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後犯罪入獄 我能在他服刑時離婚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當配偶因犯罪而被羈押或執行刑期時,若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共識,則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程序。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另一方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請求離婚,但若超過時效,則無法再單獨依此條款提出離婚,當事人仍可考慮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並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以提高訴訟成功的可能性。因此,當發現配偶因犯罪被判刑時,應及時評估自身的法律權利,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能夠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並在最適當的時機內行使離婚請求權,以達成自己期望的法律結果。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另一方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請求離婚,但若超過時效,則無法再單獨依此條款提出離婚,當事人仍可考慮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並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以提高訴訟成功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配偶因犯罪而被羈押或執行刑期時,若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共識,則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程序。此時,收容人需填寫正式報告單,該報告單需經機關長官簽核後,明確記載其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或在院、在所、在校)證明,確保該離婚意願之真實性。完成上述程序後,收容人須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並由配偶持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正式解除婚姻關係。此外,若收容人配偶無法親自與收容人辦理離婚協議手續,亦可選擇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並說明其配偶目前正在某矯正機關執行刑期,戶政人員將主動與該矯正機關的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其代辦離婚手續,確保離婚程序能夠順利完成。除此之外,戶政事務所亦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離婚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以利當事人順利完成離婚程序。在

 

涉及離婚事由有: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有位人夫在結婚後不久便入獄服刑,儘管如此,他仍舊努力透過自己入獄前的存款以及向朋友周轉金錢來讓家庭能夠順利運作,然而他的妻子卻以入獄服刑這件事情加上兩人分居時間過長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結果卻是讓妻子出乎意料,法院認為丈夫儘管人在獄中還是有努力維繫婚姻關係的,因此最終駁回妻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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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案例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點決定著為什麼妻子會沒辦法訴請成功,兒在提到這點之前,我們要先來說說如果配偶結婚後得入獄服刑,這樣只剩下獨自一人的配偶是否真的沒辦法以此為由來訴請離婚。

 

實際上在民法第1052條列出的可訴請離婚的十大事由當中,其中一款就是配偶如果因為故意犯罪而遭到判刑確定六個月以上,這樣另一方就能夠向法院訴請離婚,可能有人會覺得這樣的理由是不是有點太殘忍,畢竟配偶只是暫時入獄服刑,並非永久不會回來,這樣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是不是不太對,其實民法當中本身就有提到夫妻有同居義務,而這樣的規定其實不只事因為兩人是夫妻所以應該要住在一起,而是一個家庭的維繫本身就需要夫妻二人一起努力,當今天配偶因為做出故意犯罪的行為而入獄,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也呈現出配偶對於婚姻的不負責任。

 

既然選擇結婚組成家庭,就應該要為家庭著想,但是配偶卻在結婚後做出犯罪行為而得服刑,這不只是會讓另一半在外有聲譽上的影響,同時也等同於把家庭重擔都拋給配偶,而這絕對不是一個正常家庭中應有的模式,並且在長期將重擔都拋給其中一人時,勢必會造成那一人身心上不小的損耗,時間一長,就會對於維繫這段婚姻感到無力,因此民法才會將這點列入可以訴請離婚的事由。

 

不理性的夫妻離婚,透過律師處理離婚,就會比較理性而有效率嗎?

顯然,那要看雙方聘請、遇到什麼樣的家事律師。

運氣不好,打官司離婚耗費的時間,可能比雙方婚姻存續時間更長。

律師的內心利益,未必符合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前者影響律師會給當事人什麼樣的法律建議和紛爭解決規劃。

律師是否能妥善協助當事人回歸理性處理人生重大課題,取決於律師的自律及良心。

 

最後,回到一開始的案例,其實法院將妻子的訴請離婚請求駁回不只是因為丈夫雖然在獄中仍有努力維繫家庭,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時間的問題,妻子事在婚前就知道丈夫會入獄,然而她仍執意結婚,而從婚前得知丈夫會入獄的消息到訴請離婚,這中間已超過兩年,而民法第1054條就有明確提到,假如要以所謂的十大事由來訴請離婚,就要在得知事實的兩年內提出,否則將會因為過除斥期間而無法再以此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若配偶的故意犯罪雖然已超過法定請求離婚的時間限制,但其犯罪行為已對婚姻關係造成重大影響,使請求人感到羞愧、承受社會壓力,或因配偶犯罪導致夫妻之間的互信、互敬、互愛關係嚴重破裂,仍有機會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成功解除婚姻關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犯罪行為對婚姻的影響程度、夫妻關係是否已無法修復,以及請求人是否因配偶犯罪行為而遭受重大精神痛苦,若法院認為婚姻已難以維持,則有可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准許離婚。此外,當事人若希望提高訴訟成功的機會,應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配偶的犯罪判決書、受刑情況、對家庭生活造成的影響等,以證明婚姻關係確實已經破裂,無法繼續維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標準較為彈性,通常會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作出裁量,因此當事人在準備訴訟時,應充分說明配偶犯罪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包括是否影響社交生活、家庭財務、心理健康等,以增加法院判准離婚的可能性。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判刑-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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