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如何調整分配?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規則。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當婚姻因死亡或離婚而解除,法定財產制隨之消滅。此時,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給雙方。「平均分配」的概念是指,在計算夫妻各自現存的剩餘財產後(包括負債、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比較兩者的差額。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少於另一方的,則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

 

律師回答:

貫徹男女平等,幾為世界潮流。影響所及,咸認婚姻乃一男一女依法之結合,並謀求婚姻共同生活之美滿。而男主外、女主內之價值完全相等。因此德、瑞先進之法治國家,在其民法之夫妻財產制上,均有剩餘財產之分配,期以保護妻之地位。我國舊法之聯合財產制未能貫徹男女平等,仍有歧視妻之嫌。故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之親屬法修改上,對聯合財產制作較大幅度之修正,尤其仿效德、瑞立法例,於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增加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對妻操持家務與夫出外工作,給與同等之評價,此不可不謂貫徹男女平等之一大突破。

 

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過程中,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存在其他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情形,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2、3項的規定,法院有權在進行財產分配時進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剩餘財產分配的處理是民法第1030-1條所規範的重要問題,特別是在財產分配顯失公平時,法律允許法院對分配結果進行調整。根據該條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如果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事,導致按通常的平均分配方式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修正或免除分配額。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首先需要釐清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顯失公平的判斷基礎是公平原則,旨在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努力和貢獻能夠被適當反映。具體而言,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處理這類情況:

 

1. 調整分配比例

當平均分配財產差額導致一方獲得過多或過少的利益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分配比例。例如,某一方在婚姻期間的貢獻明顯大於另一方,但其最終獲得的財產分配與其付出不符時,法院可以增加該方的分配比例,確保分配結果更加公平。

 

2. 免除分配權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間完全沒有任何貢獻,甚至存在重大過錯(如惡意浪費家庭資產、不忠等),法院可以完全免除該方的分配權。這種情況雖然較為少見,但在事實和法律基礎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有權採取此種方式。

 

衡量因素

為確定是否需要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家事勞動的貢獻

家事勞動是衡量夫妻對家庭支持的重要標準,包括日常家務、對家族成員的照顧等。一方若長期承擔家庭內部的主要責任,例如料理家務、照顧雙方父母,這些貢獻應該被合理體現在財產分配中。

 

子女照顧與養育

撫養和教育子女是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若在這方面投入大量精力,甚至因此犧牲自己的事業發展,則法院應將其貢獻納入考量,給予相應的分配補償。

 

對家庭整體協力的貢獻

這包括經濟支持(如提供主要收入來源)、情感支持(如對家庭生活的維繫)以及其他形式的付出。一方若在家庭的建立和維持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其貢獻應在分配中得到反映。

 

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長短

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衡量彼此協力程度的重要指標。如果夫妻長期分居,且一方未對家庭生活做出實質貢獻,則應考量分居期間的情況,調整財產分配比例。

 

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

財產的取得時間可能會影響分配結果。例如,婚後財產是早期取得還是晚期取得,以及這些財產是否由夫妻共同努力所得,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雙方的經濟能力

雙方的收入、財務狀況以及獨立生活能力是衡量分配公平性的重要因素。如果一方經濟能力較弱,則財產分配應考慮其生活需求,避免其陷入經濟困境。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而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而解消,法定財產制因此而消滅。又所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各自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計算出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再比較其剩餘財產之多寡,算定其差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請求分配差額之2分之1(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861號判決參照)。是僅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對於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並不生影響。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應依法律進行清算和分配。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應對剩餘財產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這一規定適用於因婚姻解消(如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而導致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情形。

 

所謂「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取得且現存的財產,經扣除婚後負債、因繼承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後,計算得出的剩餘財產差額。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另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分配僅針對剩餘財產的價值進行調整,並不影響具體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剩餘財產的計算公式為:

婚後財產 - 婚後負債 -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 因無償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 = 各自的剩餘財產(負數視為零);(剩餘財產較多者 - 剩餘財產較少者)÷ 2 =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的數額)。

 

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情形

法定財產制的消滅通常發生在以下情況:

一方死亡: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此時需要對雙方的財產進行清算,並根據法律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離婚:夫妻因離婚導致法定財產制消滅,需要對婚後財產進行分配。

其他法定情形:例如改用分別財產制等,均屬於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情形。

 

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時,首先需要清算雙方的財產,分別計算婚後財產、婚後負債,以及需要扣除的項目(如繼承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和慰撫金)。在得出雙方剩餘財產後,通過比較得出差額,然後按照差額的二分之一進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僅能請求價值補償,而不能直接請求具體財產的所有權。

 

剩餘財產分配僅涉及財產價值的調整,而非財產所有權的直接變動。例如,即使一方財產中包含房屋或其他具體物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僅限於價值層面的補償,而非直接要求將具體物品的所有權移轉給另一方。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財產分配的公平性,同時尊重各自對財產的法定所有權。

 

法院在操作時,會特別注意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實際貢獻和生活狀況。如果一方在婚姻中付出大量的家庭勞動、照顧子女、支持對方的事業,而另一方卻無所作為或有重大過錯(如外遇等),法院可能會調整分配比例,確保分配結果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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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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