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被判刑已經關二年之久,可否請求離婚?
問題摘要:
若監獄服刑的配偶不同意離婚,則須透過離婚訴訟來解決,而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離婚事由,才能讓法院裁判離婚,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則可依法提出離婚訴訟,但需留意時間限制,確保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將失去請求離婚的機會。此外,若未達法定標準,仍可尋求其他法定離婚事由或透過「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規定來補強,以確保自身的離婚訴訟能夠獲得法院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配偶因犯罪而被羈押或執行刑期時,若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共識,則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程序。此時,收容人需填寫正式報告單,該報告單需經機關長官簽核後,明確記載其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或在院、在所、在校)證明,確保該離婚意願之真實性。完成上述程序後,收容人須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並由配偶持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正式解除婚姻關係。此外,若收容人配偶無法親自與收容人辦理離婚協議手續,亦可選擇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並說明其配偶目前正在某矯正機關執行刑期,戶政人員將主動與該矯正機關的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其代辦離婚手續,確保離婚程序能夠順利完成。除此之外,戶政事務所亦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離婚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以利當事人順利完成離婚程序。在此過程中,收容人需確認自身離婚意願,並透過正式程序提交必要文件,確保離婚手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若是在監獄服刑的配偶根本不同意離婚,則必須透過離婚訴訟,也就是透過法院來裁判離婚,才能夠解除婚姻關係。然而,訴訟的結果難以預測,勝訴與否取決於法院的審理與證據的強度,因此當事人若希望獲得有利的判決,必須用心準備訴訟,確保自身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以受刑人為例,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則另一方可以此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原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離婚條件為「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導致許多受害配偶難以訴請離婚,因此法律在修法後,將標準調整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降低請求離婚的門檻,使婚姻關係受到犯罪影響的配偶能夠更容易透過法律途徑解除婚姻。
涉及離婚事由有: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同法第1042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所以在一年內知悉配偶在近五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時(須注意剛好六個月不算喔,一定要超過六個月),請向法院訴請離婚,且為絕對離婚事由。
可以依據最新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向法院訴請離婚,以擺脫與立衡的婚姻關係,這樣的法條修改使得婚姻自由更受保障。然而,在適用本條文時仍需注意幾個關鍵要點。首先,根據民法的規定,故意犯罪才可以作為離婚事由,如果配偶是因過失犯罪而被法院判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則無法依本條規定訴請離婚。
例如,過失致死罪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過失犯罪之一,若配偶因不小心開車撞死人而遭法官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他方仍無法依本條規定訴請離婚,因為該犯罪並非故意犯罪,而是過失行為,法律在此區別故意與過失的關鍵,主要是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可歸責性,確保僅有嚴重影響婚姻關係的犯罪行為才可作為離婚依據。
其次,本條規定具有時間限制,依照民法第1054條規定,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另一方應在「知悉後一年內」或「該犯罪行為發生後五年內」提出離婚訴訟,否則將喪失請求離婚的權利。這樣的時效規範是為避免一方長時間不行使離婚權利,導致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也避免無過錯配偶在多年後才以此為由提出離婚,使得法律的適用失去安定性。因此,若當事人有意訴請離婚,應該儘早向法院提出,以確保自身的權利不會因時效問題而受影響。
如果知悉已超過一年,或距離判決確定已逾五年,就無法依本款請求。但仍可嘗試依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配偶之故意犯罪刑事案件已使自己感到羞愧、嚴重影響夫妻之互信、互敬、互愛,仍有機會訴請離婚成功。
此外,在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審查請求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訴訟,若發現已逾越民法第1054條規定的時效,則法院可能會駁回離婚請求,導致當事人無法單獨依本條獲得裁判離婚的結果。因此,當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時,若無過錯方希望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則應儘早準備相關法律程序,以免喪失機會。另一方面,若當事人錯過時效,仍可考慮以其他法定離婚事由來提起訴訟,例如若配偶因犯罪行為導致家暴、惡意遺棄或嚴重影響婚姻關係,仍可透過其他民法規定來主張離婚,例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該條款適用於各種無法歸類於特定法定離婚事由,但婚姻確實已無法維持的情況,例如配偶雖未被判刑六個月以上,但其犯罪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嚴重破裂,如經濟詐欺、家庭暴力、長期嗜賭或吸毒等,皆可作為補強的理由,以增加裁判離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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