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持續有暴力傾向,人妻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在面對家庭暴力時,受害方應勇敢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安全,積極尋求法律和社會的支持,為自己爭取平等與尊嚴的生活。無論是採取法律手段還是獲得輿論支持,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以建立一個更加安全和諧的家庭環境。施虐者無論是出於控制欲、情緒失控還是其他原因,其行為對配偶造成的實質傷害均是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婚姻應以尊重與包容為基石,當基石遭到侵蝕,離婚或許成為一種保護自我的必要選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若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對身體上或精神上造成不可忍受之痛苦,導致無法繼續同居。而虐待不僅僅是指行為上的暴力,言語辱罵、長期冷暴力等等,這些精神暴力也算是虐待的一種喔!
嫁給他以後,我便辭去了工作,全心投入家庭生活。然而,老公的暴力傾向隨著時間愈加嚴重,甚至到了難以承受的地步。現在,他對我的毆打愈發頻繁且猛烈,但我卻深陷兩難:一方面,離婚後我將失去經濟依靠,多年未工作的我,完全沒有自信能再次找到工作來養活自己;另一方面,我希望孩子能跟著我,因為讓孩子留在他身邊,我擔心他們的安全。然而,他堅決不肯將孩子交給我,這更讓我舉步維艱。
遇到這種情況,往往令人感到無助,因為不知該勸合還是勸離。不論選擇哪條路,最重要的始終是保護自己和孩子的生命安全。如果面臨家暴,受害一方應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果情況緊急,來不及等待法院裁定,建議立即向警方求助,取得「暫時保護令」。在面對暴力時,務必向外界尋求幫助,例如鄰居、家人等,並儘快前往醫院驗傷,為未來可能的訴訟蒐集證據。
從長期來看,家庭暴力問題不應再被視為「家務事」,也不該被傳統觀念中的「法不入家門」所掩蓋。這種消極態度常被認為是助長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然而,隨著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相關法律的制定,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使國家得以依法介入家庭,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儘管直接介入家庭可能引發爭議,但這種保護措施填補了受害家庭成員在過去面臨無助時的法律空白,為他們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家庭」的定義採取了廣義解釋,不僅涵蓋了現有的親屬關係,甚至將曾經有過親屬關係的人也納入保護範圍。這樣的立法安排顯示出對受害者權益的全面關注。然而,社會中依然存在「家醜不可外揚」或「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偏見,使得家庭暴力問題仍被部分人視為家庭內部的私事,進而延誤了對受害者的救助。因此,需要國家機關的特別關注與法律的特別規範來進一步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婚姻過程中若飽受肉體與精神折磨,卻因另一方拒絕離婚而陷入困境,法院如何認定是否存在「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理由呢?根據相關法律,法院認為當夫妻關係中的精神或肉體暴力動搖共同生活基礎,且超出被施虐一方可忍受的範圍時,即可能成立離婚事由。
如果受暴力的一方已決定結束這段婚姻,可嘗試與另一方協議離婚。此前所蒐集的證據,還可用作訴請離婚的依據,例如以不堪同居的虐待理由起訴離婚。不僅如此,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和贍養費,甚至對行為過分的一方提起刑事傷害罪的訴訟。為了法律上的保障與後續行動的便利,建議根據相關法條依法行事。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聲請民事保護令,根據民法第1052條提出離婚訴訟,並可依刑法第277條控告對方傷害罪。以下常見的十種「不堪虐待」情形。
首先是嚴重暴力與性命威脅型家暴。家庭暴力中常見毆打、拉扯等行為,許多受害者因顧及家庭和諧而選擇隱忍,但這往往助長施暴者的變本加厲,導致暴力逐步升級,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這種情形下,受害方可能選擇聲請保護令並提出離婚。
其次是言語侮辱型精神暴力。即便沒有肢體接觸,長期使用攻擊性語言侮辱另一方,同樣可能構成暴力。這類言語造成的精神壓力可能使受害者的心理狀態崩潰,影響日常生活。
第三類為以強制行為限制配偶生活自由。施暴者可能通過反鎖配偶於門外、摧毀配偶財物等強制性舉止來表達控制欲,這類行為雖不直接涉及身體傷害,但對生活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
第四類是酗酒型暴力。部分人因酒精成癮或精神壓力而長期酗酒,導致情緒失控,進一步與配偶爭執甚至施加肢體暴力。這類情形既威脅到婚姻的穩定,也對配偶的安全構成隱患。
第五種為誹謗型精神暴力。有些人選擇以間接方式攻擊配偶,例如在通訊軟體群組中散播不實消息,指控配偶外遇,或在家中張貼辱罵語句。雖未直接對配偶言語攻擊,但這類行為對精神的傷害十分嚴重。
第六種是蔑視與嘲諷配偶及其親屬。長期以諷刺性詞語攻擊配偶,甚至連配偶的親屬也成為攻擊對象,這不僅是對婚姻的破壞,更可能擴大影響範圍,使家庭氣氛籠罩在負面情緒中。
第七種為對配偶及其親屬的肢體暴力。部分施暴者不僅針對配偶施加暴力,還對配偶的家人暴力相向,令所有相關人士處於恐懼之中,這種情形無疑對家庭關係造成巨大破壞。
第八類是長期暴力對待與殺害意圖。長期暴力行為本已難以容忍,而當施暴者進一步威脅或意圖殺害配偶時,受害方更有正當理由要求離婚。這種情形不僅涉及精神與肉體傷害,更直接威脅到生命安全。
第九種為吸毒導致的精神異常型暴力。吸食毒品本身屬於違法行為,而部分人在吸毒後精神異常,將配偶視為敵人進行攻擊,這類行為對配偶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最後是賭博惡習引發的暴力。俗話說「十賭九輸」,沉迷賭博的施暴者在輸掉金錢後往往情緒失控,將配偶視為出氣筒,甚至因無法償還賭債而進一步威脅家庭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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