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問題摘要:
雖然婚前購買的房屋或股票仍然屬於個人財產,但該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收益,例如房租或股息,法律上仍視為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因此,對於擁有婚前財產的人,應特別注意財務管理方式,確保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符合自身需求,並透過適當的法律規劃,確保財產權益在婚姻存續期間及婚姻關係終止時都能夠獲得合理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雖然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如房屋)或投資(如股票)屬於個人財產,但該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收益,無論是房租收入還是股票股息,均屬於婚後財產,並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代表,即使某一方婚前已經購買房屋或股票,婚後因該房產出租而獲得租金收入,或因持有股票而獲得股息,這些收入仍然算作婚後所得,因此,若夫妻在婚後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或配偶死亡),財產較多的一方仍需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使財產較少的一方能夠獲得一定比例的補償。
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雖然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如房屋)或投資(如股票)屬於個人財產,但該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收益,例如房租收入或股票的股息,則屬於婚後財產,並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代表,即使某一方婚前已經購買房屋或股票,婚後因該房產出租而獲得租金收入,或因股票持有而獲得股息,這些收入仍然算作婚後所得,離婚時,財產較多的一方仍需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使財產較少的一方能夠獲得一定比例的補償。
孳息是指由民法上的「物」及「權利」所產生的收益,又可以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例如果實、雞蛋、牛奶等依照物的自然使用方法產生的額外收益;或是依據法律關係產生的額外利益,如把錢存入銀行所產生的利息。
民法第69條:「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在法律上,這些來自於婚前財產的收益被歸類為孳息,孳息是指由民法上所稱的「物」或「權利」所產生的收益,孳息又可進一步區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民法第69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使用方式所產生的額外收益,例如果樹的果實、動物所產生的雞蛋、牛奶等,這類孳息通常與自然界的繁衍或生長有關,法定孳息則是指因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收益,例如將金錢存入銀行所產生的利息,將房屋出租而獲得的租金,或因持有股票而獲得的股息,這些孳息並非物本身的產出,而是因為交易、租賃或其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收益。
依據這一原則,夫妻一方若在婚前已購買房屋或股票,雖然該資產本身仍屬於個人財產,但該資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租金收入、股息或利息,即屬於婚後財產,這種區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經濟成果,能夠公平地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因此,在離婚或夫妻財產制消滅時,法院會要求財產較多的一方,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一,對財產較少的一方進行合理的補償,舉例而言,若丈夫在婚前已經購買了一間房屋,但婚後該房屋被出租,每月收取租金收入,則該租金雖然來自於婚前財產,但仍被視為婚後所得,因此,這筆租金收入在夫妻財產制消滅時,必須納入剩餘財產計算,進行公平分配。
同樣地,若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購買股票,婚後因持有股票而獲得股息,則這些股息收益亦屬於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項規定的重要性在於,若沒有這樣的區分,那麼財產較多的一方可能會透過婚前購買的資產,不斷產生收益,而這些收益將完全歸屬於個人所有,從而影響婚後財產的公平分配,然而,透過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確保了來自個人財產的孳息,在婚後能夠公平地計入夫妻財產之中,以防止財產分配的不公平。
在實務上,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時,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提供財產明細,並針對婚前與婚後財產進行區分,若有爭議,法院可能會委託專業鑑價機構,對於婚後的孳息進行評估,例如房屋租金的總收入、股息的累積數額等,確保財產較少的一方能夠獲得合理的財產分配,此外,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婚後所得的租金、股息或利息再次投資,而該投資產生了額外的收益,那麼這些額外收益亦屬於婚後財產,應一併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這項規定的法律精神在於,雖然婚前財產仍然維持個人所有,但婚後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累積的財產增值,因此應當被視為婚後財產,而非個人財產。例如,若某人婚前購買了一間房子,婚後以該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即便房屋本身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但該房屋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租金收入,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納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同理,若某人婚前購買了一批股票,婚後該股票所發放的股息,也應歸入婚後財產範圍。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在判斷這類財產收益的歸屬時,會特別關注該收益是否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例如,若某筆股息是在離婚後才發放,則不會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反之,若股息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則即使該股票本身為婚前財產,該筆股息仍應作為婚後財產進行分配。同樣地,房租收入亦須依實際收取的時間點來判斷是否屬於婚後財產,例如若租金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收取,則應視為婚後財產,若租約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但租金支付時間點已超過婚姻關係終止的時點,則該部分租金可能不被視為婚後財產。
為了避免日後因財產收益歸屬問題而產生爭議,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應妥善規劃財務,若希望保留婚前財產的收益作為個人所有,可透過簽訂財產契約,例如分別財產制,來確保婚前財產的收益不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範圍。此外,個人亦應保留完整的財產收益紀錄,例如租金收據、銀行入帳紀錄、股息發放明細等,以便在日後財產分配時能夠清楚區分財產來源,確保自身的財產權益不受影響。
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婚前財產本身仍屬於個人財產,但該財產所產生的租金、股息、利息等收益,則屬於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項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婚姻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能夠公平地分配給夫妻雙方,避免因個人財產的孳息而造成財產分配的不公平,因此,在財產分配訴訟中,夫妻雙方應注意財產的區分,確保自身的財產權益不受影響,若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或試圖規避剩餘財產分配,亦可透過法律程序,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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