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的家事訴訟所可能產生之問題是什麼?律師要如何協助?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對涉外家事事件的國際管轄權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主要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69條、第98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2條等條文。對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甲類和乙類事件,國際管轄權已明確界定;其他事件若無明文規定,法院可採類推適用並依法理判斷。同時,在未成年子女相關案件中,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確立國際管轄權。例如,若未成年子女丙及其母現居中國大陸,對我國籍父親甲提起扶養費請求,管轄權可通過被告同意管轄或依被告住所地確定。此外,對於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79條及第41條規定,我國法院亦具有管轄權。實務上,判斷國際管轄權應考量裁判結果的可執行性和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障,避免因管轄權不足而損害子女權益。通過靈活的法律適用,我國法院能在涉外家事事件中實現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統一,確保當事人權益獲得全面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與外籍人士訴訟離婚已成為常見的家事訴訟類型之一,特別是涉及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地區的外籍配偶案件。然而,這類案件往往伴隨多重挑戰,包括語言障礙、文化差異、移民身份問題、財務壓力及證據取得困難等。此外,在訴訟過程中,若涉及境外送達,還會產生額外的法律程序及相關費用,進一步增加案件的複雜性和當事人的負擔。語言障礙是處理與外籍人士訴訟時首當其衝的挑戰之一。

 

我國國際管轄權的規範主要明文於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69條、第98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2條等條文,這些規定明確界定我國法院對涉外家事事件的管轄權。對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類和乙類家事事件,我國已有清楚的國際管轄權規定。然而,對於其他類型事件,如果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法院應採取類推適用或依據法理進行判斷,以確定國際管轄權是否成立,並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加以分析。

 

舉例而言,若未成年子女丙與其母乙現居於中國大陸,對於在我國籍的父親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及按月給付扶養費的請求,該事件牽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國際管轄權判斷,此時應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基於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的立法意旨,管轄權的判斷不應僅以未成年人丙在我國無住所或居所為依據,而應兼顧未成年子女的實際福祉與裁判執行的可行性。

 

在該事件中,國際管轄權的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展開思考:首先,若被告同意接受我國法院管轄,則可以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我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其次,若當事人之間無合意管轄的情況,則需區分事件的性質進行判斷。例如,返還代墊扶養費屬於真正的訴訟事件,應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因被告的住所地在我國,因此我國法院自然具有國際管轄權。而對於按月給付扶養費的非訟事件,則可依家事事件法第79條及第41條的規定,認定我國法院也具有管轄權。

 

此種判斷方式不僅符合法律規範,也兼顧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並增加裁判結果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件時,無論是訴訟事件還是非訟事件,都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這也是家事事件法的立法初衷之一。特別是在國際涉外案件中,若僅因未成年子女在我國無住所或居所即認為我國法院無管轄權,可能會對子女的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需從個案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合理的法律適用確立國際管轄權。

 

家事事件法作為程序法,其中第53條專門針對具有涉外因素的家事訴訟事件規範我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這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條文。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在我國法院確認具有管轄權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處理涉外家事訴訟案件。此一規定的目的是在於劃定司法管轄範圍,避免因無管轄權而作出的裁判失去法律效力或無法執行。若依第53條確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接下來需要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以決定婚姻效力、相關行為的法律效果等實體事項。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處理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實體法適用問題的基本依據,規範如何選擇適用的法律。該法對婚姻、財產、繼承等多項法律關係的適用提供具體規定。例如,在婚姻效力的認定上,可能根據當事人國籍國的法律或婚姻締結地的法律進行判斷。在適用財產分割或子女監護權問題時,也可能依據夫妻共同居住地的法律或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的法律進行處理。這些規範在司法實務中為法院提供操作指引,使得涉外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適用上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家事事件法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關係在於兩者分別處理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彼此相輔相成。前者確定法院是否能審理案件並進行程序管理,後者則為案件的實體內容提供法律依據。因此,這兩部法律的適用範圍和功能各有側重,但在實務中應當保持一致性,不會產生衝突。

 

例如,在一個涉外離婚案件中,首先需要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確認我國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如果一方當事人是我國國民,或雙方曾在我國居住,通常可以認定我國法院有管轄權。接著,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相關條文,法院會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的實體法,例如,婚姻效力可以依據當事人國籍國的法律,或者締結婚姻地的法律。如果該案件涉及子女撫養權或財產分割問題,法院則會進一步考慮適用其他相關法律。這種處理方式確保案件審理的程序合法性及裁判的實體正確性。

 

外籍配偶多數來自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地區,其中部分人士不熟悉中文或英文,而我國當事人也可能不懂對方的語言,這導致雙方在法律程序中的溝通困難。尤其在需要與外籍配偶或其本國政府進行交流時,翻譯服務和通譯費用可能成為一筆額外的負擔。文化差異則進一步加劇溝通障礙。外籍配偶可能因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價值觀,對的法律程序和家事規定產生誤解或不適應,影響訴訟的進行。此外,外籍配偶的移民身份問題也是影響訴訟的重要因素。部分外籍人士因簽證或居留身份的限制,可能無法全程參與訴訟,甚至可能因返國而中斷訴訟程序,增加我國當事人的處理難度。訴訟過程中的證據取得同樣是一大挑戰。若需要證明外籍配偶在國外的婚姻狀況或家庭關係,我國當事人可能因對外國法律和程序不熟悉而面臨困難。例如,取得相關文件的過程可能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甚至可能需要通過國際協助完成。此外,涉及境外送達的法律程序會進一步增加訴訟的複雜性。

 

文書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若需將法律文書送達至國外,通常需通過駐外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執行。然而,若該國家無我國駐外機構或拒絕協助,則需通過郵寄或公示送達方式進行,這不僅增加額外費用,還可能延長訴訟進程。例如,公示送達需要在對方國家發行的報紙刊登公告,但對於東南亞地區的外籍配偶,當事人通常對當地媒體缺乏解,難以找到合適的報社進行刊登。這些程序性的障礙往往讓訴訟更加艱難。此外,案件對造的背景複雜性也可能對訴訟產生重大影響。某些外籍配偶可能涉及假結婚或與非法集團合作,這不僅增加案件的敏感性,也可能給當事人帶來額外的心理壓力和安全隱患。

 

尤其是透過婚姻仲介機構促成的婚姻,往往缺乏穩定的感情基礎,外籍配偶常常返回原籍國不再回台,這進一步增加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隨著國際交流日益頻繁及交通便利化,與東南亞地區的跨國婚姻逐漸增加,但同時也帶來更多家事訴訟的挑戰。語言障礙、文化差異、送達問題及案件背景的複雜性,均是不可忽視的問題。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需具備高度專業能力和敏銳的跨文化溝通技巧,並能有效利用法律資源及國際協助,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透過充分準備和妥善應對上述挑戰,可以幫助當事人減輕訴訟過程中的壓力,提升案件處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確保跨國家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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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6條=家事事件法第53條=家事事件法第69條=家事事件法第98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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