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的扶養的程度與方法應如何決定?
問題摘要:
扶養義務的核心在於根據受扶養者的需要與負扶養者的能力制定合理的支持方案。當協議無法解決分歧時,通過親屬會議或法院裁定,既保障受扶養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減輕負扶養者的負擔,使扶養義務的履行具有可操作性和公平性。扶養的程度和方法既要符合當時的現實需求,又應能適應未來可能的變化。在協議簽訂時,應注重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和潛在風險,以確保扶養義務的履行既公平又切實可行。如果確因情勢變更導致現有扶養安排不再合理,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變更請求,通過司法程序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扶養義務是法律中一項基於家庭倫理和社會公益的責任,其內容涉及扶養的程度與方法。根據《民法》第1119條和第1120條的規定:「扶養的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而「扶養的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的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扶養的程度
扶養的程度是根據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求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來決定的。這其中所謂的「需要」並非僅指基本生存需求,而是涵蓋一個人生活的所有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的日常費用、醫療開支、休閒娛樂等多方面。舉例來說,若受扶養權利者因病需負擔醫療費用,這些開支亦屬於扶養義務的範疇。扶養的需求應包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費用,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突發疾病所需的醫療費用,均不可忽略。
扶養的方法
扶養的方法,原則上由相關當事人協議決定。這意味著,家庭成員之間可以透過協商來確定扶養的方式及相關細節,例如支付金額、支付頻率及其他形式的支持。但在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共識時,可以通過親屬會議討論並決定。若連親屬會議也無法解決爭議,則可向法院申請裁定,由法院依據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例如,當父母與子女在扶養費用的分配上存在分歧時,法院會依據負扶養義務者的收入狀況、財務能力以及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求,合理裁定扶養的標準與方式。這既考慮到受扶養權利者的生活需求,也避免因扶養義務給負擔者造成過重的經濟壓力。
扶養的程度與方法具有靈活性,但其核心在於平衡雙方權益。負扶養義務者應在自身能力範圍內盡最大努力支持受扶養權利者,而受扶養權利者也應理解和尊重負扶養義務者的實際能力。這種平衡既體現法律的公平性,也維護家庭倫理和社會和諧。
扶養之程度變更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定有明文。且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如有情事變更,亦非不得請求變更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參照)。
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倘於協議時,就扶養過程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衡量,自不得於協議成立後,始以該可能預料情事之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參照)。
扶養的程度應根據受扶養權利者的需求以及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與身份來確定,《民法》第1119條有明確規定。此外,扶養的程度及方法在當事人之間如果因情勢變更而不再適用,亦可依法提出變更請求,這一點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中有所參照。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受扶養權利人的需求或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份發生變動,或者其他客觀情勢發生重大改變,這些情況在協議成立時通常難以預見。如果不對扶養協議加以調整,可能會導致實際情況與協議內容不符,進而產生不公平的後果。例如,受扶養權利人因突發疾病增加大量醫療開支,或負扶養義務人因收入驟降而無力支付原約定的扶養費,這些情況都屬於情勢變更的範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協議成立時,當事人已經能夠合理預見扶養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變化,並基於此進行評估和衡量,那麼在協議達成後,當事人就不得再以預料中的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變更扶養的程度和方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也明確指出,當事人本應在協議時充分考慮可能的情勢變化,協議成立後再以該等情勢為由提出變更請求,是不可取的。
舉例來說,若在協議時,雙方已知負扶養義務人可能會面臨收入不穩定的風險,這本是可以預見的情勢,當事人應在協議中充分考量並制定相應條款,而非待風險發生後再主張變更。相反,如果協議成立後,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負扶養義務人完全喪失收入來源或受扶養權利人出現重大需求變動,則可以此為由依情勢變更原則提出變更請求。
情勢變更原則的存在旨在平衡扶養權利人和義務人的利益,確保扶養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公平合理。當事人在擬定扶養協議時,應盡可能周全地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和未來可能的變化,並留下適當的調整空間,以避免因情勢突變而引發糾紛。即便如此,當實際情況超出預期時,法律也為當事人提供請求變更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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