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偷腥反抹黑,對於這種惡人先告狀,人妻應該如何處理?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在考慮離婚時,特別是基於對方不忠的行為,重要的是能夠清晰地向法院展示這些行為如何影響了婚姻關係,導致了婚姻的實質性破裂。民法提供了一個框架,讓受影響的一方可以在對方不忠的情況下尋求解脫,同時也要求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其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長年與丈夫生活在婚姻困境中,丈夫曾經外遇,當時當事人要求離婚,但丈夫不願意,同時甚至公開散播謠言,指控當事人外遇,並向當事人公司的主管打電話,試圖破壞當事人的工作及名譽。隨後,當事人和丈夫分房睡,已經接近三年,這段時間兩人幾乎沒有任何交流。這時可以離婚嗎?

 

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有以下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一、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二、若有重大事由使婚姻難以維持,且事由由夫妻一方負責,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在這裡,儘管丈夫的外遇行為已經存在一段時間,但由於當事人過去已經原諒丈夫的外遇,並且這些事件發生的時間超過六個月,根據法律規定,這部分外遇行為不再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當事人無法僅以過去的外遇事件作為離婚的依據。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為通姦行為在法律上的認定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性器接觸才算,但是發生性行為屬於兩人間比較隱密的事情,難以找到直接證據,但間接的證據也可能讓法院認定有通姦成立,像是照片、對話紀錄等等,可以改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由法院判斷離婚。

 

妻子可以基於丈夫與其他女性約會的行為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婚姻關係要求夫妻雙方互相忠誠。如果一方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這一原則,另一方是有權提出離婚的。如果丈夫的行為儘管不構成實質性的不忠(如合意性交),但若其行為已經導致婚姻信任的破裂,且雙方因此難以繼續維持婚姻,妻子仍然可以依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規定提請離婚。因此若當事人的先生,有與其他女性合意性交,或縱使無法確定是否有合意性交,但已經有足夠證據,可證明當事人的丈夫有與其他女性交往等情形,則當事人可依上述民法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的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根據民法規定,若丈夫的行為對婚姻造成了無法維持的破壞,即便外遇行為不構成實質性的通姦,當事人依然可以基於“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條款請求離婚。若丈夫的行為已經對婚姻信任造成嚴重破壞,且雙方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當事人有權依照此條款請求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證據至關重要,當事人可以透過拍攝照片、錄音錄影或收集其他證據,來證明丈夫與其他女性有不當關係,並且這些行為已經使婚姻無法繼續。

 

除了外遇行為的問題,當事人還提到丈夫長期拒絕同房、對其冷漠並且毀損當事人的名譽,這已經造成了婚姻關係中的重大破壞。根據民法的規定,若一方在婚姻中對另一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壓力,甚至達到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則另一方可以基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請求離婚。這一條款給予法官相對大的裁量權,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重大事由”的標準。一般而言,這一標準指的是婚姻中的破壞行為已經達到讓夫妻共同生活無法回復的程度,並且在此情境下,大多數人都會選擇離婚。當事人提供公司同事、親友等人的證詞,或曾自殺的就醫證明、或者因婚姻造成心理壓力的精神診斷等醫療證明,藉由這些證明,讓法官能明確了解你們婚姻的問題,才有助於離婚訴訟。

 

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丈夫的行為已經對婚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則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些證據可以包括來自親友、同事等的證詞,證明丈夫行為的惡劣程度;或者,如果當事人因婚姻壓力而導致心理健康問題,可以提供醫療證明,證明其因婚姻關係而遭受的精神困擾,這些都將有助於法院做出離婚裁定。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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