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徒刑訴請裁判離婚?如配偶是共犯或自己也有過錯可以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當配偶因犯罪而被羈押或執行刑期時,若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共識,則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程序。當配偶因故意犯罪而遭判刑確定超過六個月,不論其犯罪類型或情境如何,另一方均可依法向法院訴請離婚,即便是夫妻共同犯罪的情形,也不影響其適用範圍,這樣的修法方向進一步確保婚姻自由與個人權益的保障,使婚姻不再因配偶的犯罪行為而成為另一方的負擔,也確保法律制度能夠更貼近社會現實與公平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配偶因犯罪而被羈押或執行刑期時,若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共識,則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程序。此時,收容人需填寫正式報告單,該報告單需經機關長官簽核後,明確記載其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或在院、在所、在校)證明,確保該離婚意願之真實性。完成上述程序後,收容人須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並由配偶持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正式解除婚姻關係。此外,若收容人配偶無法親自與收容人辦理離婚協議手續,亦可選擇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並說明其配偶目前正在某矯正機關執行刑期,戶政人員將主動與該矯正機關的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其代辦離婚手續,確保離婚程序能夠順利完成。除此之外,戶政事務所亦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離婚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以利當事人順利完成離婚程序。在此過程中,收容人需確認自身離婚意願,並透過正式程序提交必要文件,確保離婚手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涉及離婚事由有: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545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得為離婚之原因,揆其立法意旨,係以夫妻之一方犯罪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所犯為不名譽之罪,造成他方精神上之痛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故許他方據以請求離婚。若夫妻雙方共犯詐欺罪者,即難謂其互相因該犯罪而造成對方精神上之痛苦,自應解為彼此均無離婚請求權。」

 

當配偶因故意犯罪遭判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另一方配偶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而不問該犯罪的事由及原因為何。本條離婚事由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於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屬於不名譽之事,不僅可能導致社會觀感不佳,也可能對另一方配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此外,由於刑期超過六個月,犯罪者有高度機率須入監服刑,而配偶入監服刑後,勢必無法繼續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亦無法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

 

因此,法律特別賦予無過錯配偶訴請離婚的權利,以保障其婚姻自由,使其不必承受因配偶犯罪所帶來的婚姻困境。無論犯罪類型為何,無論是否與家庭內部關係相關,甚至不論犯罪是否直接影響到另一方配偶,只要符合「故意犯罪」且「判刑確定超過六個月」這兩個條件,另一方即可依法提出離婚訴訟。

 

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夫妻共同犯罪時,是否仍可適用本條規定呢?一般而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適用情形,多數為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但若是夫妻共同犯罪的情形,例如甲夫與乙妻共同以投資為由詐欺朋友丙,丙發現受騙後報警,最終甲、乙夫妻雙方皆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那麼甲或乙是否仍可依本條規定訴請離婚呢?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無過錯配偶,當夫妻之一方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所犯為不名譽之罪,導致另一方精神上痛苦,使婚姻共同生活無法維持,因此賦予無過錯方請求離婚的權利。然而,若夫妻雙方共同犯罪,例如共同詐欺他人,則難以認定彼此因該犯罪行為而對對方造成精神上痛苦,因此判決認為,夫妻雙方若為共同犯罪者,則彼此均無權據此條款請求離婚。然而,該判例於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中被決議不再援用,理由為該判例與修正後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符。依據該決議,夫妻共同犯罪的情形,仍應適用本條離婚規定,亦即即便夫妻雙方共同犯罪,任何一方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提出離婚訴訟。

 

因此,現行法律的解釋已不再區分夫妻是否共同犯罪,只要符合故意犯罪且判刑超過六個月的條件,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亦將依法審理並裁判離婚,這樣的修法方向進一步確保婚姻關係的自由與個別權益的保障,避免因共同犯罪的因素使婚姻被迫存續,符合現代法律制度的精神。此外,這樣的修正也反映法律對於婚姻自由的尊重,即便夫妻雙方同時犯罪,彼此仍應擁有自行選擇婚姻是否存續的權利,而不應因共同犯罪的事實而被剝奪請求離婚的機會。這項變革使得夫妻雙方在法律上具備更公平的地位,也避免因過去判例的限制而產生不合理的婚姻困境,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透過正式的司法程序來解決婚姻問題,並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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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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