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遭到判刑跑路,可訴請離婚!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當一方因犯罪被判刑,且選擇逃避服刑,這不僅構成「犯罪被判刑而有不堪共處之情形」,同時也可能構成「因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因為逃避服刑的行為可能會給家庭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包括法律後果、社會名譽損害等,這些都可能成為維持婚姻的重大障礙。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修正,使得因犯罪訴請離婚的門檻降低,讓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確定且刑期超過六個月時,他方可以依法提出離婚訴訟。然而,本條規定僅適用於故意犯罪,若屬於過失犯罪則不適用,並且訴請離婚的權利亦受民法第1054條的時間限制所規範,若在知悉後超過一年或事件發生後超過五年仍未提起訴訟,則不得再以此作為離婚理由。

 

律師回答:

某某某的先生(或老婆),因為判刑入獄,又或者判刑後跑路,此時無辜的另一半對於殘破的婚姻,法律上有無解套的辦法呢?還是只能等待浪子回頭那麼悲情?…

 

關於這個問題,當配偶因犯罪而被羈押或執行刑期時,若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共識,則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程序。此時,收容人需填寫正式報告單,該報告單需經機關長官簽核後,明確記載其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或在院、在所、在校)證明,確保該離婚意願之真實性。完成上述程序後,收容人須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並由配偶持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正式解除婚姻關係。此外,若收容人配偶無法親自與收容人辦理離婚協議手續,亦可選擇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並說明其配偶目前正在某矯正機關執行刑期,戶政人員將主動與該矯正機關的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其代辦離婚手續,確保離婚程序能夠順利完成。除此之外,戶政事務所亦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離婚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以利當事人順利完成離婚程序。在此過程中,收容人需確認自身離婚意願,並透過正式程序提交必要文件,確保離婚手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涉及離婚事由有: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原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他方可以訴請離婚,這樣的條文將因犯罪而訴請離婚的條件定得過於嚴苛,因此在民法修法後,最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就本件案例事實中,美滿得依照最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以擺脫與立衡的婚姻關係。

 

原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他方可以訴請離婚,然而這樣的條文將因犯罪而訴請離婚的條件定得過於嚴苛,因此在民法修法後,最新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此修法降低離婚的門檻,使得配偶若因故意犯罪遭判刑確定且刑期超過六個月,他方即可依此為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本件案例事實中,美滿可以依據最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以擺脫與立衡的婚姻關係。這樣的修法主要是為使婚姻關係能夠更符合社會現實,避免因為犯罪而導致婚姻關係仍然強制存續,影響無辜配偶的權益。

 

當一方因犯罪被判刑,且選擇逃避服刑,這不僅構成「犯罪被判刑而有不堪共處之情形」,同時也可能構成「因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因為逃避服刑的行為可能會給家庭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包括法律後果、社會名譽損害等,這些都可能成為維持婚姻的重大障礙。

 

在這種情況下,希望離婚的一方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如判刑記錄、逃避服刑的證據等,並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將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決定是否准予離婚。在進行訴訟前,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是非常重要的,這可以幫助確定最合適的法律策略,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民法規定可以訴請離婚的條件,在於「因故意犯罪」,所以如果配偶是因為過失犯罪而遭法院判刑逾六個月確定,還是無法依照本條規定訴請離婚,在實際的情形最常發生的就是「過失致死罪」,如果配偶不小心開車撞死人遭法官判刑逾六個月確定,他方是無法依照本條規定訴請離婚。

 

不過,就此條文的適用仍有幾點需要特別注意。首先,依據本條規定,訴請離婚的條件在於「因故意犯罪」,因此如果配偶是因為過失犯罪而遭法院判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則仍然無法依據本條規定提出離婚。最常見的情形就是「過失致死罪」,例如配偶因為不小心開車撞死人,遭法官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則此情況仍不屬於本條適用範圍,他方無法依據本條規定訴請離婚,因為此類犯罪屬於過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這樣的規定確保只有嚴重違反法律規範且具有故意性的犯罪行為,才會影響婚姻存續的權利,而不會讓配偶因意外過失而輕易喪失婚姻關係。其次,本條規定具有時間上的限制,依照民法第1054條的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是因為配偶遭判決有罪確定後,法律為避免另一方動輒以此作為離婚條件,因此設置時間限制,要求請求離婚的一方應該在合理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將喪失依據此條請求離婚的權利。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防止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導致婚姻關係陷入不穩定狀態,也確保婚姻關係的安定性。因此,若配偶確實因故意犯罪而遭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另一方若要以此為理由請求離婚,則應該儘速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因時間拖延而喪失此項請求權。這也意味著,配偶如果發現另一方因犯罪入獄並符合本條所規範的條件,則應當在得知此情事後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否則就可能因超過時間限制而喪失該項離婚權利。假設案件拖延時間過長,即便犯罪事實存在,也無法再單獨以此為離婚依據,因此時間掌握至關重要。對於受害配偶而言,如果發現配偶因故意犯罪入獄,且符合本條離婚的條件,應當及早尋求法律協助,確保自身的權益得以保障。

 

同時,這項法律規定也提醒婚姻當事人,婚姻的存續應該建立在相互尊重與信任的基礎上,若一方因故意犯罪而受刑責,確實可能影響婚姻關係的穩定性與信賴程度,因此法律給予另一方離婚的權利,是為讓當事人能夠擁有選擇婚姻存續與否的自由,而不必被動接受婚姻關係的延續。然而,當事人在行使這項權利時,仍需特別留意時效的限制,確保自身權利不會因為時間拖延而喪失。

 

如逾越消時效,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若夫妻間發生前述條款以外的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持,則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然而,如果該重大事由是由其中一方所導致,則僅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而無法由過錯方自行請求離婚。這條法律的立法精神在於維護婚姻的穩定性,同時也保障無過錯方的權益,避免過錯方利用自身的不當行為來輕易脫離婚姻責任。此條款的適用範圍相對廣泛,舉凡發生嚴重影響婚姻關係的各種狀況,例如長期分居、家暴、精神疾病、惡意遺棄、極端的不忠行為,甚至是配偶長期欠缺履行婚姻義務等,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從而支持離婚請求。

 

然而,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此條款時,通常會審酌具體個案的情況,例如婚姻關係是否已完全破裂、雙方是否仍有和好可能、是否涉及單方過錯等,以確保裁判離婚的決定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尤其當該重大事由是由請求人自身所造成,例如配偶因其外遇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則依據法律規定,該過錯方無法主張離婚,僅能由無過錯方提出請求,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防止過錯方利用自身行為來逃避婚姻義務,進而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當事人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婚姻關係確實已因重大事由而無法維持,否則法院可能不會輕易判決離婚。這項規定使得法律在處理婚姻破裂問題時,兼顧了保障婚姻制度的完整性與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平衡,並確保裁判離婚的決定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

 

對於配偶而言,若選擇透過法院提起訴請離婚,則須依照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以配偶因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並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否則可能因時效逾期而喪失此離婚請求權。根據民法第1054條的規定,具有離婚請求權的一方,須在得知配偶被判刑確定後一年內或該刑期判決確定後五年內提出離婚訴訟,否則將喪失依該法定事由請求離婚的權利。因此,若配偶確定要透過裁判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應盡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自己的離婚權利不受時效限制影響。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判刑-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條=民法第1054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