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顧病父 妻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不孝子孫的制裁,主要是透過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繼承權剝奪機制,但該機制無法阻止代位繼承,因此,若要有效防止不孝子孫繼承遺產,最關鍵的是事前透過遺囑、贈與、信託等方式妥善安排財產分配,而非等到去世後才讓法定繼承發生,否則即便透過訴訟剝奪繼承權,仍可能無法阻止其子女透過代位繼承獲取遺產。因此,面對可能的不孝子孫,最有效的方法是事前規劃,而非事後補救,以確保財產能夠按照自身的意願分配,而不至於落入不孝之人手中。在夫妻財產關係中,若無特殊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配偶無權處分對方的不動產,即便在去世後,仍需依據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則進行計算,且獲得的財產受限於許多條件,因此,若希望確保配偶的財產權益,最好的方式是透過生前贈與或信託機制來規劃財產,以確保財產順利移轉,避免因病危或法律程序上的限制導致無法處分財產的困境
律師回答:
若當事者病危在病床上,意識不清楚,名下有不動產,子女不願照顧。請問妻子是否可以拿房子抵押貸款來付醫藥費?妻子可以賣房子嗎?當事者有5名子女,若都不願意繼承,能不能在當事者生前,讓子女簽下放棄繼承或任何類似文件?若當事者突然往生了,妻子是繼承全部遺產?還是子女也有?
這種不孝行為,究竟應如何制裁呢?
首先,其實除非事前規劃,否則等死後再處理,皆來不及,
事前拋棄無效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由於繼承事實尚未發生,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可以拋棄,此時拋棄並不會發生法律效果。所以,縱使在被繼承人生前有令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仍可依法繼承遺產。
喪失繼承權無法阻止代位繼承
另外,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而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權,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繼承事實尚未發生之前,繼承人並無法律上的繼承權,因此無法提前拋棄繼承,即便被繼承人生前要求繼承人放棄繼承,該放棄在法律上仍不具效力,繼承人仍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繼承遺產。此外,遺產繼承人依次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配偶則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並按人數分配,因此,若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及子女仍健在,則遺產將由配偶與子女平均繼承。
然而,若子女生前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污辱行為,則可能因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而喪失繼承權。惟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若子生前對父有民法第1145條第5款重大的虐待或污辱,例如長年未探視父,經父表示不得繼承遺產,此時孫的代位繼承權是否會受到子的影響而不得繼承或因此減少繼承的金額呢?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30號民事判決認為,因代位繼承是以自己本來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判斷。故本案中,即使子喪失繼承權,只要孫本身未違反民法第1145條各款規定事由,孫還是可以代位繼承且應繼承的遺產金額不會受到影響喔!
即使某繼承人因不孝行為被剝奪繼承權,該繼承人的子女仍可能透過代位繼承繼承遺產。代位繼承的基礎是以自己本來應有的繼承權繼承遺產,而非繼承被代位人的權利,因此,若被繼承人剝奪了某位不孝子女的繼承權,但該人的子女(即孫子女)本身未違反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則孫子女仍可依法代位繼承,且繼承份額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單純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並不足以確保該人家族不再繼承遺產。
若未事先做好規劃,等到被繼承人去世後再處理,往往為時已晚,因為民法規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若事前未有具體的法律安排,即使生前表達過希望剝奪某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該人仍然依法享有繼承權,除非符合法律上可剝奪繼承權的條件。此外,即便某繼承人因重大不孝行為而喪失繼承權,該繼承人的子孫仍可能透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原應屬於該人的遺產,因此,單純依賴剝奪繼承權的方式,並無法完全防止不孝子孫獲取遺產。
另一半要如何保障權利
若想防止不孝子孫繼承遺產,最有效的方法是事前做好遺產規劃,避免事後產生爭議。首先,可以透過訂立有效的遺囑,明確指定繼承人及財產分配方式,並依法剝奪不孝子孫的繼承權。遺囑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形式,例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或密封遺囑,才能確保其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考慮將財產提前贈與給特定的家族成員或信賴的親屬,藉此避免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此外,設立信託也是一種有效的方式,被繼承人可以透過信託機制管理財產,並設定特定的繼承條件,例如若受益人未履行扶養義務,則不得領取信託財產,以確保財產被妥善運用。
如果夫妻沒有其他約定,則夫妻間財產關係即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依照民法第1018條規定,是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個人財產,故妻子依法並無權直接處分(包括抵押貸款、變賣)丈夫的不動產。充其量僅是在死亡後,可以因為房屋如為婚後財產先以剩餘財產分配方式,可能獲得約一半價值的補償。但前提受限太多,除了要是婚後財產,更重要就是另一半沒有財產的狀況才能獲得一半價值。
妻子並無權直接處分丈夫的不動產,包括抵押貸款或變賣,即便夫妻關係密切,財產仍屬個人所有,除非雙方有另外約定財產制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變更財產權屬。即便是在丈夫去世後,若該不動產屬於婚後財產,妻子也僅能依照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獲得一部分價值的補償,但這仍然受到多項條件限制,例如該不動產必須確定為婚後取得,且需經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此外,若丈夫仍有其他財產,則妻子未必能獲得該不動產一半價值的補償,因為剩餘財產分配原則是基於夫妻雙方財產的整體計算,而非單獨針對某一筆財產進行分配,因此,若丈夫仍有其他財產,則妻子獲得的金額將有所變動,甚至可能遠低於不動產價值的一半,因此,若希望確保配偶的財產權益,事前規劃即顯得格外重要。
此時贈與,尤其附負擔贈與是可以考慮的處理方式,一夫妻贈與免稅,二是可以在贈與中加上照顧配偶義務。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應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但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事宜案件,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妻間的贈與依法免稅,不需繳納贈與稅,其次,可以透過贈與契約附加照顧配偶的義務,例如規定受贈人須負擔配偶的生活費、醫療照顧等,以確保配偶未來的生活無虞,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課贈與稅,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若丈夫已病危且無法清楚理解抵押貸款或不動產變賣的法律意義,甚至處於無意識狀態,則妻子恐怕無法辦理任何不動產的抵押貸款或直接變賣,因為不動產處分必須取得所有權人的有效同意,而在丈夫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任何財產處分都將受到限制,若妻子希望進行財產處理,則需透過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由法院指定監護人後,才能由監護人代理進行財產處分,然而,此過程需經過司法程序,並非短時間內可完成,因此,若希望避免此類問題,應及早進行財產規劃。
生前進行適當的財產規劃才是最妥善的方式,其中,贈與與信託是最常見且合法的規劃手段,透過贈與,丈夫可以在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給妻子,以確保妻子未來的生活保障,並避免因病危或意外導致無法處分財產的問題,此外,若擔心受贈人未來可能變更處分方式,亦可透過附負擔贈與的方式,要求受贈人履行特定義務,例如提供照顧、支付生活費等,確保財產仍能發揮保障配偶的功能,另一方面,信託亦是一種有效的財產管理工具,丈夫可以將財產設立信託,並指定受益人為妻子,確保妻子即便在丈夫去世後,仍能透過信託機制獲得生活保障,並避免因繼承程序或其他法律因素導致財產流失,特別是在家庭財產較為複雜的情況下,信託不僅能保障配偶的權益,還能確保財產按照設立人的意願進行管理與分配,因此,若夫妻希望確保彼此的財產權益,應及早考慮贈與與信託等方式,而非等到一方病危或離世後才進行處理,否則將面臨法律與程序上的諸多限制,使財產規劃變得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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