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有扶養費請求權?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目前法律否定胎兒在出生前請求扶養費的權利,但某些支出可歸類為家庭生活費用,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然而,家庭生活費用的前提是父母具有婚姻關係,對非婚生子女和相關支出的家長未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未來,若能將民法第7條的保護延伸至扶養費領域,並擴大家庭生活費用的適用範圍,或許可以更全面地實現對胎兒及其家庭的公平對待,進一步促進社會正義與性別平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對爸媽來說,就算孩子還沒出生待在媽媽的子宮裡,仍然還是有許多的開銷。比如:做產檢、母親吃補品、剖腹產、買臍帶血保險⋯⋯,總之,就是錢、錢、錢!而這些胎兒尚未出生前的費用,是否可以算作是「扶養費」?也就是說,付了這些錢的父母之一方,可否對另外一方請求代墊扶養費?

 

目前法律對於胎兒是否能夠請求扶養費的問題,實務上的見解多認為胎兒在出生之前並不具有請求扶養費的權利。然而,針對胎兒期間的相關支出,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進一步導致父母雙方對這些費用負有共同分擔的責任。

 

胎兒期間支出是否屬於扶養費?

實務見解普遍認為,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從子女出生後才開始生效,胎兒期間的相關花費不被視為扶養費。例如:扶養費應自子女出生後開始計算,因此否定自懷胎起即請求扶養費。產檢費用屬於母親的醫療費用,因胎兒尚未出生,無法歸屬為扶養費。但如果是胎兒期間為即將出生的孩子準備的物品,如嬰兒衣物或用品,等到胎兒出生後實際使用,則相關支出可以視為扶養費的一部分。代墊此類費用的一方得以向對方請求分擔。

 

胎兒期間支出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

與扶養費不同,家庭生活費用是一個更廣義的概念,主要針對有婚姻關係的父母雙方,要求彼此為維持共同生活及家族成員的基本需求分擔費用。根據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包括胎兒相關支出。

 

胎兒期間的產檢費用與母親的補品支出,可以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該判決認為,基於我國對胎兒的保護態度,應視胎兒為已出生,並將相關支出視為家庭共同生活的必要費用。將剖腹產費用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並指出此項費用與保障胎兒出生順利直接相關,應歸屬於子女的扶養費。

 

目前,實務上尚無確切判例支持胎兒直接依民法第7條請求扶養費。根據該條,胎兒在非死產的情況下,視為既已出生。然而,這項保護主要針對胎兒的遺產繼承權等財產利益,對於扶養費的適用仍未被明確承認。同時,「家庭生活費用」的概念僅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父母,這對於非婚生子女及相關支出的家長而言,無法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這不僅可能引發性別不平等問題,也對社會正義構成挑戰。例如,單親母親在胎兒期間承擔了大部分費用,卻無法依家庭生活費用的概念請求另一方分擔,這樣的情況顯然是不公平的。

 

認胎兒能夠請求(在概念上更廣的)「家庭生活費用」。但是,實務上似乎也沒有看到判決說明為何「扶養費」的請求不能夠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而讓胎兒也有請求扶養費的權利或是讓先支出的一方向他方請求代墊扶養費;此外,「家庭生活費用」必須要雙方有婚姻關係才會有此費用的產生,故難以保障父母在沒有婚姻狀況下出生的孩子,對非婚生子女或為非婚生子女支出費用的家長並不公平,進而可能會產生社會正義或性別上的不平等問題。

 

胎兒撫養費損害賠償請求權

今加害人將未來對胎兒須負擔扶養義務之人(被害人)撞死,故胎兒亦可以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扶養上的損害賠償,但胎兒尚未出生,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其母)代為主張,而可向加害人為侵權行為之扶養上的損害賠償之請求。

 

胎兒的權利能力已在法律上獲得肯定,主要依據來自民法第7條的規定,胎兒在將來非死產的情況下,針對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已經出生。因此,胎兒在生父或生母因他人加害而被害致死的情況下,得以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實務中,允許胎兒以其權利能力請求賠償,代表法律對胎兒利益的積極保護。當胎兒的生父或生母因加害行為而喪生,胎兒作為未來的直系卑親屬,有權主張扶養費賠償,因為此類賠償直接影響其未來生活的保障。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胎兒-

 

(相關法條=民法第7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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