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依據?婚後財產如何認定?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30-1條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或死亡)時,應扣除各自的債務後,計算剩餘的婚姻財產。如果有剩餘,應平均分配給雙方,以確保公平性。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範疇,保障了另一方配偶在夫妻共同努力下的利益;而婚前財產本身的增值部分則不列入婚後財產,維護了財產所有人的權益。同時,法律針對財產性質不明的情形設有推定規則,進一步完善了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框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貫徹男女平等,幾為世界潮流。影響所及,咸認婚姻乃一男一女依法之結合,並謀求婚姻共同生活之美滿。而男主外、女主內之價值完全相等。因此德、瑞先進之法治國家,在其民法之夫妻財產制上,均有剩餘財產之分配,期以保護妻之地位。我國舊法之聯合財產制未能貫徹男女平等,仍有歧視妻之嫌。故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之親屬法修改上,對聯合財產制作較大幅度之修正,尤其仿效德、瑞立法例,於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增加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對妻操持家務與夫出外工作,給與同等之評價,此不可不謂貫徹男女平等之一大突破。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白話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必較,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以達到公平概念。

 

婚後財產的範圍與計算

婚前財產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孳息(例如利息、租金等),根據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應視為婚後財產,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此條文反映立法者對夫妻共同努力及協力關係的重視,認為孳息的產生通常離不開夫妻共同的付出。因此,即使財產的原物屬於婚前取得,其在婚姻期間的孳息仍應計為婚後財產。這一原則對於財產分配中的公平性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婚前財產本身的增值部分,並不計入婚後財產。學者普遍認為,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婚前財產,並不適用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理由在於,根據民法第69條第2項的定義,孳息僅指因財產衍生的利息、租金等收益,而不包括財產本身的增值。例如,婚前購置的不動產因市價上漲而增值,其增值部分屬於原物的價值範疇,不屬於孳息的範疇,因此仍視為婚前財產。

 

此外,婚後以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其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的孳息,也應視為婚後財產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相關裁定指出,即使是婚後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其孳息因夫妻共同努力對家庭及財產管理所作的協力,應適用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精神,視為婚後財產。此一規範旨在平衡夫妻雙方在財產增值過程中的貢獻,使得財產分配更具公平性。

 

在財產性質不明確的情況下,法律設有推定規則。根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如果某項財產無法證明其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則推定為婚後財產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同理,若無法證明某項財產為夫或妻單方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這些推定規則旨在簡化證據不足情形下的判定過程,同時確保夫妻雙方的基本權益。

 

婚前財產的孳息與增值部分在法律上的區別,是實務操作中的一大焦點。孳息被明確界定為婚後財產,而增值部分則維持其婚前財產的屬性。這一區分體現法律對婚姻關係中財產屬性界定的嚴謹態度。尤其在離婚案件中,這一原則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與結果。

 

1、婚前財產所生孳息,應視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2、婚前財產增值部分,不應視為婚後財產計算

學者有認為,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的『增值』,增值部分仍為婚前財產,『無』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餘地。理由在於,參照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中之孳息,應是指原物外所生之利息、租金等,並不包括原物本身之增值部分。

 

3、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所生孳息,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按民法第1017條第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其立法理由係以該孳息如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其增值難認他方配偶未予協力,宜視為婚後財產,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以保障他方配偶之權益。且婚前財產縱係無償取得,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孳息,仍視為婚後財產。而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亦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 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裁定參照)。

 

4、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參照)。

 

5、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按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參照)。

 

剩餘財產的分配

剩餘財產的分配是婚姻關係終結時,對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累積財產進行公平分配的法律機制。當法定財產制因離婚或一方去世而消滅時,夫妻雙方需要對各自的婚後財產進行清算。清算過程中,重點在於確定婚後財產的範圍與價值,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合理分配。

 

婚後財產的計算以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基礎,包括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婚後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但不包括婚前財產本身的增值。根據民法的規定,婚後財產的計算方式為:從婚後財產總額中扣除婚後負債、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後,所得數額即為婚後財產。這樣的計算方法旨在區分夫妻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與基於個人因素取得的財產,從而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在剩餘財產的分配中,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分享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努力的成果。計算剩餘財產的分配方式為:首先比較雙方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數額,然後將差額平分,即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除以二,所得的數額即為分配額。例如,若一方的剩餘財產為300萬元,另一方的剩餘財產為100萬元,則兩者的差額為200萬元,分配結果為每人各獲得100萬元。這種計算方式體現婚姻中共同努力的平等原則,保護經濟較弱一方的權益。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某些特殊情況下,剩餘財產的分配比例可以進行調整。若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使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得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在裁判時需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協力、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這些考量因素能夠更精確地反映夫妻雙方對家庭與財產的貢獻,從而在分配中更具公平性。

 

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原則在於公平。法律設計這一機制的初衷是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共同努力的財產能夠在關係終結時合理分享,特別是對於在家庭中投入更多時間與精力的一方,避免其在婚姻結束後陷入困境。同時,法律也設有若干例外規定,例如婚前財產本身的增值部分不納入婚後财产的范围,继承或无偿取得的财产及慰抚金也予以排除,以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通過上述規定,民法旨在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終結時能夠得到公平的財產分配,特別是對那些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婚後無償取得財產的孳息進行明確的規定。這些條款不僅保護雙方的利益,也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範疇,保障另一方配偶在夫妻共同努力下的利益;而婚前財產本身的增值部分則不列入婚後財產,維護財產所有人的權益。同時,法律針對財產性質不明的情形設有推定規則,進一步完善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框架。這些規定在保障公平分配的同時,也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的依據。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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