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夫妻還需要去戶政辦登記嗎?
問題摘要:
即使法院已經做出離婚判決,當事人也必須到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這是因為法律規定所有重大戶籍變動,包括離婚,都需要進行正式的戶籍登記,以確保公共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這個程式是法律對於維護戶籍系統準確性的一種要求,目的是讓所有相關的公共記錄保持最新狀態,以便於政府機構和其他需要這些資訊的人或實體可以獲取最準確的資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法院已經做出離婚判決,當事人也必須到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這是因為法律規定所有重大戶籍變動,包括離婚,都需要進行正式的戶籍登記,以確保公共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這個程式是法律對於維護戶籍系統準確性的一種要求,目的是讓所有相關的公共記錄保持最新狀態,以便於政府機構和其他需要這些資訊的人或實體可以獲取最準確的資料。
依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依內政部98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80097790號函規定略以:「按98年4月29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又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針對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既已消滅,戶政事務所得比照上開戶籍法第48條規定辦理催告與逕為登記作業。」
戶政事務所在逾期未登記的情況下可以處罰當事人,並且最終可能會自行完成離婚登記,然而主動辦理離婚登記依然具有許多好處。首先,根據戶籍法第34條的規定,離婚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但若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等情況,則可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辦理。對於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確定後,想要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無需雙方當事人都到場,僅需要提出一些文件就可以辦理。這些文件包括離婚登記申請書、全部判決書正本、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照片、戶口名簿以及印章。這些要求雖然看似繁瑣,但它們對於將來可能涉及的法律事項或生活事件(如再婚)具有重要影響。離婚登記能夠在個人戶籍記錄中留下明確的紀錄,確保未來法律上的清晰與準確性。
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故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欲辦理離婚登記時,無庸雙方當事人均到場,由該當事人提出下列文件,即可辦理: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全部判決書正本
3、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4、照片
5、戶口名簿
6、印章
及時更新戶籍資訊的其中一大好處就是避免將來可能因資訊不準確而引發的法律或行政問題。比如,若未及時辦理離婚登記,將來可能會在婚姻狀況方面出現錯誤,進而引發其他不必要的麻煩。儘管辦理登記看似會花費時間和金錢,然而這一步驟不僅是遵循法律程序的重要部分,更是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的關鍵。即使罰金金額相對較低,遵循法律規定和程式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及增強個人責任感也有正面作用。若從長期來看,為保持法律上的清晰度以及準確的個人記錄,及時辦理離婚登記無疑是值得的。離婚登記反映在個人的戶籍記錄中,對於今後可能出現的法律事項、重要的生活事件(如再婚)或任何需要準確個人狀態的場合都至關重要。
在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法院已經判決離婚並確定後,當事人常常會接到戶政事務所的電話通知,要求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是因為法院會主動通知當事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提醒他們進行登記。然而,一些當事人可能會心生疑慮,認為既然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為何還需要到戶政辦理登記呢?事實上,戶籍法規定即使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當事人仍需按照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根據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申請應當在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完成。然而,如果逾期未辦理登記,戶政事務所依然有責任受理,並且會向當事人發出書面催告,要求他們盡快辦理登記。
故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離婚生效日為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日。惟鑑於當事人有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之需要,戶政事務所爰依上開戶籍法踐行催告程序,以維戶籍資料之正確與保障當事人權利。
根據戶籍法第48條的規定,即使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當事人仍需在判決確定後的30日內,攜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所需文件,前往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注意的是,辦理離婚登記只需夫妻一方到場即可,因此若一方已經完成登記,另一方則不需要再辦理登記。這一規定無疑為當事人提供一定的便利,減少重複辦理的麻煩。
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就算法院已判決離婚,但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當事人仍應於判決確定後30日內,攜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等所需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過判決離婚登記,只需要夫妻一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所以如果一方已進行登記,另一方就不需要再去辦登記。
若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將會面臨罰鍰。根據戶籍法第79條的規定,若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間內辦理登記的,將會處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在收到催告後依然不辦理,則罰金金額會提高至900元。儘管罰鍰金額看似不高,這也提醒當事人即便金額不大,仍應當遵守法律規定。若催告無效,戶政事務所也可自行為離婚登記,這也是戶籍法第48條之2第9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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