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同居之虐待是什麼?可以訴請離婚嗎?
問題摘要:
庭暴力是一個需要被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法律為受害方提供保障和救濟途徑,但最終是否能判決離婚,需要根據個案情況綜合考量。受害方應將重點放在證明施暴行為的存在及其影響上,而不是單純關注驗傷單的數量是否足夠。老公的言語侮辱與肢體暴力行為已超出婚姻可容忍的範疇,太太有充分理由根據「不堪同居之虐待」提出離婚訴訟,並依法尋求法律與社會的保護,以保障自己的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結婚多年,婚後生活卻飽受精神與身體的折磨。老公疑心病重、控制慾極高,經常毫無根據地懷疑太太外遇,並用侮辱性的語言如「米蟲」、「遊手好閒」、「好吃懶做」等貶低太太的人格。每次爭執中,老公更是動輒以三字經辱罵太太,不僅讓太太身心俱疲,甚至在一次爭執中還動手毆打,致使太太帶著傷痛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渴望能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太太詢問律師:「不堪同居的虐待是什麼?只是言語上的侮辱算嗎?偶爾毆打也可以構成理由嗎?」
老公的行為已屬於「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範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任何一方若施加「精神上」或「肉體上」的虐待,致使另一方無法忍受,導致夫妻關係無法維繫,受害方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老公頻繁使用侮辱性言語對太太進行精神上的虐待,已對太太的人格尊嚴造成嚴重傷害。此外,即使毆打行為並非頻繁發生,也應根據受害方的受傷程度進行判斷,若傷勢嚴重,更能構成離婚的正當理由。
法院在判斷「不堪同居之虐待」時,不僅考量身體上的暴力行為,也包括精神上的虐待,如重大侮辱或不當對待。以下為法院相關實務案例,顯示不同類型的虐待如何被認定為離婚的合法理由:
命妻下跪、頭頂盆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69號判例):該行為嚴重侵害配偶尊嚴,構成精神虐待。
姦淫生女(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444號判例):違背婚姻忠誠義務,對配偶造成極大精神痛苦。
夫誣稱其妻非處女(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826號判決):公開侮辱妻子名譽,屬精神虐待。
誣控妻子竊盜致使入獄(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719號判例):誣陷行為嚴重侵害配偶人格與自由。
張貼侮辱性文宣(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76號判決):利用公開方式羞辱配偶及其家人,破壞其社會形象。
誣指配偶通姦或謀害(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201號判例):不實指控對配偶造成重大精神創傷。
因細故將配偶禁錮(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293號判例):涉及身體虐待與非法拘禁。
持續毆打或因拒絕行房毆打(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371號判例、88年家上93號判決):反覆或特定情境下的暴力行為,已屬不堪同居的虐待。
終日冷漠對待(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即使未動手,冷漠態度也可構成精神虐待。
家庭暴力的發生通常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受害方可以依據法律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然而,是否足夠的證據能支撐這項主張,並非僅僅依靠驗傷單的數量來決定,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全面考量。有時候,即使只有一張驗傷單,只要施暴方的行為極其惡劣,對受害方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影響,法院也可能認定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反之,即使有三張或更多驗傷單,如果傷勢較輕或時間間隔較長,也未必能構成足以離婚的事由。
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相關離婚案件時,會重點考察以下幾個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施暴行為的嚴重性:施暴方對受害方使用暴力的方式、頻率以及下手的輕重程度,是判斷的核心標準。例如,是否使用凶器、暴力行為是否導致重大身體損傷或心理創傷等。
受害方的傷勢情況:受害方因家庭暴力導致的身體傷害是否嚴重,傷情是否對其日常生活造成實質影響。例如,重大的骨折、內出血、需要住院治療的傷勢等,都可能加強對受害方受虐待的認定。
暴力發生的頻率與時間間隔:暴力行為是否呈現慣性與持續性。例如,短時間內多次毆打或長期以來有不斷的施暴行為,通常會被認為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精神層面的傷害:除身體上的傷害,施暴方是否以言語侮辱、威脅或其他方式對受害方造成心理壓迫,也是判斷虐待的重要標準之一。例如,反覆使用侮辱性語言、威脅人身安全等,可能會導致受害方出現憂鬱、焦慮等心理疾病。
法律的判定並非機械化運作,驗傷單的「數量」並不能單獨決定案件的結果。法院會根據案情的全貌進行綜合判斷,尤其是在離婚這類案件中,法院更關注的是夫妻關係是否已經無法修復以及受害方是否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例如,如果施暴行為明顯侵犯受害方的人身安全或人格尊嚴,即使只有一次暴力行為,法院也可能支持離婚請求。
因此,受害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應著重於收集與施暴相關的具體證據,這些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驗傷單、目擊者證言、施暴方的承認錄音或書面材料、警方報案記錄、保護令申請記錄等。同時,受害方應積極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確保能夠全面呈現案情,讓法院清楚解婚姻關係中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案例可見,「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定義涵蓋多種形式,包括身體暴力、精神壓迫及人格侮辱等。律師建議太太,可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錄音、醫療驗傷報告、家人或鄰居的證詞等,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此外,太太也可同時申請保護令,以防止老公進一步施加暴力。若情況緊急,建議太太立即向警方求助,申請暫時保護令,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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