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結婚但國內沒登記,婚姻還有效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兩個本國人在國外合法結婚,即便未返國登記,婚姻仍然有效,夫妻間的權利義務自結婚時即行生效。登記與否僅影響行政管理層面,不影響婚姻實體效力。但若日後涉及離婚或其他親屬事件,則必須依我國民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範辦理,尤其是離婚在國內必須登記才能生效。因此,雖法律保障未登記婚姻的效力,惟從實務角度而言,仍強烈建議當事人返國補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婚姻的效力判斷牽涉到「婚姻成立要件」與「婚姻登記效力」之區分,尤其是當兩個本國人在國外結婚但未返國登記時,是否構成有效婚姻,需同時檢視民法、戶籍法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首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當事人之本國法;若依結婚地之法律婚姻成立時,於我國原則上承認其效力。換言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依當地法定程序完成結婚,即可認為婚姻已經成立,而不因尚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而影響婚姻的存在。這是因為結婚屬於「身份行為」,一旦在結婚地合法完成,即在當事人間發生婚姻效力。

 

因此,即便當事人未返國辦理戶籍登記,仍然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夫妻,並且承擔夫妻之間的身分義務,例如民法第1001條所定之同居義務、民法第1003條關於家務代理權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018條以下有關家庭生活費用分擔與夫妻財產制的規範,均自婚姻成立時即開始適用。換句話說,未登記僅影響戶籍資料與行政管理,並不否定婚姻本身的效力。實務上法院亦有見解指出,婚姻成立與否係實體法上之問題,戶政登記僅為證明與管理,而非構成要件。

 

然而,若日後涉及離婚問題,則需區分在台灣辦理或在國外辦理的情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若再無共同住所地法,則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也就是說,如果兩人均為我國國民,則離婚須依我國法律辦理。我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因此,雖然婚姻在國外成立,但若要在台灣離婚,就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否則戶政機關無從受理離婚登記。

 

此外,在涉外情形下,若兩人在國外辦理離婚,須視該國家法律而定,但此離婚效力是否在我國獲得承認,則涉及涉外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問題。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以下規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須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方能在台灣發生效力,從而影響戶籍登記與身分狀態。若僅有國外判決而未經我國法院承認,在國內仍可能被視為已婚狀態。

 

至於未登記婚姻對其他權利義務的影響,也必須釐清。若夫妻一方死亡,遺產繼承問題即刻浮現。因婚姻自結婚合法成立之日起即有效,即使未辦登記,存活配偶仍享有民法第1138條以下所規定的繼承權利。只是因未登記可能導致戶政機關難以直接認定繼承資格,繼承人需提出國外結婚證明及相關認可程序,才能在國內辦理繼承登記。此一情形下,登記只是「權利行使」的輔助條件,而非權利本身存在的依據。

 

另一方面,若涉及聘金或婚前財產之爭議,法律上也需區分。若兩人僅在國外完成婚姻而未返國登記,婚姻仍然有效,因此若雙方後續解除婚姻關係,聘金返還問題即須依民法第1039條以下規定處理,而非以婚姻不存在為由完全排除。但若雙方因未登記導致日後爭執婚姻效力,則仍可能進入訴訟途徑,由法院判定婚姻效力並據此處理財產爭議。

 

實務操作上,建議當事人雖然在國外合法結婚,但返國後仍應儘速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不僅能確保戶籍資料與實際身份一致,避免在醫療、稅務、社會保險、繼承等領域產生困擾,更能為日後可能涉及的離婚或其他親屬法律問題提供便利。畢竟在現行制度下,結婚登記在國內雖非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卻是行政管理與司法實務操作的重要依據,缺乏登記往往會讓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與程序上的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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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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