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遭判刑跑路,妻可要求離婚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若監獄服刑的配偶不同意離婚,則須透過離婚訴訟來解決,而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離婚事由,才能讓法院裁判離婚,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則可依法提出離婚訴訟,但需留意時間限制,確保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將失去請求離婚的機會。此外,若未達法定標準,仍可尋求其他法定離婚事由或透過「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規定來補強,以確保自身的離婚訴訟能夠獲得法院支持,因此,在面對此類情況時,當事人應該及早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的權利能夠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並在適當的時機內行使離婚請求權,以達成預期的法律效果。這樣的法律制度設計,確保了婚姻關係的公平性,也讓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無辜配偶擁有合法的管道來解除婚姻關係,避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長期承受精神上的痛苦。

 

律師回答:

如果遭判刑目前通緝逃亡,後來抓到而入獄,但都沒有告知另一半,導致另一半覺得不受尊重,可以離婚嗎?

 

會訴請離婚本身就牽涉到非常多的因素,可能是因為雙方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同、對方有暴力行為、外遇等等,而這些理由都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之一,更不用說是配偶因犯罪而入獄了。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出的十款離婚事由中,第十款明確規定,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則另一方可以此作為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因此,若丈夫因為犯下強盜罪被判刑超過兩年,基本上已經完全符合這個條件,因此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通常沒有問題,法院大多會判准。然而,撇除入獄這個離婚事由外,律師反而會認為另一個更關鍵的問題,可能是雙方信任關係的破裂,這才是導致兩人最終分開的主要原因,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離婚因素。

 

當配偶因犯罪被判刑時,另一方是否能夠請求離婚,需依據法律規定來判斷。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此條文明確指出,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且判決確定,則另一方可以此為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裁判離婚。然而,根據民法第1054條的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意味著,若請求人在得知配偶被判刑確定後一年內未提起離婚訴訟,或者該刑事判決確定已超過五年,則依法將喪失以此條款作為離婚事由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在發現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確定且刑期超過六個月時,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離婚訴訟,以確保自己的權利不會因時間限制而受影響。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刑期的計算標準為「超過六個月」,若判決刑期剛好為六個月,則不符合該條款的適用條件,法院將不會據此准許離婚,因此當事人在訴請離婚時,應先確認判決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當一方因犯罪被判刑,且選擇逃避服刑,這不僅構成了「犯罪被判刑而有不堪共處之情形」,同時也可能構成「因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因為逃避服刑的行為可能會給家庭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包括法律後果、社會名譽損害等,這些都可能成為維持婚姻的重大障礙。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離婚事由有: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的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可作為離婚事由,向夫妻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的時間長短因案件的複雜程度、證據收集、法院排期等因素而異,一般可能需要幾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時間。

 

當配偶因犯罪被判刑並且逃亡,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事由之一,特別是當這種行為對婚姻關係產生了重大影響時。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配偶在訴訟期間沒有到庭陳述或答辯,也可請求法院一造辯論判決。至於訴訟需耗時多久,則視法院審理進程而定,多半為數個月左右。

 

當一方因犯罪被判刑,且選擇逃避服刑,這不僅構成了「犯罪被判刑而有不堪共處之情形」,同時也可能構成「因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因為逃避服刑的行為可能會給家庭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包括法律後果、社會名譽損害等,這些都可能成為維持婚姻的重大障礙。

 

在這種情況下,希望離婚的一方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如判刑記錄、逃避服刑的證據等,並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將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決定是否准予離婚。

 

如已經逾越時間,或無法證明判刑(如在外國被判刑),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若夫妻間發生前述條款以外的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持,則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然而,如果該重大事由是由其中一方所導致,則僅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而無法由過錯方自行請求離婚。這條法律的立法精神在於維護婚姻的穩定性,同時也保障無過錯方的權益,避免過錯方利用自身的不當行為來輕易脫離婚姻責任。此條款的適用範圍相對廣泛,舉凡發生嚴重影響婚姻關係的各種狀況,例如長期分居、家暴、精神疾病、惡意遺棄、極端的不忠行為,甚至是配偶長期欠缺履行婚姻義務等,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從而支持離婚請求。然而,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此條款時,通常會審酌具體個案的情況,例如婚姻關係是否已完全破裂、雙方是否仍有和好可能、是否涉及單方過錯等,以確保裁判離婚的決定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尤其當該重大事由是由請求人自身所造成,例如配偶因其外遇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則依據法律規定,該過錯方無法主張離婚,僅能由無過錯方提出請求,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防止過錯方利用自身行為來逃避婚姻義務,進而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判刑-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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