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之在學學生是否受扶養之權利?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扶養義務的適用範圍及標準因未成年或成年子女的情況而異。成年子女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能請求扶養,而需根據其實際情況、生活能力及客觀需求加以判斷。未成年子女無論是否具備謀生能力,均有權向父母請求扶養;成年子女則需滿足「不能維持生活」與「無謀生能力」的條件,才能例外請求扶養。此外,法院在判定扶養義務時,還會考量子女的具體生活狀況、教育需求及父母的支持意願,進一步衡量扶養請求是否合理。因此,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請求須視個案而定,並非一概而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與義務,其中包括扶養在內。這種權利義務被稱為「生活保持義務」,具有特殊性,與一般親屬間的扶養義務有所區別。一般親屬間的扶養義務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限,而未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請求則不受此限制。換句話說,未成年子女即便有足夠財產或具謀生能力,父母仍有責任養育、照顧並教養其子女,這項責任不因父母的婚姻狀況(如離婚)而有所改變(民法第1116條之2)。當子女成年後,父母的這一義務即告終止,也不再負有養育與照顧的責任。

 

依據民法第1084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此項義務與民法第1114條第1款所定的直系血親間的扶養義務有所不同。未成年子女無論是否具備維持生活的能力,父母均負有無條件的扶養責任,這是出於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殊保護。而相對於此,直系血親之間的扶養義務則有其限制,只有在受扶養的一方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情況下,才得請求扶養,且不以年齡為限制。因此,成年子女若符合一定條件,仍有權利向父母請求扶養。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

 

然而,成年子女是否完全無法請求父母扶養?並非如此。根據民法第1114條與第1115條第1項的規定,直系血親之間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需優先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只有在尊親屬無法自力扶養時,才輪到尊親屬扶養卑親屬。這種扶養義務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與「無謀生能力」兩項要件,才可向父母請求扶養。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無法依靠個人財產與勞動所得維持基本生活。

 

成年子女扶養請求的適用情形

1. 成年後仍可請求扶養

部分法院認為,直系血親之間的扶養義務不限於未成年子女。即使成年子女具備工作能力,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如社會經濟情勢或失業)無法自力維持生活,仍享有受扶養的權利。例如,在學期間的成年學生未必因成年而喪失受扶養權利。然而,這些案例中,有些法院未對「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進行充分調查與判斷,因此具體適用情況可能存在不一致性。(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在102年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參照)

 

2. 成年後不可請求扶養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成年子女請求扶養應以「有無謀生能力」為主要判斷標準。儘管就學中的成年學生可能因兼職收入不足以支應全部生活費,從財力角度來看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但在謀生能力的判定上,法院通常認為成年子女若身體健全且具備一定學歷,即便透過課餘時間兼職工作,也足以獲得生活所需,因此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成年子女即使沒有穩定收入,只要具備基本謀生能力,扶養費的請求即會被駁回。

 

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的限制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扶養的情形屬例外,解釋時應從嚴掌握。若子女具備謀生能力或能透過努力獲得基本生活費,則父母無須再履行扶養義務。此外,即便在學子女有請求扶養的權利,仍須符合「就學有必要性」的條件。就讀大學通常被視為合理需求,故子女在大學期間的扶養請求較易獲支持。但若進一步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法院則會視其是否為生活維持的必要因素進行審查;若父母不同意支持繼續深造,則不構成扶養義務。同樣,若子女因自身原因延畢,則該情形被視為可歸責於子女,無法再次向父母請求扶養。

關於「謀生能力」的判定,並非僅指是否具有工作的能力。即使個人具備工作能力,但若因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實現自我維持生活,例如因社會經濟環境失業,或盡最大努力後仍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仍被視為無謀生能力,因此仍享有受扶養的權利。成年子女,特別是仍在學習階段的學生,在特定情況下,未必因年齡或其他因素喪失其受扶養的權利。

 

以在學學生為例,儘管成年後理論上應有自力更生的能力,但因就學期間專注於學業,通常難以期待其能立即投入勞動市場或完全靠自己的力量維持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可依法律請求父母繼續提供扶養,特別是當子女尚處於完成教育或專業培訓的關鍵階段時。然而,這樣的扶養請求並非無條件適用,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子女若因自身過失導致未能及時完成學業,或選擇無法明顯改善其謀生能力的進一步學業,則父母可依法拒絕繼續提供扶養。

 

法院在審理成年子女扶養案件時,會考量受扶養人是否確實存在無法維持生活的情形,以及是否具備一定的謀生能力。這意味著法院需要綜合評估申請人當前的生活狀況、學業進展及求職努力,並結合家庭經濟條件及社會現實給出判斷。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若成年子女因外部環境因素失業,或者雖有能力工作但無法合理預期其立即找到合適的工作,也可適用此條款請求扶養。

 

然而,成年子女提出扶養請求的案例也有其例外情形。例如,當子女有其他資源可供維持基本生活時,或者其就業能力明顯足以支持其生活但未積極努力時,法院可能會認定其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進而駁回其請求。此外,當子女要求父母負擔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額外開支,例如追求不必要的高等教育或高額生活費用時,法院也可能認為不符扶養的正當性。

 

-家事-親屬-扶養-成年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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