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要如何約定?沒辦法約定怎麼辦?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夫妻可以約定分居,但這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才能確保分居協議的有效性。以下是關於夫妻失和時如何合法分居的詳細說明:。夫妻在感情失和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時,是否可以約定分居協議,以及如何撰寫有效的分居協議。根夫妻本來有同居義務,但若因正當理由無法同居,則可以協議分居。分居協議通常包括分居期間、財產處理、子女照護等內容,並需避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法院一般不會認可永久分居的約定,且如無法達成協議,仍需據有正當理由為分居提出主張。在法律程序中如何適當地使用分居作為離婚事由,以及分居期間的長短對於離婚判決的影響。

律師回答:

夫妻失和可否約定分居,分居協議內容要怎麼寫才有效?可以約定永遠分居嗎?又如果夫妻一方想分居,但無法達成分居協議該怎麼辦?

 

夫妻失和可否約定分居?

夫妻因感情失和或其他原因,可以約定分居。分居協議是雙方同意在一段時間內各自獨立生活的書面協議。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夫妻雖然原則上有同居的義務,但在特定情形下,分居仍是允許的。分居協議可以是夫妻間協議的一部分,用以明確規範分居期間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有效的分居協議應包含如下要素:

 

分居夫妻一邊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在遵守最低限度的伴侶關係的規則上,一邊保持適度距離,各自獨立自主生活的意思。

 

分居屬於婚姻決定之事項,因此可以書面做成卒婚契約書,不過卒婚畢竟只是一種事實上關係,並非法律上訂定的制度,沒有具體的規則,所以還是有可能因為雙方認知差異而使關係惡化。

 

夫妻若有感情失和等狀況,約定暫時分居一陣子,讓雙方有冷靜的時間及空間,或許有助於將來修復感情。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所以常常會聽到最好將分居協議白紙黑字寫下來的說法。依法律規定,到底夫妻之間可不可以約定分居協議?分居協議內容要怎麼寫才有效?可以約定永遠分居嗎?

 

根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夫妻原則上有同居義務,除非有正當事由無法同居,像是工作、就學、出差等因素而不得不分隔兩地。

 

分居協議內容如何寫才有效?

有效的分居協議應該包含以下幾個重點:

 

至於分居協議,我國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法院實務的看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夫妻約定分居只要內容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也沒有背於公序良俗者,即屬有效。

通常來說,分居協議會約定以下重點:

分居的期限:應具體明確,避免無限期的分居,因為這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婚姻的本質。

財務安排:包括共同資產的處理方式、各自的財務責任。

子女撫養權和探視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應明確規定撫養權、探視權以及相關費用的分擔。

居住安排:明確指出雙方各自的居住地。

其他相關條款:如可能的溝通方式、期間內的生活規範等。

 

可以約定永遠分居嗎?

約定永久分居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婚姻的本質,因而無效。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除非有正當事由。因此,分居協議應設定合理的期限。

 

那分居協議是否一定要有期間的限制?分居期間可以永久嗎?重點就在於永久分居的約定是否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果夫妻約定永久分居,或者分居期間沒有限制,如此將造成無限期分居的結果,除違反民法第1001條規定之內容,也與婚姻之本質顯然有違,自非公序良俗之所許,應屬無效(類似判決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30號判決)。

 

司法院70年9月4日(70)廳民一字第0649號函:「按夫妻在訴訟上雙方同意為一定期間內分別居住之和解,如其內容不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又不背於公序良俗者,法院亦得為別居之和解」,其前提也是強調分居要有「一定期間」之限制。

 

約定永久分居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可能違反婚姻應有的共同生活原則,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因此,建議設定合理的期限,或者將條款設計得更靈活一些,以適應未來可能的變化。

 

可否約定分居中得另交男女朋友?

分居協議必須在一定期間內有效,且不得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實務上的看法還指出,夫妻不能約定分居中可以另交男女朋友,因為這違反了婚姻應互負誠實義務的本質。這樣的約定顯然是違反婚姻應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本質,故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無法達成分居協議時該怎麼辦?

 

如果夫妻一方希望分居而另一方不同意,且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想分居的一方可以根據民法第1001條,提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如家庭暴力、精神虐待等,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認定分居的合法性。想分居的一方在法律上是否就不能主張合法分居了呢?必須要看想分居的一方是否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復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又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而有不同之性格及思想,因此,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非不可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

 

無正當理由而分居六個月,可向法院請求酌定小孩監護權:

當夫妻無正當理由分居達到六個月以上時,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調整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這項請求是根據以下法條準用:民法第1055條: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之1:涉及父母間對子女監護權的協商和法院的介入。民法第1055條之2:涉及監護權變更的條件和程序。

 

如果父母無法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法院將根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酌定監護權,這可能包括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

 

民法第1089條之1: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如果夫妻無正當理由而分居六個月,在還沒有達到離婚的程度時,依照民法第1089-1條準用同法第1055條、第1055-1條及第1055-2條之規定,夫妻之間對小孩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果彼此協議不成的話,即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法院會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酌定將小孩給夫妻之一方「單獨監護」(未獲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通常會有得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或由夫妻雙方「共同監護」。

 

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可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得請分財產:

 

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依照上開規定,如果夫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且因此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夫妻之間的財產將按各自的名義來管理和處分,而不再是共同財產。這項變更有助於處理因分居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在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夫妻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規定,請求法院對剩餘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配。這有助於確保雙方在分居期間的經濟權益得到公平處理。

 

分居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呢?

法院實務對分居時間的要求不一,有些法官認為分居3年以上構成離婚事由,有些則認為一年以上即可。但分居期間的長短只是協助法院判斷的標準之一,重點在於夫妻是否有繼續維持婚姻的可能性。其實,分居期間的長短只是協助法院判斷的標準之一,重點還是在於夫妻之間是否有繼續維持婚姻的可能性。雖然分居期間很短,但如果分居期間夫妻幾無互動往來,情感基礎匱乏,且不願離婚的一方也無積極挽回婚姻之舉動,法院也可能會認定雙方已無法繼續經營婚姻而准許離婚。

 

在訴訟經驗上,若要以分居做為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最好是先訴請履行同居,獲得勝訴判決後再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由訴請判決離婚。總之,夫妻若要約定分居,應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分居的相關條款,並確保這些條款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我國法律並無別居制度,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能以分居達一定期間為由訴請離婚,但是雙方分居達一定期間(例如:3年),也可以此作為雙方婚姻難以維持的理由,但是否可以成功離婚,則取決於法官的認定。因此如果離婚的法律上理由比較薄弱,不妨可以改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雙方只要分居達六個月,且難以共同生活,法院就會准許,縱使是因為自己外遇,或是難以掌握對方外遇的證據也可以聲請。

 

若無法達成協議,當夫妻因無正當理由分居六個月以上,得向法院提出特定的請求,包括監護權的調整和財產制的改變。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處理因夫妻不同居而產生的財產問題。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和確保夫妻在分居期間能公平地處理其財產和監護權問題。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同居義務-別居-分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1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8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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