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房產是配偶婚前購買的,但若婚後以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則該部分的還款金額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以確保財產公平性,因此,在婚姻財務規劃上,應盡可能保持財務透明,並適時採取法律保障措施,以避免日後因財產分配問題而產生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民法第1030-2條第1項的規定,若配偶在婚前購買房產,但婚後卻以共同生活期間的收入來償還貸款,而另一方則負擔生活費,則這部分婚後收入支付的款項,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換句話說,婚後共同的努力所得不應單方面轉化為婚前財產的增值,而在婚姻關係結束時,讓另一方完全無法分享這些資產,因此法律特別設立此規定,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夫妻一方因婚姻關係而無償增值個人婚前財產,而另一方卻完全得不到任何補償。

 

在實務上,若婚姻存續期間,配偶的婚前房屋貸款以婚後收入清償,法院通常會計算婚後還款的總金額,並將其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例如,若婚姻存續期間,丈夫以婚後收入償還房貸共計200萬元,而妻子則負擔家庭生活開銷,則離婚時,該200萬元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而不應單純視為丈夫個人的財產。此外,若房屋因為婚後還款增加了價值,例如婚後償還貸款導致房產增值,或因市場價格變動而上漲,法院在分配剩餘財產時,亦可能考量這部分的價值變動,使另一方能獲得合理的財產補償。

 

這項法律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夫妻財產的公平分配,避免婚姻關係中有一方完全犧牲自己,承擔生活開銷,而另一方則利用共同生活期間的收入增加個人財產的價值。因此,即使房屋原本是婚前財產,若婚後持續使用婚後收入還款,則該還款金額仍會被計入夫妻的剩餘財產,確保另一方在婚姻結束時,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

 

然而,為了避免日後發生財產爭議,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該妥善記錄財務流向,例如保留貸款還款紀錄、銀行匯款證明、生活費支付證明等,以便在日後需要財產分配時,能夠提供具體的證據,確保自身的權益獲得保障。此外,夫妻亦可透過財產契約來明確約定婚後財產的處理方式,例如婚後共同財產如何運用、如何分配貸款負擔及生活費用,以確保雙方的權益都能得到合理保障。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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