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言語暴力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的言語暴力是否構成離婚的正當理由,需要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斷,法律會考慮到行為的性質、頻率以及對婚姻和受害一方的實際影響。而在處理離婚糾紛時,雙方也應盡量保持理性,避免不必要的對抗,為彼此和家庭成員留下更少的傷害和更多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之間的言語暴力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進而成為離婚的正當理由,需依個案具體情形加以判斷。在法律上,「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不僅限於身體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騷擾、控制和脅迫。

 

當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出現持續性或嚴重的言語暴力,例如在通訊工具上互罵「小白臉吃軟飯」或「妳會被錢壓死」,是否達到婚姻破裂的程度,取決於該言語對婚姻關係的實質影響,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互動的整體情況、言語暴力的頻率與程度,以及其對受害一方身心健康的實際影響。

 

夫妻在LINE上互罵「小白臉吃軟飯!」、「妳會被錢壓死!」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或果真是婚姻出現「破綻」,須依個案判斷,見仁見智。

 

精神上的騷擾和控制是一種隱性的暴力形式,對受害一方可能造成長期的心理創傷。這種暴力並不一定表現為直白的辱罵或指責,而可能通過冷漠、挑釁、情緒勒索等方式進行。例如,一方經常使用貶低、譏諷的語言攻擊另一方的人格或能力,這種行為長期累積下來,會對受害一方的心理造成極大的壓力,甚至削弱其對婚姻的信心與期待。若這種精神暴力導致一方無法繼續與另一方共同生活,則可被視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然而,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在實務中往往沒有明確的標準。法院通常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言語暴力的性質及其對夫妻關係的影響。例如,若雙方言語上的攻擊僅是偶發性,且未對婚姻造成實質性的傷害,法院可能不會認定為虐待。但如果這種言語暴力具有持續性、針對性,並對受害方造成明顯的身心損害,則更可能被認定為構成虐待的情形。

 

此外,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往往會在法庭上針鋒相對,揭露彼此的隱私和過錯,這種對抗性程序可能會進一步傷害雙方的情感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例如,當雙方在庭上互揭瘡疤,對彼此的過錯進行指責時,不僅可能加劇原有的矛盾,還可能對孩子或其他家庭成員造成心理上的影響。因此,法律雖然提供離婚的途徑,但在具體操作中,應盡量平衡雙方的利益,減少對彼此的傷害。

 

被告多次以「妓女」等不雅字眼辱罵原告,並且作勢欲毆打,這些行為已嚴重損害夫妻應相互誠摯對待與包容的婚姻生活基礎,直接動搖雙方之間的婚姻信賴、扶助與支持情感。如此行為顯然已超越一般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不僅侵害原告的人格尊嚴,也危及兩造婚姻關係的維繫,使原告對於婚姻生活充滿畏懼並喪失期待。在此情況下,被告的行為難以否認屬於對原告的精神虐待,而此等虐待程度亦已達到「不堪同居」的標準。

 

「…本件被告多次以妓女等不雅字眼辱罵並作勢要毆打原告,已嚴重對夫妻相互誠摯對待及相互包容之婚姻生活基礎造成傷害,動搖彼此間之婚姻之信賴、扶助與支持之情感,顯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侵害原告人格尊嚴,並已危及兩造婚姻關係之維繫,使原告對兩造婚姻生活深感畏懼而不抱期待,難謂被告上開行為非屬虐待,且原告所受虐待已達不堪同居之程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准予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參照。

 

法律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若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本案中,原告遭受被告辱罵與威脅的行為,已對其精神健康造成重大損害,並影響其對婚姻的信任與依賴。此等虐待並非偶發或輕微事件,而是多次發生,足以構成嚴重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因此,原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夫妻關係的維繫,需以雙方的誠摯相愛與尊重為基礎。然而,當其中一方的行為已持續性地破壞婚姻的基本信任,使另一方感到身心俱疲且無法再共同生活時,婚姻關係便已出現不可挽回的裂痕。不僅言語侮辱原告,且作勢毆打,這些行為均已超越婚姻生活中合理包容的範圍,導致原告不得不以法律途徑尋求保障,顯示此段婚姻已難以維繫。

 

婚姻中的「相互尊重」與「人格尊嚴」的重要性。夫妻間的任何一方若以言語侮辱或其他精神虐待手段對待另一方,不僅損害對方的人格尊嚴,也直接違背婚姻的基本價值與法律保護的核心精神。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將綜合考量虐待行為的頻率、嚴重程度以及對婚姻關係的實際影響,作出符合公平與正義的判決。

 

夫妻間的任何行為若超越合理的容忍範圍,並對另一方造成持續性的心理傷害,均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此類虐待無論是言語上的侮辱,還是精神上的壓迫,只要對受害一方的身心健康或人格尊嚴造成實質性的損害,都有可能成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提醒我們,婚姻的本質在於相互尊重與包容,一旦此基礎被破壞,法律將成為最後的保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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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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