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外遇生子 最高可能賠多少?
問題摘要:
對於受到夫妻關係侵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至於賠償金額的上限,這在實務上依賴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外遇的具體行為、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受害者的痛苦程度等多種因素。在台灣,法院在判決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時,會考量這些因素,但沒有固定的公式或上限,一切依法官的裁量。因此,雖然有些案例中判決相對較高的賠償金,但也有案例中賠償金較低。重要的是,提起訴訟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其賠償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妻子外遇,而且還有小孩已經10幾歲。如果這時對方的妻子提告,刑事上會有那些法條跟罰則?民事上有哪些法條跟罰則?若是提民事求償跟精神賠償等各項賠償,最高可要求至多少?
超越普通朋友界線的親密互動
在面對配偶外遇等侵害配偶權的情況時,許多人因為不知如何處理而陷入猶豫,並擔心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或蒐證不足導致日後提告失敗。侵害配偶權是指明知對方已婚,卻與其交往,並以社會一般觀念認定足以破壞婚姻圓滿的忠實目的為標準。法院指出,這種行為不僅限於通姦,其他超越普通朋友界線的親密互動,例如牽手、擁抱、接吻、摟腰、曖昧對話或共同出入汽車旅館,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屬於民法第184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不僅指的是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在刑事上,如果涉及的是配偶的外遇行為,一般來說,除非涉及其他刑事犯罪(如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否則純粹的外遇行為在許多法域中已不再被視為刑事犯罪。這意味著,單純因為外遇而提起刑事訴訟的可能性較低,除非外遇行為與其他刑事犯罪相關聯。
然而,在民事上,受害配偶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條款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你已提及幾個關鍵的法律條文,包括民法第184條、第195條,這些條文提供因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人格法益而造成的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受害者可要求的賠償類型包括但不限於:
對於受到夫妻關係侵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至於賠償金額的上限,這在實務上依賴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外遇的具體行為、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受害者的痛苦程度等多種因素。
法院在判決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時,會考量這些因素,但沒有固定的公式或上限,一切依法官的裁量。因此,雖然有些案例中判決相對較高的賠償金,但也有案例中賠償金較低。重要的是,提起訴訟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其賠償請求。
民事部分受害的配偶,可根據民法第184條、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的侵權行為或損害她人名譽等相關條文,對外遇當事人請求民事求償。以本案來說,民事責任上,對方妻子有可能主張讀者的家人侵害她的夫妻身分法益,提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慰撫金。
至於賠償責任則需視具體個案中,違反情節的程度、實際加害情形,以及所造成的影響、被害人的痛苦程度、兩造的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加上其他各種狀況綜合判斷,來決定求償金額,無法一概而論,法官也會綜合各項情況及損害程度,判處賠償金額。
在侵害配偶權的案件中,賠償金額並沒有固定的算法,主要依據雙方的社經地位、受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案件的具體情節來決定。通常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多在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之間,極端情況可能超過百萬元。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案件,其判決書會被公開,當中會記載對方外遇的詳細情節,因此對當事人可能帶來一定的社會影響。雖然提出訴訟可能獲得金錢賠償,但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
提告方式
蒐證是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的重要步驟,但必須遵守法律,避免違法行為影響案件進程。錄下對方自白是常見且有效的方式。在對話中錄音並引導對方承認外遇事實。因當事人也是對話一方,該錄音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此外,若掌握對方行蹤,可在公共場所拍攝其與第三者的親密互動,但須注意拍攝須在公開場合進行,不得闖入私人空間。取得第三者自白亦是一種合法且有效的方式,可透過溝通取得第三者的書面證詞或切結書,作為證據。然而,在蒐證過程中需避免違法行為,例如偷翻手機可能違反刑法第358條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裝設追蹤器在對方車輛或物品上則可能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構成妨害秘密罪。
面對侵害配偶權的情況,當事人應掌握時效並準備充分的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在蒐證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違法行為影響案件進行。透過合法方式提告與蒐證,不僅能有效保護自身權利,也能促使法律公正執行。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具有時效限制,被害方需在得知侵害事實後兩年內提出訴訟,最長不超過侵害行為發生後十年。如果超過時效,受害方將喪失請求權。但若有證據顯示對方存在持續性的侵害行為,律師可能會建議採取其他法律途徑進行補救。因此,若當事人遇到此類情況,建議及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評估案件的進一步處理方式。
即使離婚,受害方仍可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侵害配偶權行為提起訴訟。只要能證明第三者的行為發生在婚姻期間並對配偶權構成侵害,受害方仍可依法請求賠償。然而,提起訴訟仍需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完成。
在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的過程中,蒐集合法且有效的證據至關重要。當事人可以錄下對方的自白,或者在公共場合拍攝對方與第三者的親密互動畫面。此外,若能取得第三者的書面證詞或切結書,也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然而,蒐證時必須注意合法性,避免採用偷翻手機、安裝追蹤器等違法手段,這些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導致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被害人自知道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需在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請求權。此外,即使被害人未發現侵害行為,若該行為已超過十年,請求權也將因時效而消滅。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流程包括選擇法院、撰寫訴狀、繳納訴訟費及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侵害行為發生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訴狀需包含基本資料、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內容。訴之聲明中需明確請求金額及利息等,而事實及理由部分則需詳細描述侵害行為的過程與對自身的影響。訴訟費用可在遞狀時一併繳納,或等待法院寄發繳費通知後繳納。若法院認為案件有調解空間,會寄發調解通知。調解若成功,雙方可達成和解;若失敗,則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
通姦除罪化後,雖然外遇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侵害配偶權仍受民事法律保護。當事人在面對配偶不忠時,應冷靜應對,透過合法手段捍衛自身權益。同時,提告前充分解相關法律程序和可能的得失,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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