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送我的房子,房租、漲價要分對方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娘家贈與的房子本身屬於個人財產,不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範圍;但房屋產生的租金屬於婚後所得,應列入財產分配。此外,房價增值若純粹來自市場變動,仍歸個人所有;但若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投入,則可能影響財產分配的結果。因此,雖然法律條文看似簡單,但實務上仍需針對每個個案的具體情形來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在這裡所謂的孳息,指的是利息、股息、租金...等等,所以如果是屬於婚前財產,雖然財產本身不用分給對方,但是在婚後產生的房租、股息,還是要在離婚時列入財產分配。那父母贈與的財產是不是也適用這個法條,贈與的財產本身雖然不用分,但是產生的利息、股息、租金離婚時也要分給對方呢?

 

目前的法條雖然沒有特別針對夫妻婚後財產的分配細節寫得非常清楚,但過去的訴訟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高等法院確實曾經做出需要將部分財產分給配偶的判決,例如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33號判決便認為,某些特定情況下,夫妻一方的婚後財產所得需要分配給另一方。這也讓許多人對於婚姻期間財產的界定產生疑問,尤其是涉及婚前取得的財產及其婚後增值的部分,例如有些人會問:「如果娘家送我一棟房子,讓我收房租,那麼這筆租金收入是否也要分給配偶?」

 

針對這個問題,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在這裡,所謂的孳息指的是原財產所生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等,因此,如果這棟房子是在婚前或婚內透過父母贈與取得,那麼該房屋本身仍然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納入財產分配範圍。然而,該房屋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租金,則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時需要納入財產分配範圍,這意味著儘管房屋本身不必分給對方,但房屋帶來的收益仍然屬於婚後所得,因此需要在夫妻財產分配時考量。

 

民法關於夫妻婚後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看似簡單,實則涉及諸多細節與個案的特殊情況,導致實務運作時可能出現不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例如,有人問到:若娘家贈與一棟房子供自己收取租金,離婚時房租所得是否需要分給配偶?此外,該房屋多年來漲價近一倍,這部分的增值是否也需納入分配範圍?這些問題的關鍵點在於,婚後所得與婚前或婚內贈與財產之間的界線如何劃分。

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這裡的「孳息」指的是財產所生之收益,例如利息、股息、租金等。因此,雖然娘家贈與的房屋本身屬於個人財產,不納入婚後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但該房屋婚後所產生的租金,仍然屬於夫妻雙方可分配的婚後財產。因此,即便房子是娘家送的,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房產有產生租金收入,那麼這些租金在離婚時就屬於財產分配的範圍,需要納入計算。

至於房價漲幅的部分,則須進一步討論。若房屋價值的增加僅是因為市場因素,例如通貨膨脹、房地產市場景氣提升等,則該增值仍歸屬於原房產所有權人,即配偶無權要求分配這部分增值。然而,若房屋的增值與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有關,例如配偶出資翻修房屋、繳納房貸、支付裝修費用等,則這部分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付出的價值增加,可能被認定為可分配的財產範圍。例如,如果夫妻在婚後共同出資修繕房屋,使房屋價值上升,則離婚時,配偶有可能主張部分增值應納入財產分配之中。

此外,若該房屋是以租金收入來償還貸款,而租金收入本身又屬於婚後財產,那麼等於夫妻共同承擔房屋價值提升的過程,此時若發生離婚,則房屋增值的部分可能仍須考量是否有配偶的財產貢獻,進而影響財產分配結果。因此,實務上會視具體情況來判斷,若房屋的增值單純是市場變動,則不需分配;但若有夫妻雙方的共同貢獻,例如以婚後財產支付房貸或修繕,則可能構成財產分配的一部分。

 

接下來,許多人會進一步思考另一個問題,也就是房價的增值是否需要分配給配偶。舉例來說,假設爸媽送一間價值八百萬的房子,經過多年後,房價漲到一千六百萬,若現在把它賣掉,相當於賺八百萬,那麼這筆增值的部分是否也算是婚後賺取的財產,必須分給配偶呢?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已經針對這類案件作出明確的判決,不動產的價值波動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政府政策、房市供需等因素息息相關,與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經營並無直接關聯。因此,房價的增值屬於市場變動帶來的價值提升,並非因夫妻共同奮鬥所創造的財富,因此不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範圍。此外,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的「孳息」是指原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而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例如土地租金、股票股利、存款利息等皆屬於可分配的孳息範圍,但不動產的價格增減並非孳息,因此不屬於可分配的婚後財產。因此,即使婚後房價翻倍,這部分增值仍然屬於原房產所有人,並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必須分給配偶。

(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判決、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29號判決)

 

房產本身若是婚前購買或婚內由父母贈與,則屬於個人財產,不需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的範圍。然而,該房產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租金收益,則這些租金屬於婚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納入財產分配的考量範圍。此外,若房價因市場因素上漲,則這種增值並不屬於婚後財產,配偶無權要求分配這部分的收益。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孳息-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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