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連劈3女,正宮要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透過律師處理離婚確實可以讓過程更加理性和有效率。雖然法律規定因外遇而提出的離婚請求,若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但當事人的情況顯示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且已經沒有感情基礎,因此可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提出離婚請求。在經歷過多年的婚姻危機後,終於決定提出離婚,無論是因為丈夫外遇還是婚姻本身的感情破裂,都應該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能夠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導,協助當事人清楚解離婚的法律程序,並在整個過程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無論是訴訟還是協議離婚,理性而專業的處理方式將有助於當事人順利解決婚姻問題,並開啟新的人生篇章。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面對另一半外遇的情況,許多受害方會感到震驚、不安甚至困惑,尤其在涉及到離婚、賠償、子女監護等問題時,更會產生種種法律爭議。無論是肉體出軌還是精神出軌,這些情形都可能對婚姻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因此在這些情況下,解如何依法處理非常重要。就外遇離婚的相關問題提供一些法律建議,幫助當事人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當事人和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一女,分別已經進入國中和高中階段。十年前,丈夫曾經外遇,與多名第三者發生過性關係,甚至在電腦中留下偷情的影片,這一切都被當事人發現。當時,當事人曾考慮過離婚,但丈夫懇求原諒,公婆也劝说她不要做出過激的決定。當事人考慮到孩子們還很小,決定忍耐下來,將離婚的念頭擱置一旁。多年來,雖然夫妻表面上維持著婚姻,實際上卻是形同陌路,彼此之間缺乏交流,感情早已破裂。隨著丈夫長期外地工作,兩人更是處於完全隔離的狀態,當事人常感到極大的精神壓力與痛苦,最終決定堅定地提出離婚,並且和丈夫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開始思考是否透過律師來處理離婚,並且對於是否可以因過去的外遇行為提出離婚的請求感到疑惑。許多朋友告訴她,由於外遇事件已經發生多年,現在再提出離婚似乎不合時宜。當事人擔心,過去的外遇證據是否已經過時,是否還能作為主張離婚的依據。
在這裡,律師的角色就顯得格外重要。雖然法律確實規定,如果外遇事件發生後,當事人已經知悉並且超過六個月,或是自外遇發生後已經過兩年,那麼就不能再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但在當事人的情況下,婚姻關係已經不具備感情基礎,長期的冷漠與疏離讓這段婚姻難以維持,因此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條款,當事人依然可以提出離婚請求。法律上並未規定不能因為過去的外遇事件而提出離婚,重點是婚姻是否已經無法繼續,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這才是法院判定離婚的主要依據。
透過律師的協助,離婚過程可以更加理性並有效率。律師不僅能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還能幫助當事人準備所有必須的文件,並代表當事人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發言。律師的專業知識能夠幫助當事人清楚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避免因情緒衝突或不當行為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此外,律師能夠幫助當事人避免因情緒過於激動而做出不理性的決定,從而保持理智,進行合理的協商與解決。
雖然離婚訴訟可能會耗時且費力,但如果雙方能夠在律師的協助下達成協議離婚,則不僅可以避免漫長且昂貴的訴訟過程,還能以更和諧的方式結束婚姻。協議離婚對雙方及子女都是一個更為友善的選擇,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爭執與情緒傷害。尤其是當子女還在成長過程中,為他們的福祉,理性和和諧的離婚方式無疑是最好的解決方案。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乍看之下,當事人已經10年,不能請求離婚,但我們對這兩條法律的解讀,應該是指當事人不能用性交這條規定,作為請求離婚的依據,但仍可以適用其他離婚事由加以主張。
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如果配偶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情形,或其他重大事由使婚姻難以維持,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意味著,如果對方發生外遇,無論是肉體出軌還是精神出軌,若符合以上條件,受害方便有權依法訴請離婚。然而,這其中也有些注意事項,民法第1053條規定,如果對配偶與他人性交的情形事前已經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過六個月以上,或者事件發生後過兩年,則將不能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因此,當事人若認為有外遇情形,最好及早向律師咨詢,並採取法律行動,避免錯過訴訟時效。
現今法院最廣泛使用的判決離婚依據,是1052條第2項「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當事人因為先生外遇,而和先生喪失感情基礎至今,已經足已構成此條,仍然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且當事人也有保險先生外遇的事證,不需要過度擔心。律師為當事人提出諮詢建議後,向法院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的訴訟,雖然先生過去都不願離婚,但透過法院訴訟,還是一個有效讓先生出來協商的方式。
議書的條款十分重要,應該詳盡記載包括子女監護權、探視安排、扶養費、贍養費以及夫妻財產分配等內容。尤其在外遇的情況下,離婚協議書更需要關注對方的賠償責任。若涉及金錢的問題,建議在協議書中加入強制執行條款並進行公證,這樣可以確保在未來執行時更具法律效力。律師經常處理的案件中,很多爭議的根源都來自於離婚協議書的條款不夠清晰。例如,子女的探視方案不夠具體,或者贍養費支付期限不明確,這些都會導致事後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因此,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必須詳細且清楚,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
除離婚訴訟和協議外,若外遇行為對配偶造成人格權的侵害,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受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為,配偶間有誠實義務,一方行為不誠實並破壞婚姻生活的完整性,便可能構成對另一方的侵害。這種侵害並不限於性行為,其他超出正常社交範疇的親密行為、精神上的親密接觸(如私下對話、互稱為男女朋友等)也可能被認定為對婚姻的侵害。律師在這類案件中,經常協助當事人要求外遇方賠償,並有成功辯護的經驗,使法院認為對方並未侵害配偶的權利,因此免除賠償責任。
最後,外遇案件的重點之一是證據的收集和呈現。證據的質量往往決定案件的勝敗。物證最具說服力,包括簡訊、LINE對話紀錄、錄音、錄影、電子郵件等,只要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方之間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都是有效證據。這些證據應該盡可能完整,例如訊息的前後文應完整呈現,避免過於零碎,這樣有助於法院判斷。如果條件允許,能夠提供對方承認外遇事實的對話內容或影音資料,將更有力支持案件。此外,若有證人親眼見證或親耳聽見外遇的事實,這些證人也可被傳喚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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