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死亡宣告?如何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後怎麼辦?
問題摘要:
死亡宣告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解決失蹤人生死不明導致其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問題。這樣的不確定性對於失蹤人的家屬、債權人以及社會整體都可能造成不利影響。通過死亡宣告,可以使得失蹤人的法律關係得以明確,從而有助於相關事務的處理,如財產的繼承與管理、婚姻狀態的確認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自然人之自然的死亡為其生命之絕對消滅,是亦為其權利能力之終期。至其死亡之原因究為老、病、意外或任何其他事由,均非所問。然則,自然人失蹤後,歲月悠久,杳無音訊,生死不明,其財產上與身分上之法律關係,必陷於不安定狀態。為防止財產所在地之公安受到威脅,並為維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各國民法乃有失蹤人財產管理、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制度等以確定其人失蹤前之私法關係是否終止。失蹤人離去特定場所後,可期待其有音信,卻從此音塵絕而不知所蹤,其生也不明、死也不清之狀態,持續一定時日,自宜由對法律規定善後措施,以確定其此前留存之法律關係,方能維護當事人利益及社會公益。
涉及死亡宣告制度的設立目的及適用情形。死亡宣告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解決失蹤人生死不明導致其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問題。這樣的不確定性對於失蹤人的家屬、債權人以及社會整體都可能造成不利影響。通過死亡宣告,可以使得失蹤人的法律關係得以明確,從而有助於相關事務的處理,如財產的繼承與管理、婚姻狀態的確認等。
為了防止失蹤人之生死不明導致其權利義務處於無法確定之狀態,對於利害關係人及整個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而立法者制定了死亡宣告這個制度,讓失蹤人失蹤年滿一定期間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是因為失蹤人失蹤太久會對財產和身分產生很大影響,將使財產及身分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不僅害及公益,也有害於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例如:債權人無法向失蹤的債務人催討債務、失蹤人所遺留的不動產無法處理或甚至是失蹤人的配偶無法再嫁娶。
法定期間
所以對於生死不明的失蹤人,經過一定期間後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使受死亡宣告之人生前所居之法律關係能早日確定。
按民法第8條可知有三種法定期間:
1.一般失蹤人:失蹤滿7年
2.失蹤人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滿3年
3.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特別災害終了滿1年
民法第8條規定的三種不同情況的法定期間,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提供了具體的時間框架,指明了在何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這些規定考慮到了不同情況下失蹤人生還的可能性以及對於利害關係人權益的保護。
按失蹤人失蹤的狀態,分成三個段落來聲請死亡宣告,一般的失蹤人為失蹤後滿七年;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的人為三年;遭遇特別災難的人是一年。由檢察官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
死亡宣告的法律效力
死亡宣告的死亡日期,依民法第9條第一項的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中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法條中所規定的「推定」,就是說這種死亡,有別於自然死亡,是可以用反證來推翻宣告死亡的事實。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失蹤人已為死亡宣告,但實際上尚未死亡,因死亡宣告係終結該失蹤人以住所地為中心之原有(宣告以前)的私法法律關係,是故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侵權能力均不受影響。
因死亡宣告裁定只是在法律上推定受宣告人之死亡,若受死亡宣告人事實上尚生存,或原裁定確定死亡時點係屬不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另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再者,死亡宣告僅為推定之效果,因此失蹤人亦得以反證推翻,恢復原有財產上或身分上法律關係(具溯及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銷與變更
如果發現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或者死亡時間的確定存在誤差,可以聲請撤銷或更正死亡宣告的判決。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161條:
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只要有證辦法證明被宣告死亡之人還活著,法院都應該要撤銷死亡宣告。
善意行為的保護
死亡宣告時的善意行為不會因為死亡宣告被撤銷就受到影響(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一項)。至於已經被繼承的財產,繼承人應該按照當時受利益程度將遺產歸還給當事人(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二項)。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意義在於-
(1)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確定前的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2)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對於已經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如果後來發現其實仍然存活,家事事件法第163條提供了撤銷死亡宣告的機制。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即使在失蹤人被錯誤宣告死亡後,其權利和法律地位仍有機會被恢復,保障了失蹤人的合法權益不會因死亡宣告而無端受損。
戶籍登記的規定
根據《戶籍法》第14條第1項,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若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應依《戶籍法》第23條前段規定,辦理撤銷登記。若在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死亡宣告登記前,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應依《戶籍法》辦理死亡宣告登記並隨後撤銷死亡宣告登記。死亡宣告制度的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失蹤前的私法法律關係,即便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仍應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且戶籍法上的規定為強制規定,戶政事務所並無裁量空間。
按戶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23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次按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有關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係為結束失蹤人失蹤前以其住居所為中心之私法法律關係,縱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仍應依上揭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且戶籍法上揭規定係強制規定,戶政事務所並無裁量空間,爰有關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死亡宣告登記前,若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利害關係人已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且裁定確定者,仍應依上揭戶籍法規定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及撤銷死亡宣告登記。
(內政部105年3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50408916號)
總之,死亡宣告制度是一種平衡失蹤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法律安排,旨在在失蹤人生死不明時提供一種法律上的解決方案。這樣的制度,可以在保護失蹤人權利的同時,也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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