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現行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婚前財產增值是否需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但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因市場變動導致的增值仍屬於婚前財產,不需分配。然而,若增值部分是因婚後投入夫妻共同財產或經營管理所致,則可能會被法院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範圍。因此,對於希望確保婚前財產完整性的人,應在婚姻存續期間妥善管理財務,並透過適當的法律手段來確保財產權益不受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房屋增值屬於「物本身價值之增值」,不符合孳息之要件,所以不適用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值,增值範圍仍非婚後財產,不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即使在婚後因市場行情上漲而增值,該增值部分原則上仍屬於婚前財產,不需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各自所有,因此婚前財產即便在婚後增值,仍歸屬於原所有人,而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然而,與婚前不動產漲價情況不同,若該房產的增值並非單純因市場變動,而是因婚後投入夫妻共同財產,例如進行裝修、改建或償還貸款,則該增值部分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婚後財產的一部分,並需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例如,若婚前購入的房屋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修繕費用,使得房屋價值上升,則這部分價值的提升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婚後財產,並在離婚時進行分配。此外,若婚後以夫妻共同收入償還該房屋的貸款本金,則婚後償還的部分仍需計入婚後財產範圍,以確保另一方在財產分配時獲得合理補償。

 

目前實務上,有法院判決認為婚前購置的不動產,即便因市場變動而增值,該增值部分仍歸原所有人所有,不需納入分配範圍,這是因為不動產價值的變動並非由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所致,而是市場供需變化導致的自然增值,法院通常不會將這類增值視為婚後財產的一部分。但如果房屋的增值是因為婚後的共同經營,例如翻新裝修、增建改造,或是租賃經營獲得收益,則法院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並要求分配部分增值利益給配偶。

 

因此,對於希望確保婚前財產不受影響的人,應特別注意財產的管理方式,若希望避免房產價值增長部分納入夫妻財產分配,應儘可能避免使用婚後的收入進行還款或裝修,並保留完整的財產來源證據,例如購屋契約、付款證明、貸款還款紀錄等,以確保房屋價值增長屬於個人財產範疇。此外,夫妻亦可透過婚前或婚後財產契約明確約定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以降低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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