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國因犯罪被抓,可訴請離婚嗎?
問題摘要:
夫妻之一方若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或因故意犯罪被判處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且判決確定,另一方均可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此外,若婚姻關係因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且符合法定條件時,亦可向法院訴請離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婚姻當事人的權益,提供合法途徑解除無法繼續維持的婚姻,保障個人生活的自由與幸福。
律師回答:
夫妻中的一方生死不明,聽說因為犯罪被抓,這時可以訴請離婚嗎?
關於這個問題,這個案件可能涉及離婚事由有: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當夫妻中的一方生死不明已經超過三年時,民法第1052條第9款的規定,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這項規定旨在解決因一方生死不明導致的婚姻關係實際上已無法繼續的情況,從而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要成功訴請裁判離婚,提起訴訟的一方(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以證明配偶已經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一旦法院審理確認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且沒有其他禁止離婚的情形,則可以判決准予離婚。這一過程中,法院將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及證據,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生死不明的一方突然出現或找到其生死的確切證據,則可能會影響離婚訴訟的結果。因此,在提起這類離婚訴訟前,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詳細的法律指導和幫助。
依民法同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篇規定,如夫妻之一方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另一半在知悉時起一年內,可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推其立法目的在如有判刑超過六個月之情形,已破壞家庭圓滿之狀態,故賦予他方得於一年內決定是否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結束婚姻,一年過後則喪失請求權。
民法規定可以訴請離婚的條件,在於「因故意犯罪」,所以如果配偶是因為過失犯罪而遭法院判刑逾六個月確定,還是無法依照本條規定訴請離婚,在實際的情形最常發生的就是「過失致死罪」,如果配偶不小心過失致死,遭法官判刑逾六個月確定,他方是無法依本條規定訴請離婚。本條規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是因為配偶遭判決有罪確定,為避免他方動輒以本條作為離婚條件,才有這樣的規定,因此他方要主張本條規定,也應該儘速為之。
夫妻之一方若有特定情形,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其中,第九款明定:「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第十款則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此外,該條第二項指出,若有前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亦可請求離婚,但若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則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當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超過三年,另一方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九款向法院請求離婚。此規定旨在保障在配偶長期失蹤情況下,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為成功提出離婚訴訟,原告需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配偶已生死不明逾三年。這些證據可能包括戶籍資料、失蹤人口報告、新聞報導、警方調查記錄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並可能要求進一步調查或證人證詞,以確認生死不明的狀況。若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原告即可依法解除婚姻關係,恢復單身身份,並享有再婚的權利。
另一方面,若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且判決確定,另一方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十款向法院訴請離婚。此條款旨在保障配偶免受另一方犯罪行為的連帶影響,特別是當該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共同生活時。例如,若配偶因詐欺、傷害、毒品犯罪、貪污等重大刑事案件被判刑超過六個月,且判決已確定,無論刑期是否已執行完畢,另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需要注意的是,若犯罪行為屬於過失犯罪,如因交通事故導致過失致人於死,則不適用此條款,另一方無法僅以此理由請求離婚。
除上述情形,若婚姻中存在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夫妻之一方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向法院請求離婚。如,若夫妻間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長期分居、精神虐待、不忠行為、經濟問題導致夫妻財務無法共同維持,甚至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等,均可能構成請求離婚的合理理由。然而,法律特別規定,若造成這些重大事由的責任應歸咎於夫妻之一方,則只有另一方能提出離婚請求。例如,若某一方因其不當行為導致婚姻破裂,則該方無權以此作為理由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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