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偷和女生約會,妻可告離婚並爭取監護權嗎?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在考慮離婚時,特別是基於對方不忠的行為可以訴請離婚,無論是離婚還是監護權問題,通過律師的協助可以讓過程更加理性並有效率。在離婚問題上,當事人可以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因丈夫與其他女性的親密關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在監護權爭取上,儘管當事人沒有薪資證明,但只要能夠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和情感支持,依然可以爭取到監護權。最重要的是,選擇一位專業且理解當事人情況的律師,能夠幫助其順利解決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為未來的生活奠定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在懷孕期間發現丈夫曾經使用交友軟體約女生出去,儘管當時兩人爭吵後和解,但事情並未就此結束。隨著寶寶出生五個月,當事人再次發現丈夫有鬼鬼祟祟的行為,並在趁丈夫睡覺時偷看手機,發現他再次與女生約會。當事人拍下了他們的對話記錄並請人錄影丈夫與女生的見面過程(但並未發生性行為),這使得她決定考慮離婚。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要求離婚嗎?此外,當事人並沒有薪資證明,如何爭取監護權?

 

在這樣的情形下,若夫妻無法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若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合意性交,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請求離婚。然而,在法律上對於外遇的定義相對嚴格,必須要有性行為發生才可被視為通姦,但由於性行為屬於隱私的行為,難以找到直接證據。然而,即使無法提供性行為的證據,若有其他間接證據,比如對話紀錄、照片或視頻等,也可能足以讓法院認定婚姻已經破裂,並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基於“重大事由”而請求離婚。即使沒有直接的性行為證據,但丈夫的行為已經嚴重破壞了婚姻中的信任,且導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當事人依然可以提出離婚請求,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針對證據收集,當事人可以利用拍下的對話紀錄、錄音或錄影等方式作為證據,這些證據有助於證明丈夫與其他女性有親密交往,並且已經對婚姻關係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雖然證據不足以證明性行為的發生,但也足夠證明婚姻的信任已經不存在,這為提起離婚訴訟提供了合理依據。

 

然而,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律師的作用不容忽視。律師不僅可以幫助當事人理解法律條文,還能協助其收集證據、提出合理的法律請求,並為當事人提供策略上的建議。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是否能夠幫助當事人理性處理情感問題,並將法律與情感問題分開,是決定訴訟結果的重要因素。選擇一位經驗豐富、專業的家事律師將有助於提高離婚訴訟的成功率。

 

對於想要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重要的是明白雖然律師可以提供法律上的指導和幫助,但最終的決定權仍在自己手中。選擇一位理解自己情況、並且願意為自己利益努力的律師至關重要。

 

所謂監護權的問題,其實就是親權歸屬的問題,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在身分及財產上,以保護教養為目的所行使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具體的表現像日常生活中父母對於子女適當管教、同意訂約和指定住所等都是。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7號民事判決:「親權係父母基於其身分對於未成年子女以保護教養為目的之權利義務之集合。我國民法雖無親權之用語,亦未對親權設有專章與專節,但通說認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可分為身上照護及財產照護二者……至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內容,居住所指定權、子女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同意權及代理權等,均為其具體之表現。」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將根據孩子的最佳利益來決定。即使當事人沒有薪資證明,但如果能證明自己提供給孩子更好的照顧、教育和情感支持,同樣有機會獲得監護權。當事人應該向法院展示自己作為監護人的能力,包括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情感關懷、教育計畫等方面的計畫和證據,而非誰有外遇行為,

 

再者,父母因為要結束婚姻或者雖然沒有離婚,但已經有6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時,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對於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達成共識、或者原有共識但內容不利子女、或者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形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來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法院審理時將會視當事人的身心狀況、經濟能力、當事人的原生家庭是否可以提供照護及經濟上的支持、離婚後的居家環境、對子女的照顧計畫等要素,綜合判斷哪一方才是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監護人,因此當事人得就上述要素,提出比丈夫更為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證據,以爭取監護權。至於薪資證明,依法可以書證、人證、物證或其他方式舉證,並不限特定的方式。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2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