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若夫妻財務管理發生嚴重問題,或有一方試圖規避財產分配責任,則另一方可以依據民法第1010條的規定,單方面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以確保自身的財務獨立性,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變更財產制的條件,並在必要時作出裁定,而一旦裁定成立,則夫妻財產將不再合併計算,而是各自獨立管理,此外,法院還會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進行財產清算,確保財務較少的一方仍能獲得合理的補償,因此,若發現配偶有惡意隱匿財產、不負責任的財務行為,或婚姻關係已難以維持,則可以考慮透過法律途徑聲請改變財產制度,以確保自身的財務安全,避免因對方的不當行為而影響個人財務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10條的規定,夫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即便尚未離婚,也可以單方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當夫妻一方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例如不提供家庭生活費用、財務狀況惡化、無正當理由拒絕財產處分、管理共同財產不當,甚至惡意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時,法院可依照他方的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從而確保財務較穩定的一方不會因對方的不當行為而蒙受經濟損失。

 

具體而言,民法第1010條第1項列舉了幾種可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首先,若夫妻一方依法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卻長期不支付,導致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開銷,則法院可以依請求改變夫妻財產制,使財務負擔較重的一方不再受限於法定財產制的規範,避免因對方的不作為而影響自身的經濟狀況,其次,若夫妻一方負債過多,甚至已無力清償,則這筆債務可能會影響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財務較穩定的一方可向法院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以確保自己的財產不會受到對方債務問題的波及,這對於一方財務管理混亂或投資失敗而導致債務累積的情況尤為重要,能有效防止夫妻另一方被牽連而須共同承擔債務風險。

 

再者,若夫妻一方依法應取得對方同意才能處分特定財產,但對方卻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例如夫妻擁有一筆共同資產,須由雙方協商才能進行出售或轉讓,然而其中一方惡意阻撓,不願合作,導致財產管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亦可允許聲請人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其財務管理更加獨立,此外,若夫妻一方負責管理共同財產,卻有明顯不當的管理行為,例如將共同財產用於不當投資,或長期疏於管理,甚至拒絕改善,這類行為可能會對家庭經濟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另一方可請求法院改為分別財產制,以確保財務管理權益不受侵害。

 

其中,最具爭議性的一項是民法第1010條第一項第五款,即若夫妻一方透過不當方式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改變財產制度,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夫妻關係惡化時,其中一方試圖轉移財產,或刻意將財產低價出售給親友,以規避未來的財產分配,例如夫妻即將離婚時,一方突然將名下的資產轉讓給親屬,或刻意揮霍財產,使剩餘財產減少,進而影響另一方的財產分配權利,這種行為若經法院認定確實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構成威脅,則法院可應請求改變財產制度,使財產較多的一方無法再透過這類行為規避分配責任。

 

此外,民法第1010條第一項第六款也規定,若夫妻間發生其他重大事由,法院可依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這項規定的適用範圍相對彈性,法院會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重大事由,例如夫妻一方長期失蹤,或有其他嚴重影響財務穩定的行為,法院可依據這項條款允許改變財產制,而民法第1010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若夫妻的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夫妻之間已經無法維持共同生活,且分居時間已達六個月以上,則無論哪一方都可以聲請改變財產制,這項條款的重點在於,當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且財務狀況已無法維持時,法律允許透過分別財產制來保護雙方的財務獨立性,避免其中一方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遭受財務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當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後,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在改變財產制度的同時,夫妻仍須清算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差額,確保財務較少的一方仍能獲得合理的財產補償,因此,聲請分別財產制並不代表財產分配問題可以完全規避,仍須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清算,以確保雙方的財產權益不受影響。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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