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定要囑託醫院做精神、心智鑑定嗎?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家屬在聲請監護宣告時已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記載了喪失行為能力的病狀,法院通常仍需要進行專業的醫學鑑定來確認當事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態。這是因為監護宣告涉及到當事人重大的法律地位變更,包括其行為能力的認定,因此需要精確且客觀的醫學評估作為裁定的依據。法院囑託的鑑定,通常會要求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有精神科經驗的醫師進行,以確保評估的專業性和準確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屬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因失智症或其他疾病喪失意識時,為確保其權益,其他親屬可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如果家屬在聲請時,已經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其上已有記載喪失行為能力的病狀,法院是還需要再安排鑑定?

 

監護宣告的法律背景

監護宣告是保護喪失行為能力或精神障礙人士的重要法律程序。根據《民法》和《家事事件法》,法院有權在接到聲請後,對該聲請進行詳細審查和鑑定,以確保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在進行監護宣告程序時,法院依然需要進行專業的醫學鑑定,即使家屬已經提交了診斷證明書。這一程序是為了確保對當事人權益的全面保護,並保證裁定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通過詳細的鑑定和審查,法院可以根據最準確的評估結果,作出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的決定。

 

原則上,法院仍須囑託醫生為鑑定,不可僅憑診斷證明逕為裁定,即使家屬在聲請時已提出醫師的診斷證明書,法院通常仍需囑託醫生進行精神或心智鑑定。這是為了確保監護宣告的公正性和正當性,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規定,法院必須進行專業的醫學鑑定,並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開庭訊問鑑定人或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法院的職責是確保精神或心智狀況不足以自我管理的個人,通過公正且詳細的法律程序獲得適當的保護。這包括:法院在收到監護聲請及相關醫療診斷書後,需進行詳細評估。不僅依賴提供的診斷書,法院需囑託有精神科資格的醫生對應受監護宣告的人進行獨立鑑定。法院應訊問鑑定人及可能需要監護的當事人,以決定其心智狀態是否真的達到需要監護的程度。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家事事件法第166條: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由依規定觀之,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權益,法院仍須於收到聲請案件後,囑託醫生進行精神、心智鑑定,再將鑑定書送交法院由法官裁定。法官再決定是否要開庭訊問鑑定醫生或當事人,亦可不經開庭逕為裁定。 

 

家屬在聲請監護宣告時已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記載了喪失行為能力的病狀,法院通常仍需要進行專業的醫學鑑定來確認當事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態。這是因為監護宣告涉及到當事人重大的法律地位變更,包括其行為能力的認定,因此需要精確且客觀的醫學評估作為裁定的依據。

 

法院的鑑定程序

 

提交診斷證明書:家屬在聲請時提交醫師診斷證明書,記載病狀。

 

法院囑託鑑定:法院囑託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的醫師進行鑑定。

 

醫學評估:醫師對當事人進行面談和必要的檢查,出具書面鑑定報告。

 

法院裁定:法院根據鑑定報告和其他證據,決定是否需要開庭訊問鑑定人或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最終作出裁定。

 

法院囑託的鑑定,通常會要求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有精神科經驗的醫師進行,以確保評估的專業性和準確性。鑑定過程中,鑑定醫師會對當事人進行面談和必要的檢查,並出具書面鑑定報告。

 

這一程序確保了當事人的權益不受無根據的假設侵害,同時也保障了法律裁決的精確性和正當性。對於家屬而言,了解這一流程尤為重要,以便在必要時能有效地保護無法自行作出決定的親人的權利和利益。

 

此外,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法院在接受鑑定報告後,還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開庭訊問鑑定人或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已有充分事實認定無需進一步訊問,法院也可以直接根據鑑定報告和其他證據作出裁定。

 

總的來說,即使家屬已經提出醫師的診斷證明,法院進行的鑑定程序是為了更全面、客觀地評估當事人的精神和心智狀況,從而作出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的監護宣告。這一過程是必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確保監護宣告的公正性和正當性。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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