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之扶養費或贍養費,一定要知道的關於錢的問題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後扶養費與贍養費常被混淆,但兩者適用情境不同。扶養費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即使未取得監護權,父母仍須負擔,金額依平均消費水準與雙方收入能力分攤,特殊教育或醫療費用可額外請求。即使離婚協議中放棄扶養費,子女仍可依法請求,拒付者可透過訴訟強制執行。贍養費則是無過失一方在生活困難時向有過失一方請求的補償,但法院審查嚴格,通常須透過協議確保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後扶養費與贍養費常讓人混淆,但這兩者其實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和適用情境,理解這些區別有助於釐清權利與義務。扶養費是指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的費用,而贍養費則是夫妻離婚後,無過失的一方向另一方請求的經濟支持。關於扶養費,支付的對象並不與監護權掛鉤,即使父母一方未取得子女的監護權,仍需承擔扶養費的義務。這是因為法律的核心在於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而非以監護權分配為前提。扶養費的金額計算並非主觀決定,而是以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作為參考,並依雙方收入能力進行比例分攤。但並非所有支出都能列入扶養費範疇,例如奢侈性開支通常無法要求對方分擔。然而,若能證明該費用為必要的,例如特殊教育或醫療開支,仍可要求對方承擔。

 

即便離婚協議中一方曾放棄扶養費,但這不會影響子女的法定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116條之2,子女仍可直接向父母請求扶養費,因為扶養義務屬法定義務,不能因協議免除。如果對方拒絕支付扶養費,應透過訴訟向法院請求裁定或判決,並取得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為了確保執行效果,建議協議時納入擔保條款,例如簽立本票、公證扶養義務,甚至以不動產作擔保,以防止對方日後無財產可供執行。

 

另一方面,贍養費的請求條件則更加嚴格。僅當無過失一方在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時,才能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經濟補償。然而,實務上對「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非常嚴苛,因此許多案件無法達到請求標準。通常,贍養費的支付多依賴協議達成。若對方急於結束婚姻,協議中可以加入贍養費條款,具體明確地規範金額與支付期限,以免未來產生糾紛。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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