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出軌訴離,如何舉證才有勝算?
問題摘要:
儘管當事人目前無法依據過去的出軌行為直接要求離婚,但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繼續追求離婚。透過法律途徑,當事人可以根據婚姻破裂、信任喪失等理由,請求法院裁定離婚。關鍵是當事人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訴求,並依靠專業律師的幫助來有效處理這一過程。最終,無論是通過訴訟還是協議離婚,理性和法律的協助將幫助當事人更好地處理這一重大的人生決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係夫妻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及發展,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結合關係,亦有在精神、感情與物質得以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且作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關係。
如果夫妻無法協議離婚,則唯一的途徑就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第1項第2款的規定,如果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合意性交,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在當事人所描述的情況中,丈夫已經有過兩次出軌行為,每次都得到原諒,但當事人最終發現他與那名女生保持著穩定的關係,並且承認他已經與該女生交往一年,這時當事人不再能夠容忍並決定要求離婚。雖然事實上,當事人丈夫的行為確實已經構成嚴重的婚姻背叛,但根據法律規定,若當事人對其行為已經事後同意或宥恕,或者當事人知道事實後已經過六個月以上,或者事發已超過兩年,那麼當事人將無法再以這些過往的出軌行為為由請求離婚。
丈夫的第一次出軌是在三年前,第二次是兩年前,且當事人在得知後已經選擇原諒他。因此,這兩次出軌行為已經超過兩年的時限,按照法律規定,這些行為無法再作為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原因。這也意味著當事人無法僅憑這兩次出軌來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知情後已逾六個月或事發後已經兩年者,將不再能以此為訴訟的根據。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無法繼續尋求離婚。儘管這些出軌行為已無法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當事人仍可以嘗試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提出離婚訴訟。這條法律條文規定,當夫妻之間的信任已經完全破裂,且另一方的行為已經嚴重破壞婚姻,造成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情況時,受害方依然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這樣的情況通常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丈夫的外遇行為,尤其是證明他與外遇對象的關係已經超出普通的交往範疇,而是對婚姻造成嚴重的損害。
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如果配偶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情形,或其他重大事由使婚姻難以維持,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意味著,如果對方發生外遇,無論是肉體出軌還是精神出軌,若符合以上條件,受害方便有權依法訴請離婚。然而,這其中也有些注意事項,民法第1053條規定,如果對配偶與他人性交的情形事前已經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過六個月以上,或者事件發生後過兩年,則將不能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因此,當事人若認為有外遇情形,最好及早向律師咨詢,並採取法律行動,避免錯過訴訟時效。
在這樣的情況下,證據是關鍵。當事人可以試圖收集能夠證明當事人丈夫與其他女性有親密關係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例如當事人親眼所見的外遇行為、當事人丈夫與外遇對象之間的曖昧信息、短信、電子郵件,或者當事人丈夫的親自承認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當事人在法庭上向法院證明,丈夫的行為已經導致婚姻的破裂,使得當事人無法再信任他,進而構成要求離婚的理由。
外遇案件的重點之一是證據的收集和呈現。證據的質量往往決定案件的勝敗。物證最具說服力,包括簡訊、LINE對話紀錄、錄音、錄影、電子郵件等,只要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方之間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都是有效證據。這些證據應該盡可能完整,例如訊息的前後文應完整呈現,避免過於零碎,這樣有助於法院判斷。如果條件允許,能夠提供對方承認外遇事實的對話內容或影音資料,將更有力支持案件。此外,若有證人親眼見證或親耳聽見外遇的事實,這些證人也可被傳喚出庭作證。
除上述的法律程序,對於這樣的婚姻,律師的協助也是至關重要的。聘請一位有經驗的家事律師可以讓當事人更理性地處理這場婚姻的終結。律師不僅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幫助當事人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還可以協助當事人制定訴訟策略,收集證據,甚至在必要時進行調解,避免不必要的爭執。無論是在訴訟還是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律師的專業指導可以幫助當事人高效地處理離婚事宜,避免情緒化的決策,讓當事人在這場法律過程中保持理性。
然而,選擇律師時,當事人需要謹慎。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將直接影響案件的進展。如果律師只是關注訴訟過程中的利益,可能會延長案件的時間,增加費用,並且未必能提供最合適的法律建議。因此,選擇一位專業且值得信賴的律師是至關重要的,他們的職業操守和對當事人利益的重視,將影響到案件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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