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結婚,在台灣效力為何?在國外結婚但國內沒登記 婚姻有效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台灣對於國外婚姻的態度,是原則上承認其效力,並不因未登記即否認婚姻存在。婚姻一旦在國外依當地法律有效成立,台灣即承認其法律效力,夫妻間的基本權利義務隨即產生。然而,若未返台辦理登記,則在台灣無法於戶籍資料上反映婚姻狀態,因而影響到行政程序、契約適用與離婚辦理等法律效果。登記結婚的必要性在於確保婚姻關係對外具有完整效力,並使夫妻得以在台灣法律制度下行使一切權利與義務。國外結婚雖有效,但僅有在台登記,才能在行政程序、稅務、醫療、繼承及契約行為中具備完整法律保障。登記同時是離婚的必要條件,亦是國家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信賴的機制。換言之,登記結婚不是附加要求,而是婚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環,當事人若忽略登記,將面臨法律生活的種種困難。因此,登記結婚不僅是程序義務,更是確保婚姻自由能夠轉化為具體權利義務的實際保障,其必要性毋庸置疑。


 

律師回答:

在國外結婚在台灣是否有效力,以及若僅在國外結婚未回台辦理登記婚姻效力是否存在,必須透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相關實務規範加以釐清。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原則上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判斷,但結婚方式若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辦理,亦屬有效。這代表台灣公民若依當地法律程序在國外結婚,例如於美國、加拿大、日本或其他國家,依法辦理公開儀式或結婚登記,該婚姻不僅在當地有效,台灣也會承認其法律效力。這樣的規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婚姻自由,避免因國際移動而產生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否則會出現一段婚姻在國外有效卻在台灣無效的荒謬情況,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基本精神。

 

然而,雖然在國外結婚自結婚成立時即產生婚姻效力,夫妻間的同居義務、家務代理權、生活費用分擔以及財產分配等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隨即發生,不因國內是否完成登記而有所不同,但若未於台灣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將影響到在台灣行使部分行政上或契約上權利。例如,身分證配偶欄不會自動顯示配偶姓名,若未登記,夫妻將無法在稅務上享有配偶合併計稅優惠、在醫療急診或手術時代行同意權亦會受限,甚至在申辦保險、銀行貸款或居留簽證時,常因戶籍未記載婚姻關係而遭遇困難。因此,法律上雖然承認國外婚姻成立的效力,但為確保在台灣境內的各種行政程序與私人法律行為能夠順利運作,仍須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依戶籍法及民法規定,結婚登記是形式要件之一,若當事人在國內結婚則必須憑結婚證書、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文件登記,若在國外結婚則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及中譯本,並由國民返國後持戶籍地辦理結婚登記,方能於戶籍資料中反映其婚姻狀態。雖然不登記不影響婚姻本身的效力,但卻可能導致日後離婚程序無法進行。

 

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方式、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婚姻未於戶政機關登記,自然也就無法直接辦理離婚登記。因此,當事人若想在台灣離婚,必須先將婚姻登記在戶政事務所,否則即使婚姻在國外有效,仍會陷入程序障礙,這也是為什麼國外結婚後仍需返台登記的法律實益所在。

 

在涉外婚姻中,除了婚姻成立與登記問題,還涉及效力及解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婚姻效力依夫妻共同本國法判斷,若雙方皆為台灣人,自然適用我國民法;若無共同本國法,則依共同住所地法,若再無,則回歸與婚姻關係最密切之法律。此規範確保不同國籍配偶在婚姻效力上有明確準據法,不致產生法律真空。

 

至於婚姻解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明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夫妻在協議或訴訟時共同本國法判斷,若無共同本國法則依共同住所地法,若仍無則以最切地法為準。換言之,即使婚姻成立於國外,日後離婚若在台灣進行,仍須依台灣法程序辦理,除非雙方住所已在外國,則可能由當地法律主導。

 

值得注意的是,國外婚姻是否承認,仍須考量公共秩序保留原則。若婚姻違反台灣強行規定,例如重婚、未達結婚年齡、近親結婚等,即使在國外合法,台灣亦不予承認,以避免法律規避。舉例而言,若台灣人赴國外與近親結婚,雖該地法律允許,返台後仍被視為無效。至於同性婚姻,台灣自2019年5月24日起已允許同性婚姻,因此台灣人若在國外與同性伴侶合法結婚,依舉行地法亦屬有效,返台後亦可登記,惟若對方國籍不允許同性婚姻,則須視該國本國法與涉外法律適用法規定並行判斷,這在實務上仍有細緻討論。

 

此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亦規範,兩岸人民結婚或離婚之方式及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則依台灣法律,這意味著兩岸婚姻另有特別規範,並非完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若台灣居民在大陸依當地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即具法律效力,但返台仍須經海基會驗證並辦理登記。

 

登記結婚的必要性

至於有人質疑,既然婚姻在國外已被承認有效,為何台灣還要要求登記?這就涉及法律的「公示原則」與「法律秩序維護」。婚姻關係具有高度的社會性與外部性,涉及繼承、財產、身份、稅務乃至第三人交易安全。如果不透過公開登記,將導致外界無從得知某人是否已婚,不僅損害第三人利益,也會使國家無法有效管理婚姻制度。因此,登記並非否認婚姻效力,而是確保婚姻狀態透明化,使法律效果能順利落實於行政管理及社會秩序。

 

此外,必須提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則。雖然台灣承認依舉行地法或外國法成立之婚姻,但若婚姻內容違反我國強行規定,例如重婚、未達結婚年齡或近親結婚,即使在國外合法,台灣仍不予承認,避免藉由跨境結婚規避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即明定,若外國婚姻違背台灣公共秩序,則無效。例如,台灣人赴某些國家與近親合法結婚,返台後依然被視為無效婚姻。同性婚姻則是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案例。台灣自2019年5月24日起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台灣公民若在國外與同性伴侶合法結婚,返台後也可以辦理登記。但若對方國籍的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依涉民法第8條及施行法規定,我國仍承認其婚姻效力,保障國人在台灣行使婚姻權利,這體現了台灣對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障。

 

實務上,登記結婚需要具備一定文件。在國內結婚者須檢附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配偶則需提出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若在國外結婚,返台登記時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譯本、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外國配偶身分證明文件。若外籍配偶無法隨同返台,則須另附中文姓名聲明書。程序雖繁瑣,但目的在於確保婚姻文件真實合法,避免偽造或重婚等情況。

 

近親婚和同性婚姻

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施行法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台灣公民在國外與法律上不允許的對象(如近親)結婚,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這樣的婚姻在台灣不會被承認。

 

對於同性婚姻,台灣已經進行了一些法律調整,以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然而,對於在國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其在台灣的法律效力仍有待進一步確認和實施。

 

如果是「近親婚」這種我國有「特別禁止」規定的情況,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為了規避法律而出國結婚,我國不會承認它的效力。比較有趣的是「同性婚姻」,在大法官釋憲後認為同性婚姻是合憲的,只是現在法律還沒有配套措施。

 

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應認可在我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同性結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應為相同之解釋。至有關兩岸同性伴侶結婚,因尚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內政部民國112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

 

台灣的法律對於涉外婚姻有明確的規範,確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效力。在國外結婚的台灣公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程序,以確保在台灣享有相應的婚姻權益和義務。如果有不確定的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所有法律程序和權益都得到保障。

-家事-親屬-婚姻-涉外婚姻-結婚要件-涉外結婚-結婚登記-

(相關法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