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服刑中可以申辦結婚或離婚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一般情況下,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由於受刑人正在監獄服刑,無法親自到場辦理登記,因此法律上提供替代性的程序來完成離婚登記。如無法協議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雖然提供一項明確的法定離婚事由,但在適用時仍需注意民法第1054條的時效限制,若錯過時效,則無法再單獨依此條請求離婚,而需透過其他法定事由或概括事由來補強,才能提高裁判離婚的可能性。因此,當事人在面對此類情況時,應及時評估自身的法律權利,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能夠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也能在最適當的時機內行使離婚請求權,以達成自己期望的法律結果。

 

律師回答: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都必須由夫妻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果另一半在監獄服刑中,要如何辦理呢?當配偶在監服刑期間,若雙方同意離婚,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仍然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

 

許多人因為另一半判刑入獄,希望離婚,直接採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方式,雖然法院基本上都會判離,但較花時間,假如事前先至監獄與配偶會面,確認是否可合意離婚,是較為節省成本的方式。經雙方同意離婚,可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訂立兩願離婚協議書,. 並向戶政事務所為離婚登記。

 

一般情況下,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由於受刑人正在監獄服刑,無法親自到場辦理登記,因此法律上提供替代性的程序來完成離婚登記。

 

除基本的離婚協議書外,在監服刑的受刑人還需要準備以下兩份額外文件:第一,在監委託書,這份文件用於授權第三人代為辦理離婚登記,受刑人必須親自簽署,並經由監所長官確認,同時加蓋指紋核對章,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第二,在監證明書,此文件需由受刑人向監所提出申請,由監所核發,證明其目前確實在監服刑。

 

當這些文件準備完成後,受刑人的委託人與配偶即可攜帶離婚協議書、在監委託書及在監證明書,於辦公時間內至任何一處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成法律程序。這項特別的離婚程序,主要是為確保受刑人仍然享有婚姻自主權,並能在合理合法的條件下終止婚姻關係,而不受服刑身份的影響。

 

此外,這類離婚方式雖然比一般協議離婚多一些文件與程序,但整體而言,仍然是一種相對簡便且合法可行的方式,能有效解決因配偶在監服刑導致的離婚登記問題。

 

婚姻自由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因人民在監獄服刑而受影響,還是可以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另一半可持結婚書約(證人已簽名)、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戶政人員可協助至監獄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而協議離婚的程序亦同,只要檢附相關文件,戶政都可協助辦理,十分方便。

 

無法協議離婚,如在國外服刑或服刑的另一半不同意離婚,關於這個問題,涉及裁判離婚事由有: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明確規定,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則此情形可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夫妻之一方可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以裁判離婚的方式達成婚姻關係的解除。然而,在適用這一條規定時,仍需注意民法第1054條的限制,該條文規定,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所列之情事,若具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該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則不得請求離婚。因此,若一方在得知配偶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後的一年內未採取行動,或者自該判決確定後五年內都未提起離婚訴訟,則根據民法第1054條的規定,該等情事將不再具備作為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的效力。
 

換言之,即使配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確定,若在上述時間限制內未依此請求離婚,則不得再單獨以此作為離婚事由提起訴訟,而需要尋找其他法定離婚事由,或者運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事由作為補強,以便順利達成裁判離婚的目的。這樣的規範主要是為避免當事人遲遲不行使離婚權利,而導致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確保法律的安定性與婚姻制度的穩定性。因此,當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時,若另一方欲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則必須把握法定期限,否則將喪失依該條款請求離婚的權利。

 

在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審查判決確定的時間點,以及請求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訴訟,若發現已逾越民法第1054條所規定的時效,則法院可能會駁回請求人的離婚訴訟。因此,對於有意以此法定事由請求離婚的當事人而言,時間的掌握至關重要,若錯過時效,則可能導致無法單獨依該條文成功爭取裁判離婚的結果。

 

當然,若已錯過時效,當事人仍可透過其他法定離婚事由來主張離婚,例如配偶有其他重大過失或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如家庭暴力、惡意遺棄、通姦等,這些皆可能成為裁判離婚的依據。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概括事由,也是一種可能的補強方式,該條款規定「除前項各款原因外,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這表示即便單一事由可能因時效關係而無法成立,若能舉證其他事由,使法院認定夫妻關係已難以維持,則仍有可能獲得裁判離婚。因此,若配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但因時效問題無法單獨依此請求離婚,則仍可試圖運用其他條款作為離婚事由,以增加裁判離婚成功的機會。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判刑-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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