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效力為何?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台灣婚姻過往主要依賴「儀式婚」,即需要舉行公開儀式和有證人在場才被認為成立。改採「登記婚」制度,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被法律承認為合法婚姻。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重婚一般被視為無效。但法律也有例外情況,如前一段婚姻已消滅並且重婚者是出於善意且無過失,可以認定後婚姻有效。公證結婚僅具儀式性質,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公證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為了維護婚姻制度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台灣法律強調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保婚姻的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台灣的民法確實經歷了一系列變革,逐步明確和完善了婚姻法律制度,特別是在重婚的規定方面。這些變化反映了社會對於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和法律平等的看法的逐漸成熟。

 

婚姻登記制度的變革:

從儀式婚到登記婚:以前的婚姻依賴公開儀式和證人的存在來確立其合法性,而現在轉變為必須通過戶政機關的登記來確立。這種改變增加了婚姻的公示性和法律的明確性,減少了因婚姻有效性引起的爭議。

 

明確規定登記要求:新的規定要求結婚雙方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這不僅簡化了婚姻的成立程式,也保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使得婚姻狀態對外明確,易於識別。

 

我國結婚制度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之情形。我國民法關於婚姻之若干規定。所謂「儀式婚」就是結婚以一定之儀式為成立要件(97年5月23日前就是舉行公開儀式及二個以上證人為要件;而「登記婚」則是以前往特定單位登記為要件(97年5月23日後,必須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舊法採「儀式婚主義」,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公開之儀式和二人以上之證人。

 

優點是男女可自由選擇結婚之地點,缺點則為公示性不足,將易使婚姻之生效與否產生爭執。新法基於舊法之缺點改採登記婚(又稱法律婚)因有戶籍之結婚登記,公示性充足,較能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此次民法修正後之規定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2條)

 

我國民法為了維護一夫一妻制,而設有民法第985和第988條第三項等之規定。在此之前,經過了兩階段,才來到第三階段,也就是現行民法重婚之規定,在前兩階段,經歷過了重大案件,其中包括了大法官會議解釋,才有了現行民法重婚之規定。

 

重婚的法律規定:

無效婚姻:根據民法第985條和第988條的規定,有配偶的人不得重婚,如果違反,婚姻自始無效。這一規定體現了臺灣對一夫一妻制的嚴格堅持。

 

善意重婚的例外:

雖然原則上重婚是無效的,但民法也為善意的重婚設立了例外,即如果重婚雙方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的法律文書(如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而結婚,則此種婚姻不在無效的限制之內。這種規定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那些在不知情情況下步入重婚的人的權益。

 

我國民法自民國十九年至今,均明文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國七十四年為貫徹一夫一妻制之原則,而將重婚改為無效婚。惟,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廿九日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依信賴保護原則創造出善意重婚之解釋,其後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雖就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予以補充,但仍維持善意重婚有效之解釋。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廿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時,將該解釋明文化。

 

依民法第985條之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以及依民法第988條第3項之規定,違反第985條規定,自始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由以上這兩條法條就可以知道,我國採一夫一妻的制度,有配偶,就不得重婚,如果違反了,婚姻自始無效。

 

96年5月25日以後,依照現行民法第988條之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之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再此限。由此可知,依照現行規定,一般重婚是自始無效,而有兩種情形重婚是例外有效,第一種情形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而結婚者,第二種情形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

 

而依我國民法之規定,「重婚」原則上還是無效,但新法修正增設例外規定有效之情形,而且規定重婚後婚有效,前婚消滅及其效力。依新法重婚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類一方前婚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88條第3款)「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民法第988-1條)

 

立法理由認為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經審酌婚姻之本質重在夫妻共同生活,且前婚姻因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且前婚夫妻雙方前曾達成離婚協議或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其婚姻已出現破綻,復基於身分安定之要求,認以維持後婚為宜,以符婚姻本質。

 

-家事-親屬-結婚要件-重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8條第3款=民法第9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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