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結紮,老婆竟意外懷孕要墮胎,人夫要怎麼辦?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之間存在忠誠的義務,妻子的行為(如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可能構成對人夫配偶權的侵害。人夫可以根據這一點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款,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是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人夫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有權提起離婚訴訟,並可能因此獲得法院的支持。這是因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包括但不限於精神痛苦的賠償。人夫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賠償因離婚所遭受的非財產性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老婆卻仍意外懷孕並且希望他能同意墮胎,人夫感到非常錯愕,要求查看老婆手機的對話紀錄後發現自己的老婆結婚後仍有在玩交友軟體,上夜店與陌生人有一夜情,最終意外懷孕⋯讓孩子生下來,並且順便去提告,相信遇到這種事情,大家可能一時間都會很驚恐不知該如何處理?假如這位人夫要提告又可以提告些什麼呢?

 

在優生保健法第9條有規定六款情形,是可以讓婦女依其自願,來選擇人工流產,而依照這個網友的故事,假如人妻想要墮胎,可能只能用第六款情形「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然而若要用這款情形來進行人工流產,是需要經過配偶同意。

 

在婚姻中信任真的非常重要,人夫非常信任妻子,然而妻子卻違背對方的信任,破壞兩人原本幸福的婚姻,不過這名人夫確實可以先選擇提告等孩子生下來後,再去做親子鑑定,確認一下是否與這個孩子有親子關係,因為過往其實也有結紮後仍懷孕的情形。假如鑑定後真的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以再去依民法第1063條提否認子女之訴,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被迫多一個小孩的問題產生。

 

對於妻子懷孕的情況,如果人夫懷疑孩子非自己所生,可以在孩子出生後進行親子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如果確認非其生物學孩子,人夫有權提出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以免承擔非自己孩子的法律責任。

 

在處理這類複雜且敏感的個人及法律問題時,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幫助,以確保行動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在法律框架內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侵害配偶權

這位人夫第一個可以提告的項目就是侵害配偶權,雖然只有老婆在交友軟體上跟其他男子的對話紀錄以及老婆自己承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然而對話紀錄內有與異性發生性行為等內容,光這樣內容其實就非常嚴重,就很有可能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配偶之間存在忠誠的義務,妻子的行為(如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可能構成對人夫配偶權的侵害。人夫可以根據這一點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訴請離婚

如果丈夫經過結紮手術,卻仍然意外讓妻子懷孕,並且妻子決定墮胎,這樣的情況會引發不少問題,尤其是對於夫妻關係的影響。那麼,丈夫在這種情形下該如何處理?他是否可以依法請求離婚呢?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這對理解如何處理此類情況至關重要。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除侵害配偶權外,若這名人夫因為妻子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甚至懷孕,自此便難以再繼續忍受,希望能與對方離婚,是可以用這個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嗎?

 

答案是絕對可以!訴請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款,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是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人夫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有權提起離婚訴訟,並可能因此獲得法院的支持。婚姻關係淪為徒具形式外觀,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創家庭生活之實質內涵,復喪失應有之互愛、互信、互諒、互持等重要基石,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上難以繼續維持。

 

在民法第1052條可訴請離婚的第2款情形,就是配偶與其他異性合意性交,而這名人妻也承認自己曾與超過一人發生合意的性行為,因此,若這名人夫希望能與妻子離婚,就可以用該款原因來訴請離婚。

 

若一方有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則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除此之外,根據同條款的第二項,若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繼續,則一方也可請求離婚。此時,無論是否涉及外遇或其他行為,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婚姻難以維持,則也可依法請求離婚。尤其是如果該重大事由是由一方的行為所造成,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那麼,回到這個特定情況——丈夫結紮後妻子仍懷孕並選擇墮胎。這是否構成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的理由呢?從法律上來看,這並不直接屬於外遇或與他人合意性交的情形,因此並不完全符合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條文。然而,若丈夫認為妻子的行為已經造成婚姻的重大破裂,例如丈夫可能因此感到背叛或信任受到嚴重損害,且這樣的情況已經讓他難以再維持婚姻,則他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主張「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進行離婚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夠成功離婚,將取決於法院對該情況的認定,是否視為重大事由並認為婚姻無法繼續。

 

即民法第1053條的規定。該條文指出,若一方對配偶與他人性交的情事有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者在知悉後已經過六個月以上,或者自該情事發生後已經過兩年,則不能請求離婚。因此,如果丈夫在妻子懷孕並選擇墮胎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提出異議或對此情況表示容忍,則在法律上可能會受到這一條款的限制。這意味著,即使丈夫對妻子懷孕後的行為感到不滿或受到傷害,若他在六個月或兩年內未提出離婚訴訟,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他將無法再以此為由請求離婚。

 

因此,無論是否涉及外遇或其他重大事由,根據《民法》的規定,若一方希望依照某些事由訴請離婚,都必須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若丈夫認為妻子的行為已經對婚姻構成重大損害,最好及早尋求法律協助,與律師討論如何進行離婚訴訟,避免因為時間過長而失去訴訟的機會。

 

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是什麼呢?是指其中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像是另一半外遇,而造成雙方離婚,這時候權利受損的那方可以請求賠償。 其中包含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失(像是家暴行為、精神上的損害或是身體上的傷害)。 可用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第二、四、五、六列和第2項的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因為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而這種損害並不僅限於財產,像是因為離婚受到極大的痛苦,也屬於離因損害的一種,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就能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可能有人會好奇,假如已經有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還能再請求離因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喔!因為這兩種損害是不一樣的,一個是侵害配偶在婚姻中的權利,一個則是因為離婚而受到的損害,所以這名人夫除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外,也可以在離婚時向妻子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依這條規定,受有損害之一方配偶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又可依法請求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賠償:這是因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包括但不限於精神痛苦的賠償。人夫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賠償因離婚所遭受的非財產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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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優生保健法第9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6條=民法第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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