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並無須清償配偶的個人債務,除非該債務與家庭生活費用有關,否則夫妻雙方的財務仍是獨立運作的。因此,為了避免因配偶的財務問題影響自身,夫妻應及早規劃財務,保持清楚的財務記錄,並透過適當的法律手段,例如財產契約或婚前協議,來確保自身的財務權益不受影響,特別是當配偶有高額債務或不良財務習慣時,更應積極保護自身財產,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民法第1023條的規定賦予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即可以請求對方償還其代償債務的權利,且舉證責任較為寬鬆,請求人只需證明自己確實支付了對方的債務,即可成立請求償還的權利,而若對方主張該筆款項屬於贈與或其他特別財務安排,則須負擔舉證責任,這項規定在保護夫妻個別財產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並確保財務獨立性不會因婚姻關係而遭受不公平的影響,因此,在實務上,若夫妻間有代償債務的情況,建議當事人應妥善記錄財務交易明細,避免日後發生財產爭議時,因缺乏證據而無法成功請求償還款項,此外,若發現對方刻意規避財產責任,也可透過法律程序,確保自身權益獲得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也就是說,夫妻各自對自己所負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不會因婚姻關係而使一方自動成為另一方債務的共同責任人。因此,如果配偶在婚前或婚後因個人因素積欠債務,例如信用卡債務、貸款、投資損失或賭博欠款等,另一方原則上不需負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配偶共同償還該筆債務,這使得夫妻在財務管理上仍能維持個人獨立性,避免因配偶的財務問題而影響自身的經濟狀況。

 

然而,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這表示,若債務是為維持家庭生活所產生,例如支付家庭日常開銷、子女教育費、醫療費、房貸或租金等,則夫妻雙方都需共同承擔,即使其中一方並未直接借款或簽署契約,仍可能因連帶責任而被追討。例如,若配偶向銀行貸款用於支付房租或家庭生活費,即便貸款是以個人名義申請,法院仍可能認定該筆債務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從而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此外,若夫妻共同購買房屋並辦理聯名貸款,即便貸款文件上僅有一方的名字,因該貸款與家庭生活有關,另一方仍可能需負連帶責任。因此,判斷是否需清償配偶的債務,關鍵在於該筆債務是否與家庭生活費用有關,若為個人消費或投資所致,則另一方無須承擔,若屬維持家庭開銷,則夫妻雙方需共同負責。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依據債務用途來判斷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例如,若配偶舉債購買名牌奢侈品、參與高風險投資或因賭博欠債,則法院一般會認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應由夫妻共同負擔。但若債務涉及房租、子女教育費、家庭必需品購置等,法院可能會認定該債務與家庭生活有關,另一方即可能被要求共同承擔。因此,若希望避免因配偶的個人財務問題而影響自身,夫妻應保持良好的財務透明度,並可在婚前或婚後簽訂財產契約,以明確規範各自的財務責任。此外,夫妻可透過簽訂財產分別制契約,來確保雙方的財產與債務互不影響,這樣即便一方積欠個人債務,也不會影響另一方的財務權益。

 

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的特別規定將使夫妻間請求對方償還代為清償債務之金錢時,產生舉證責任降低甚至倒置的效果:「按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依該條規定向他方請求償還代為清償債務時,僅須證明其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為已足,倘他方抗辯夫妻間另有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之特別約定者,自應由他方就該有利之特別約定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43號 判決、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參照)。

 

民法第1023條的特別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若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代為清償另一方的債務,即便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仍然可以依法請求對方償還該筆款項,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夫妻間財產的獨立性,避免因財務混同而產生不公平的經濟負擔,並賦予債權一方有追償的法律依據。

 

實務上,當夫妻之一方向法院請求對方償還其代為清償的債務時,舉證責任相對較為寬鬆,請求人僅需證明其確實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了對方的債務,即可成立請求償還的權利,而無須證明當時雙方是否有任何特別的財務約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相對於一般債務關係來說較為寬鬆,使請求人在法院訴訟中能夠較容易獲得支持。

 

然而,若被請求的一方認為此筆款項是基於夫妻間的贈與,或是有其他特別約定,例如同意以此筆款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費用,則舉證責任將轉由該方負擔,這意味著,若夫妻一方試圖抗辯該款項不應歸還,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確實有其他財務協議,例如書面協議、訊息往來紀錄,或過往夫妻間的財務管理方式等,若無法舉證,則法院通常仍會認定該款項屬於應償還的債務,從而支持請求償還的一方。

 

在實務操作上,這項法律規定對於保護代償債務的一方具有極大的幫助,例如,若夫妻一方因對方無力償還信用卡欠款或貸款,而主動幫忙代繳,則即便當時並未明確約定償還方式,未來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023條請求對方償還,此外,若代償的一方發現對方刻意隱匿財產,試圖規避償還責任,則亦可透過法律程序,要求法院調查對方財產狀況,確保自身的財務權益不受影響。

 

然而,若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長期的財務互助關係,例如一方長期支付房貸、車貸、或其他生活支出,而未有明確區分夫妻財產,此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能會夫妻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來判斷該筆款項是否應被視為應償還的債務,或者僅屬於夫妻間的日常財務支出,這也意味著,若夫妻長期以共同財產管理方式生活,且無法清楚區分個別的財務負擔,則法院可能會傾向於認定該款項屬於夫妻財務分擔,而非債務性質,因此,若夫妻之一方希望未來能夠成功請求對方償還代償款項,則應妥善保留財務紀錄,例如銀行轉帳紀錄、還款明細、對話紀錄等,以確保在訴訟過程中能夠充分證明該款項確實屬於個人財務支出,而非一般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一部分。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0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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