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有啃老族嗎?民法這條可令其由家分離….
問題摘要:
民法第1128條不僅是解決啃老族問題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一部具有深遠社會意義的法律條文。透過法律的保障,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得以明確,父母在面對不合理依賴的成年子女時,也能獲得法律的支持,減輕生活壓力,進一步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安定。然而,法律畢竟只是最後的手段,對於家庭問題的解決,更多還需依賴家庭內部的溝通與教育,共同營造相互理解、支持的家庭氛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時下許多年輕人沉迷於電玩,導致工作態度懶散,甚至以工作壓力過大為由,畢業後選擇賴在家中不工作,全靠年邁父母的接濟生活,這類人群通常被稱為「啃老族」。雖然這一現象在社會上引發不少討論與批評,但不少父母因心軟或顧念親情,選擇默默承擔。然而,法律卻為此提供一條解決途徑,讓父母得以藉助法規,要求成年子女離家自立。民法第1128條便是其中一個關鍵條文,為遭受此類困擾的家庭提供法律支持。
根據近期的一則新聞案例,一名父親成功運用法律將吸毒且啃老的成年兒子要求搬離家中,這不僅成為社會話題,也引發對相關法律規範的關注。該案件中,父親控訴其成年兒子長期以來不工作,且經常向父母伸手要錢,更嚴重的是染上吸毒惡習,對家庭造成極大傷害。除此之外,這名成年兒子還多次對父母咆哮、辱罵,甚至毀壞家中的物品,使父母的生活環境受到威脅與干擾。
家庭制度的核心理念在於父母養育未成年子女至成年並使其自立。然而,當子女已成年且具備工作能力及謀生機會時,他們便有責任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若家長基於正當理由請求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屬離開家庭,自然具備合法依據。法院認為,成年家屬一旦具備工作能力,應對自己的生活負起責任,而非長期依賴父母或家庭資源,否則將背離家庭制度的基本精神。
成年子女或家屬若已具備工作能力及謀生能力,便應承擔起維持自身基本生活的責任。法院認為,這類情況應被視為具備請求成年家屬分離的正當理由。這一裁定進一步說明,家庭不應成為成年子女無限依賴的場域,而是支持其在社會中立足的基礎。
父親年事已高且無謀生能力,其主要收入來源是政府提供的退撫金。而其成年兒子正值壯年,具備就業能力且無明顯不適合就業的情形。然而,兒子卻未積極尋找工作,而是依賴父親的微薄收入過活。法院在綜合考量後認為,父親希望兒子自立更生並從家庭中分離,屬於合理且符合情理的訴求。
即便被告未能穩定就業,亦無法強迫原告接受其繼續共同居住的情況。法院認為,成年子女的自立能力不應以其是否目前擁有穩定工作為唯一衡量標準,而是應考慮其是否具備謀生能力及是否有意圖改善自身的生活狀況。如果成年子女既有能力自立,卻仍選擇依賴家庭,則家長有權請求其分離以減輕家庭負擔。
如台北地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72號裁定以:家庭制度之本旨係以父母養育未成年子女至成年自立為中心,…..衡酌成年家屬既有工作能力及謀生機會,其等負擔維持自身基本生計之責,家長據此請求該等家屬由家分離,自屬存有正當理由。
新北地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5號裁定認為:若成年子女或家屬已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則其等既負有維持自己基本生計之責任,…..,自應認即屬有正當理由。在家屬有謀生能力但沒有工作的情況,南投地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9號裁定認為雖然兒子沒有工作,但父親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只能依靠政府發放的退撫金,兒子正值壯年,沒有不適合就業的情況,父親希望兒子自立更生,由家分離,合乎情理。同樣的台南地院101家訴6號也認為:….無論被告是否確有穩定之正職,其均無再勉強原告准許被告與原告同住之理。
在這起案件中,法官根據民法第1128條進行審理。該條文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也就是說,父母在一定條件下,有權依法請求成年子女搬離住處。法官經過審查,認定父親的訴求具有正當理由,最終裁定兒子必須搬離雙方共同居住的家,並支持父親的主張。
該判決理由主要基於以下事實:其一,成年兒子工作不穩定,且無積極改善生活的意圖;其二,他經常向父母伸手要錢,增加父母的經濟負擔;其三,兒子染上吸毒惡習,不僅損害自身健康,也可能危及家人的安全;其四,他情緒失控時對父母咆哮辱罵,甚至毀壞家中物品,對家庭和諧構成嚴重威脅。基於這些理由,法官認定父親的訴請符合民法第1128條中「正當理由」的要件,判決成年兒子應搬離家庭住處。
民法第1128條的設立,旨在平衡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防止個別成員長期依賴或損害家庭而導致其他成員的生活受到不良影響。尤其是對於那些成年後仍選擇依賴父母、不積極謀求自立的人,此條文為父母提供一條合法的救濟途徑。在社會現實中,啃老族現象已成為部分家庭的沉重負擔,甚至可能導致家庭關係的惡化。對此,民法第1128條的適用為父母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幫助他們解決這類問題。
此外,該條文的「正當理由」條件則確保該規範的適用不會被濫用,僅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能發揮效力。例如,正當理由可以包括成年子女不工作、造成經濟負擔、對父母或家人施加暴力、從事違法活動等。而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父母無權要求成年子女搬離住處,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成年子女的基本權益。
即家庭制度的運作應以支持未成年人或無自立能力的成員為中心,但成年後的家屬應以自立為目標,並有責任不對家庭造成不必要的負擔。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慮請求方是否提供足夠的正當理由,並針對成年家屬的工作能力、生活狀態以及對家庭的影響進行全面評估。
綜合上述案例,法律對於成年家屬是否需要由家分離的認定主要圍繞以下幾個關鍵點進行:首先,成年家屬是否具備工作能力及謀生能力;其次,其是否積極尋找工作或努力改善自身生活條件;再次,家長或其他家屬是否因其依賴行為而面臨無法承受的負擔;最後,法院還會考慮被請求分離的家屬是否存在其他不當行為,例如對家人造成精神或經濟上的損害。
因此,成年家屬的自立能力及行為表現是影響法院判決的重要因素。從上述裁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並不僅僅局限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是更廣泛地考量到家庭制度的核心價值,力求在維護家庭和諧與促進個人責任之間取得平衡。這些裁定的共同點在於,法律不僅保障家長的權益,也為那些需要自立的成年家屬提供明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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