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約定如何分擔扶養費或照顧方式嗎?
問題摘要:
手足之間要求分擔扶養費用的門檻並不低,且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請求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對於如何分擔扶養責任,實務上更傾向於尊重家庭內部的協商與安排,而非完全依賴法律途徑來解決。扶養父母既是法律義務,更是孝道的體現。在實踐中,或許每個子女更應從自身能力與心意出發,共同分擔家庭責任,以維繫親情與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扶養是以維持生活為目的而提供之必要經濟扶助,在我國民法規定中,一定之親屬關係間,包含直系血親間(例如父子與祖孫)、兄弟姊妹以及夫妻間均互為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之人須因不能維持生活始得請求他人扶養,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尚有金錢或財產可供支應生活花費,就不能請求親人扶養。此外除了基於(祖)父母親及配偶之身分有權請求扶養之人以外,基於其他身分請求親屬扶養,例如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除了已陷入不能維生的情況,還必須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換言之,子女若是已成年又有謀生能力,就不能希望仰賴父母繼續提供生活費用。
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在法律上,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的關係,而且彼此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當父母要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時,法律上父母必須主張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但此時父母不需要「無謀生能力」。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成年子女依民法有扶養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但扶養的方法並不限於支付扶養費,其他方式如與父母同住一處並提供生活照料,也屬合法的扶養方法。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這項義務需基於父母的實際需要及子女的經濟能力進行公平安排,而非單純根據協議約定的金額強制執行。此外,父母在未成年期間對子女的扶養屬法定義務,要求成年子女返還相關費用可能被視為違反法律精神。
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當事人經濟能力、實際需要及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協議內容存在明顯不公平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則可能被判定無效。母親雖然耗盡精神和金錢養育子女,但扶養是父母的法定責任,無法藉協議向成年子女索取超出合理範圍的費用。
子女與父母可約定扶養方法嗎?
成年子女扶養父母的扶養方法中,扶養費只是其中一項,例如同居一處而受扶養,亦是一種扶養方法。因此,民法第1120條規定,就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如若當事人已經協議扶養之方法為給付扶養費者,只是就扶養金額不能協議時,則可向法院聲請酌定之。至於當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扶養方法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又,如果親屬會議不能召開、召開有困難、召開後不為決議或不能為決議時,則由有親屬會議召集權的人聲請法院處理。所謂「親屬會議」,是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親屬會議會員開會決定,其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或受扶養權利之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其為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實務上認為: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必須先協議決定扶養方法,如若不能協議,則應先由親屬會議來決定,如若無法召集親屬會議,則應經由有親屬會議召集權之人向法院聲請處理扶養方法!因此,父母向法院請求判決給付扶養費的狀況,必須是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已經協議以給付扶養費為方法,否則,成年子女願意與父母同居,而父母要求給付扶養費,因無法達成協議,必須先經由親屬會議決定,方能向法院訴請酌定扶養之方法。簡言之,扶養方法很多,只有父母與成年子女間都同意扶養之方法為給付扶養費時,並對於扶養費金額有爭執,方能直接訴請法院決定扶養費之金額,而不用經過親屬會議。
手足之間的扶養責任與分擔
除父母向子女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也經常處理手足之間分擔扶養責任的案件。例如,雲林地方法院曾審理過一起案件,其中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中的一人獨力承擔,而其他兄弟則以居住距離遠或需照顧自己家庭為由未盡扶養責任。該名獨力扶養母親的兒子因健康問題無法繼續承擔,遂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其他兄弟共同分擔扶養責任,並達成輪流扶養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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