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吵架老婆就跑回娘家,未履行同居義務怎麼辦?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01條,夫妻彼此之間有履行同居義務的義務。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命令對方回家同居。如果堅持不回家同居,這可能成為另一半丁以提出離婚的依據。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如果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惡意遺棄家庭,對方可以以此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然而,夫如有暴力行為或威脅,她可以主張有正當理由無法同居。可以向法院主張暴力或威脅行為,作為她離開同居處的正當理由。法院會考慮這些證據來決定是否允許她分別居住。
律師回答:
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性以及履行同居義務的法律規範。夫妻同居是維繫婚姻關係的基本要素,也是雙方基於婚姻契約所須共同遵守的責任,同居不僅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也象徵著彼此間的支持與承諾。
未履行同居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應互負同居之義務,除非不同居的一方能證明他方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不得逕行片面拒絕同居(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129號、19年上字第1059號、第269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妻因與先生夫長期反覆吵架、冷戰,對這段婚姻已不抱期待,於是決定先回娘家休息,再看看未來如何。然而先生夫卻很不能接受太太就這樣跑回娘家,覺得夫妻不論感情如何,都應該住在一起,那夫該怎麼辦?
配偶未履行同居義務時該怎麼辦?
夫可以向該地地方法院請求命令妻回家同居,倘若妻堅持不回家同居,那之後就會變成夫可以訴訟離婚的事由。完整介紹如下:
當一方因特定的正當理由而暫時無法履行同居義務時,這樣的分居應該是暫時且合理的。然而,一旦那些阻礙同居的條件或情形不再存在,理應恢復夫妻的共同生活。若一方在沒有持續存在的正當理由下拒絕同居,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婚姻中的基本義務,這在法律上可能會對該方不利。例如,這可能成為對方提出離婚並要求賠償的理由。
民法第1001條明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且依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8條規定,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他方得請法院命令不履行的一方配偶履行同居義務,但不得強迫履行。若仍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則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惡意遺棄的離婚原因,得以此為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是什麼?是因為夫暴力相向,不得已才離家,那又該怎麼辦?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
民法第1001條規定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如夫妻間發生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後,仍同居共同生活相當時間,自難謂該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3號著有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而有不同的性格及思想,因此,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法院會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的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來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裁判意旨亦可參照)。
倘夫妻之一方無意與他方同居,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並謂他方不與其同居,係惡意遺棄,而以之為由訴請判決離婚,於法自難謂為合(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517號判決)。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5款情形(大法官釋字第18號)。
夫妻一方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得請求他方同意分別居住生活。簡單來說,妻離開同居處是有正當理由,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例如:被虐待、被暴力相向、對方對婚姻不忠誠、妻必須調派其他地區工作等。
「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這一概念在台灣民法中用來規範夫妻的共同生活義務,是婚姻關係中重要的一環。按照民法規定,夫妻有義務同居,但當存在正當理由時,這一義務可以被豁免。你提到的情況,都是可能被視為有正當理由的例子,讓一方或雙方不需履行同居義務。下面是對這些情況的進一步詳解:
生活方式不穩定:如果一方沒有固定的居住地,而是選擇放浪形骸的生活方式,這會使得另一方無法與其同居。
家庭暴力或虐待:如果一方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或精神上的虐待,這是正當拒絕同居的理由,通常也是尋求法律保護和可能的離婚理由。
健康和治療需求:因健康問題需要特定治療或療養,如住院治療,可能需要暫時分居。
職業要求:職業需求如長期出差、海外派遣或特定研究任務等,可能導致夫妻暫時分居。
法律限制:如一方因法律規定如服兵役或因犯罪被判刑入獄,則在這段期間無法與配偶同居。
親屬問題:如果一方因為另一方親屬的虐待(如婆媳問題)而造成生活上的困擾,可能被認為有正當理由不同居。
就業地點:工作地點的遠距離也可能是分居的正當理由,尤其是當職業發展需要在不同地方工作時。
總結來說,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是法律所規範的,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例如家庭暴力或其他正當理由,配偶有權利暫時或永久離開同居處。在任何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提供的證據和情況做出最終決定,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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