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若此原則導致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分配額,這項法律設計的目的是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一方在婚姻中毫無貢獻卻能享受婚姻帶來的財產利益,透過法院實務與最新修法,可以看出財產分配制度已朝向更為精細化的標準發展,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法定標準外,仍應綜合考量夫妻實際的財務狀況與家庭付出,確保在個案中做出最公平合理的判決,因此,若一方在婚姻中對家庭經濟完全沒有貢獻,甚至依賴另一方支撐家庭,則法院在判決時,完全可以依據「顯失公平」原則,調整甚至剝奪該方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避免財產分配變成對於不負責任行為的獎勵,確保婚姻中的財產分配能夠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的規定,在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時,若單純以平均分配方式處理財產將導致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有權酌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以確保財產分配的合理性,避免某一方因婚姻存續期間未盡責任,卻在離婚時獲得不當的財產利益。這項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財產分配的公平性,特別是當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或家事勞動毫無貢獻,甚至浪費財產時,法院得以透過調整分配比例,防止該方獲取不當利益。

 

法院實務上對於「顯失公平」的認定已有許多判例,例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認為,若夫妻一方不務正業,揮霍財產,或未對家庭財務累積有所貢獻,則其並無參與分配剩餘財產的正當基礎,法院可以依據公平原則調整其可獲得的財產份額,甚至免除其分配權利,這表示,如果婚姻存續期間,某一方對家庭經濟毫無貢獻,甚至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開銷,那麼即便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是平均分配,法院仍可基於公平考量,減少甚至剝奪該方的分配額。同樣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也認為,若夫妻分居後,一方對家庭生活已無貢獻,亦可作為調整剩餘財產分配額度的依據,這樣的判例顯示,在處理財產分配問題時,法院會考量夫妻雙方對家庭的整體貢獻,而非僅僅依據財產數額進行機械式分配。

 

2020年12月30日,立法院通過了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修正案,進一步明確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是否公平時,應參考多項法定標準,包括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與養育、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這項修法的目的在於將過去法院判決中對於「顯失公平」的標準法制化,使法院在裁判時能有更具體的依據,以確保財產分配的公正性。

 

然而,這項修法也引發了一些法律實務上的討論,過去法院在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中,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個案的特殊情形,靈活調整財產分配比例,然而修法後,是否會因條文明確列舉法定要件,而限制法院對其他未明文規定情況的考量,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認為,法院應仍可審酌法定標準以外的因素,否則若夫妻其中一方刻意經營表面上的符合條件,而實際上未真正對婚姻與家庭做出貢獻,則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院仍應保有一定的裁量權,以確保在不同的案件中,都能實際情況做出最公平合理的裁決。

 

舉例來說,若夫妻關係中,一方長期不負擔家庭開銷,甚至花費對方所賺取的金錢,而另一方則獨自支撐家庭經濟,這樣的情況下,若機械式地適用平均分配原則,顯然對較有責任的一方不公平,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應該透過審慎調查,判斷雙方在婚姻中的實際付出,並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適當調整財產分配額度,確保對於不負責任的一方不會給予過多的財產分配權利,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完全免除其分配額。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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