的困擾,尤其是在證人無法到場或婚姻狀態登記延誤的情況下,可能對夫妻一方或子女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共同生活20年後,先生竟提訴訟確認婚姻不成立,讓她很痛苦。當時並未舉辦結婚公開儀式、結婚證書上的證人都已逝世等。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者,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的證人親自見聞,否則無效。而2人結婚時並無公開結婚儀式,也無2人以上證人,不符合民法修正前所定的婚姻成立要件,因此雙方婚姻關係未合法成立,陳男訴請確認夫妻間婚姻關係無效,應予准許。

 

修法後的登記婚制度,主要變更為:

結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並由兩名以上證人簽名,這確保了婚姻的成立既有法律效力又具備足夠的公示性。

去除了儀式的法律要求,將重點放在登記行為上,這使得結婚過程更為簡便且具有法律保障。

 

修正前儀式婚

依民法修正前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惟此規定已於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 96年5月23日公布)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所謂「儀式婚」制度,乃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親見公開儀式並願證明之,即屬有效(亦即:在結婚公開儀式完成同時,結婚就合法有效,新人不須特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反之,新人如已完成結婚登記但卻未曾踐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見聞之方式者,其結婚之效力僅屬推定,可舉反證推翻之(亦即:在沒有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之情形下,只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縱身分證配偶欄上有配偶之記載者,只要能舉證結婚當時並無舉行公開儀式,即得推翻婚姻效力,結婚仍未合法成立)。

 

又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同法第988條第1款訂有:「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另戶籍法第79條設有:「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舊法所採之儀式婚,由於公示性不足,結果造成有些人雖已結婚但卻利用戶籍未記載,進行騙婚與重婚勾當,有些人雖有登記結婚但如不具備公開儀式之要件 ( 例如奉子成婚未宴客、或在自家閉門慶祝 ) ,仍會遭法院判決無效而推翻,經常為各界所詬病,因此經過多方協調與努力,終於將民法第982條結婚成立生效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明定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以防範上開情事再次產生。

 

對於已在舊制度下結婚的情況,如果當時未能滿足公開儀式及證人要求,根據舊法,這樣的婚姻可能會被視為無效。這對於涉及長時間共同生活的夫妻來說,可能會帶來法律上的困境,尤其是在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及繼承權等方面。

 

當年係適用民法舊法,故其須符合二人以上之證人及公開儀式之要件,始得認為係一合法有效之結婚。又文中提及戶口名簿註記,其並非等同於登記,蓋前者僅係將一「已結婚之狀態」註記於戶籍資料上,而後者則係為現行法下之結婚成立要件。故按照文中所述,若其於該當時並無公開結婚儀式,抑或無法舉證有二人以上證人,則該結婚應屬無效。

 

在提訴確認婚姻不成立的案例中,如果夫妻關係長達數十年,而一方基於某些原因(如財產爭議)想要確認婚姻無效,這將對另一方及家庭帶來嚴重的影響。在實際判決中,法院可能會考慮到雙方的信賴保護及婚姻生活的實際狀況,這種情況下,即使形式上的要件未完全符合,法院也可能出於公平和正義的考量,選擇維持婚姻的有效性。

 

結婚固然令人欣喜,但切記除了習慣上之宴客慶祝以外,仍應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能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總之,結婚登記不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是夫妻法律關係確立的重要一步。任何人在考慮結婚時,都應該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規定,確保婚姻的合法有效,以免未來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成立-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8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1條=戶籍法第79條=戶籍法第48條=戶籍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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