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不存在了?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權」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涵蓋了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住所決定權、相互扶養權、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如果你的國家或地區有相關法律,那麼「配偶權」仍然存在。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婚姻和夫妻關係的看法也在改變。有些人認為,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更加平等,而不應該強調特定的「配偶權」。因此,有些人可能認為「配偶權」的概念已經過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中的「配偶權」涉及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和保護婚姻關係的合法權益。在臺灣,通姦罪除罪化後,有關配偶權的法律解釋和應用出現了一些變化。

 

配偶之一方如果外遇,他方可向小三、小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小三、小王侵害配偶權,但通姦除罪化後,不應該再使用配偶權之概念,而否定原告之請求。所以以後婚外情都沒事了!?

 

配偶權概念的背景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享有的相互忠誠、尊重和支持的權利和義務。這包括對配偶的獨占性、對婚姻生活的穩定期待等。

 

「配偶權」的存在與否取決於不同的法律體系和文化環境。配偶權即是對於另一方婚姻關係外不正常交往、婚外情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生之權利,目的在於婚姻生活之圓滿維持權。

 

通姦罪除罪化的影響

通姦罪除罪化後,有關配偶權的法律效力和司法解釋發生了一些變化。隨著通姦罪失效,配偶之間的性自主權得到更多尊重,傳統意義上的配偶權概念被削弱,不再強調對配偶的獨占性。

 

目前唯一的少數見解,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本件原告固主張其『配偶權』受侵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刑法通姦罪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109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業如前述,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憲法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而重視婚姻中配偶的平等、自主和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配偶彼此是相互獨立的個體,婚姻關係中忠誠義務並不賦予一方支配另一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權利。有以為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不應承認「配偶權」的觀念,即配偶為一方客體,受另一方獨占或使用的權利。

 

換言之,在憲法的典範變遷下,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不應賦予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支配權。因此,不承認「配偶權」作為可獨占和使用對方的權利。

 

然而,多數見解認為,「配偶權」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涵蓋了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住所決定權、相互扶養權、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如果你的國家或地區有相關法律,那麼「配偶權」仍然存在。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婚姻和夫妻關係的看法也在改變。有些人認為,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更加平等,而不應該強調特定的「配偶權」。因此,有些人可能認為「配偶權」的概念已經過時。

 

因之,即使通姦罪除罪化,配偶權仍涵蓋了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住所決定權、相互扶養權、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即便在現代社會,人們對婚姻的看法有所改變,配偶權作為保護婚姻關係和維持家庭穩定的重要法律概念,依然具有重要意義。

 

婚外情和損害賠償

即使通姦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婚外情仍然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以下幾點尤為重要:

 

精神損害賠償:

配偶因婚外情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這包括因婚姻關係被破壞、精神上的痛苦等。第三者與已婚一方發生婚外情,導致另一配偶的婚姻生活受到侵害,例如破壞婚姻關係的穩定、貶損另一配偶在婚姻中的地位、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等,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痛苦,可以要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

 

行為超出社交範圍:

侵害配偶權指的是婚姻中一方不忠,違反夫妻間所規範的配偶權,包括住所決定權、相互扶養權、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等。當夫妻關係中出現第三者、出軌或背叛等情況時,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任何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如親吻、擁抱)都可能構成侵害。

 

只要行為超出男女一般社交的正常行為範圍,且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可認定為侵害配偶權。不單是指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因此,可以對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蒐集合法證據:

配偶在追求損害賠償時,需要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合法的證據包括通訊記錄、社交媒體聊天記錄、照片、錄音等。

 

例如,一方即使知道自己或對方已婚,仍然與對方發生超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行為,如牽手、親吻、擁抱等,破壞了另一方對婚姻的期待,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符合侵害配偶權的條件。在蒐集證據時,通訊記錄、社交媒體的聊天紀錄、錄音、照片等,都是有力的證據。然而,注意蒐證的合法性,避免因違法取證而影響案件處理。

 

通姦除罪化後,雖然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不再以刑法形式嚴格規制,但「配偶權」作為民法中的一項權利,仍然存在。婚外情仍可能導致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在法律和社會道德層面,婚外情並非完全「沒事」,而是轉變為更多依賴民事訴訟保護配偶權和婚姻關係。雖然通姦罪除罪化,但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依然可以透過民法途徑尋求救濟,保護婚姻中的合法權益。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侵害配偶權法律依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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